一、新增的应用案例、实施问答及解释、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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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应用案例、实施问答及解释、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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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 金融工具准则应用案例—资金集中管理会计处理应用案例20220124 预期信用损失法应用案例(一)——以内部评级体系为基础20230717 预期信用损失法应用案例(二)——不以内部评级体系为基础的简化方法20230717 《金融工具准则实施问答》 20210302/0425+20230625+0717+20250708 |
“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公布之日(2021年12月30日)起施行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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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修订) 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应用案例—投资者保护条款、发行人作为合同一方承担的义务、补充协议导致发行人义务变化、中止和恢复回售权、对减资程序的考虑202209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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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2021年12月30日 金融工具准则应用案例—资金集中管理会计处理应用案例20220124 |
两项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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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 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 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 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20220624 |
自2016年12月3日起施行;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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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20〕10号) 《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应用案例》20200701/20210610 关于调整《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财会〔2021〕9号) 关于适用《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相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22〕13号) |
自发布之日(2020年6月19日)起施行。可以对2020年1月1日至该规定施行日之间发生的相关租金减让根据该规定进行调整。通知自发布之日(2021年5月26日)起施行。2021年1月1日至通知施行日,应当根据本通知进行调整。 通知自发布之日(2022年5月19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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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产品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22〕14号) |
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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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所得税准则应用案例——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
“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其余自公布之日(2022年11月30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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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做好企业2022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2〕32号) |
2022年年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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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印发2023年度保险公司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22〕37号) |
执行新保险准则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本通知要求编制财务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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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准则应用案例——标准化软件产品的收入确认时点》20230103 《收入准则应用案例——预售商品房的收入确认》20231031 《收入准则应用案例——充(供)电业务的收入确认》20250417 |
与《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修订)同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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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实施问答》2个; 《存货准则实施问答》1个 |
自公布之日(2023年1月3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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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工具准则实施问答》4个 |
自公布之日(2023年6月25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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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11号) 数据资源会计处理实施问答20241031 |
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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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 租赁准则应用案例——卖方兼承租人对包含非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的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20231207 |
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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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做好企业2023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3〕29号) |
2023年年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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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股份支付的修改导致所授予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增加 |
2024年6月20日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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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 |
自2024年12月6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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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做好企业2024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4〕26号) |
2024年年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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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法、外商投资法施行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资〔2025〕101号) |
2025年6月27日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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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相关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5〕17号) |
2025年9月4日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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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9号》(财会〔2025〕32号) |
2025年12月19日公开发布 |
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
(一)《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
2022年12月12日,财政部正式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就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等国际准则趋同问题进行了明确。
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对于在首次施行本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本解释施行日(2023年1月1日)之间发生的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企业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进行调整。
对于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金融工具,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权益工具确认应付股利发生在2022年1月1日之前且相关金融工具在2022年1月1日尚未终止确认的,涉及所得税影响且未按照以上规定进行处理的,企业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对于2022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本解释规定的上述交易,未按照以上规定进行处理的,企业应当进行调整,将累积影响数调整2022年1月1日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
2023年11月9日,财政部正式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就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和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等国际准则趋同问题进行了明确。本解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没有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实质性权利的,该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企业是否有行使上述权利的主观可能性,并不影响负债的流动性划分。对于企业贷款安排产生的负债,企业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权利可能取决于企业是否遵循了贷款安排中规定的条件(以下简称契约条件)。对于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或者之前应遵循的契约条件,即使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才对该契约条件的遵循情况进行评估,影响该权利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的判断,进而影响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流动性划分。
供应商融资安排(又称供应链融资、应付账款融资或反向保理安排,下同)应当具有下列特征:一个或多个融资提供方提供资金,为企业支付其应付供应商的款项,并约定该企业根据安排的条款和条件,在其供应商收到款项的当天或之后向融资提供方还款。与原付款到期日相比,供应商融资安排延长了该企业的付款期,或者提前了该企业供应商的收款期。企业应当披露与供应商融资安排有关的信息,如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条款和条件,相关金融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列报项目和账面金额、付款到期日区间,不涉及现金收支的当期变动的类型和影响等。企业识别流动性风险集中度时,应当考虑供应商融资安排导致企业将其原来应付供应商的部分金融负债集中于融资提供方这一因素。
承租人在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时,确定租赁付款额或变更后租赁付款额的方式不得导致其确认与租回所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利得或损失。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的,承租人仍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将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租赁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三)《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
2024年8月21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征求意见稿)》(财办会〔2024〕32号),就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公开征求意见。2024年12月31日,财政部正式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三十三条等有关规定,对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财会〔2006〕3号)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对因上述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有关规定,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并相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内容时,如原计提保证类质量保证时计入“销售费用”等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等有关规定,将上述保证类质量保证会计处理涉及的会计科目和报表列报项目的变更作为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企业进行上述调整的,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情况。
(四)《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9号》
2025年12月19日,财政部正式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9号》(财会〔2025〕32号),就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补偿性资产的会计处理、处置原通过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子公司时相关资本公积的会计处理、采用电子支付系统结算的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评估及相关披露、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的披露等问题进行了明确。本解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出售方与购买方可能作出合同约定,针对被购买方某些或有事项,或者特定资产或负债的某些不确定性结果,出售方给予购买方补偿,购买方因此获得补偿性资产。购买方在其合并财务报表中确认被补偿项目的同时,应当确认补偿性资产,以与被补偿项目相同的基础计量;被补偿项目账面价值发生变动的,相应调整补偿性资产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投资收益。购买方获得补偿性资产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和本解释的规定,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对补偿性资产进行会计处理;购买方在符合或有资产确认为资产的条件(即企业基本确定能够收到且其金额能够可靠计量)时,确认补偿性资产,同时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企业应当设置“补偿性资产”科目对补偿性资产进行会计核算,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规定,在资产负债表中对补偿性资产按照流动性分别在“其他流动资产”和“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列示。
企业处置原通过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并丧失控制权时,无论交易对手方是企业的关联方还是非关联方,原合并日因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合并对价账面价值差额调整的资本公积,在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中不得转出至当期损益或留存收益。
企业采用电子支付系统以现金结算一项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的,仅当企业已启动付款指令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可选择在结算日之前将其终止确认:(1)企业没有实际能力撤回、停止或取消付款指令;(2)企业没有实际能力支取因付款指令而将用于结算的现金;(3)与电子支付系统相关的结算风险不重大。
企业在评估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是否与基本借贷安排一致时,可能需考虑利息的不同构成要素。利息的评估应当聚焦于企业基于什么获得了补偿,而非获得补偿的金额,尽管后者可能表明企业获得了对除基本借贷风险和成本以外的其他要素的补偿。如果或有事项的性质与基本借贷风险和成本的变动不直接相关(如利率随企业达到合同约定的碳减排量而下调约定基点的贷款),则仅当在所有可能的合同情景下,其合同现金流量与具有相同合同条款、但不包含该或有特征的金融工具所产生的合同现金流量不存在显著差异时,相关金融资产产生的合同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企业应当至少按类别披露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投资在报告期末的公允价值,以及其在报告期内的公允价值变动,可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按项目等作进一步披露。
三、收入准则应用案例
财政部陆续发布了五批收入准则应用案例,共13项。
2023年1月23日,财政部会计司在网站上专题>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栏目下“收入准则应用案例”发布了第四批一项收入准则应用案例“标准化软件产品的收入确认时点”。
对于成熟的标准化软件产品,若客户可自行安装后在系统中在线获取自动生成的激活码,录入激活码激活软件后即可永久使用,则由于客户自身相关配套硬件设施及其他系统尚未安装完成,因而并未激活软件的,并不影响客户取得该软件产品的控制权,公司应当于交付软件产品时确认软件授权许可收入。
对于成熟的标准化软件产品,若客户在在支付完价款后才能在线提出申请激活码,且需公司审核批准才能生成并获取激活码,则在交付软件产品时客户尚未取得软件产品的控制权,公司应于客户支付完软件采购价款并经公司审核批准后获取了激活码时,确认软件授权许可收入。
2023年10月31日发布的《收入准则应用案例——预售商品房的收入确认》明确指出,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下,即使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解约条款,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如果因为购房人单方要求或者第三方原因导致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人支付的违约金金额通常并不能补偿在整个合同期间内任一时点房地产开发企业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已发生的成本和合理利润。表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并不能够在整个合同期间内任一时点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能够补偿其已发生成本和合理利润的款项。
2025年4月17日,财政部会计司在网站上专题>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栏目下“收入准则应用案例”发布了第六批一项收入准则应用案例“充(供)电业务的收入确认”。由于商品“电”瞬时转移的特殊性,商品转移给客户之前,公司再分配过程只是一种“分流”,并未实质取得商品“电”的控制权;将交流电转换为直流电的过程,整合程度并不显著,在将电力商品转让给客户之前并未取得控制权。
四、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
继2021年5月发布了5项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后,2022年12月14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了《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为《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中股份支付相关问题提供了会计处理示例。
2024年6月20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了《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股份支付的修改导致所授予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增加》,就股份支付计划修改后等待期的确定提供了会计处理示例。若股份支付协议要求职工只有先完成更长期间的服务才能取得修改后的权益工具,则企业应在整个等待期内确认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增加,此处的整个等待期是指修改日至修改后的可行权日之间的期间。
五、金融工具准则应用案例
2022年1月24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了《资金集中管理会计处理应用案例》,就资金结算中心负责集团内资金集中管理并归集至集团母公司在银行开设的用于资金集中管理的账户、资金结算中心负责集团内资金集中管理并归集至集团母公司在集团财务公司开设的用于资金集中管理的账户、财务公司负责集团内资金集中管理等三种情形分别提供了会计处理示例。
2022年9月13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了5项《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应用案例》,包括投资者保护条款、发行人作为合同一方承担的义务、补充协议导致发行人义务变化、中止和恢复回售权及对减资程序的考虑等。
对于永续债中的交叉保护条款或其他投资者保护条款,要分析是否形成发行人的合同义务。首先,能否有足够的资金支付到期的债务、是否会发生重大损失、是否会发生可能引发投资者重大损失的事件等情形不由发行人控制。其次,当上述事项发生时,发行人无法控制持有人大会是否会通过豁免的方案;而当持有人大会决定不豁免时,有权要求发行人回购或提供担保,且发行人应无条件接受持有人大会的决议。此时,发行人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该永续债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应当被分类为金融负债。
若或有回购义务由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指定的其他方承担,若发行人属于合同的一方,则不能仅凭投资人无权直接要求其回购就认定发行人无合同义务。如果发行人无法证明其不属于可能被控股股东指定的回购股权的其他方,则发行人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以现金回购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义务。
发行人根据原协议具有或有回购义务,因此其收到的投资款属于金融负债。后续补充协议终止了投资方的回售权,且自动恢复条款并不涉及发行人,即投资方不再有权向发行人提出回购要求,控股股东也无权指定由发行人回购,则发行人应终止确认就原回购义务确认的金融负债,同时确认一项新的权益工具。该交易应当按照权益性交易处理,即新确认权益工具公允价值与终止确认金融负债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入权益(资本公积——资本溢价)。需要注意的是,补充协议生效后才消除发行人的回购义务,不可追溯调整以前年度对投资方增资的分类。
由于发行人不能控制在特定日期前完成IPO,这受制于是否获批以及市场情况,而一旦无法完成IPO就导致投资人的回售权自动恢复,因此,发行人无法无条件地避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义务,应当将该投资人的增资款分类为金融负债。
即使发行人回购股份需要履行必要的减资程序,但这只是发行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必要法律程序。“存在回购义务”与“履行回购义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对发行人履行合同义务能力的限制,并不能解除发行人就该金融工具所承担的合同义务。
2023年7月17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了2项《预期信用损失法应用案例》,包括“以内部评级体系为基础”和“不以内部评级体系为基础的简化方法”的示例,分别适用于已建立内部评级体系并实施多年、历史数据积累较为完备的大型商业银行,以及历史数据积累期间较短、数据样本量有限的小型商业银行。
六、所得税准则应用案例
2023年4月4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了《所得税准则应用案例——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为《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中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相关问题提供了会计处理示例。
七、租赁准则应用案例
2023年12月7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了《租赁准则应用案例——卖方兼承租人对包含非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的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就《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三、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提供了会计处理示例。
对于包含非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的售后租回交易,可以采用在租赁期开始日合理估计的各期预期租赁付款额(包含固定和可变租赁付款额,下同)的现值占转让当日该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或者其他合理方法(如按市场租金、租回建筑面积占比、租回期间占比等)确定租回所保留的权利占比。
后续计量时,实际支付的租金与按租赁期开始日已纳入租赁负债初始计量的当期租赁付款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八、准则实施问答
2022年5月27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了《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简化处理方法适用问答。
2022年6月20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2022年第二批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4个,内容涉及政府补助、合并财务报表、现金流量表等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
2023年1月3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了2023年第一批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3个,内容涉及存货和长期股权投资准则。
2023年3月13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了新保险合同准则(财会[2020]20号)实施问答4项。
2023年6月25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了金融工具准则实施问答4项。
2023年7月10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了资产减值准则实施问答2项。
2024年10月31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了数据资源会计处理实施问答1项。
2025年1月10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了新保险合同准则实施问答2项。
2025年4月7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了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准则实施问答1项、财务报表列报准则实施问答1项、无形资产准则实施问答1项、固定资产准则实施问答1项。
2025年7月8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了金融工具准则实施问答1项。
(一)数据资源会计处理实施问答
企业内部数据资源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根据《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11号)、《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财会〔2006〕3号)、《<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等有关规定,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费用化处理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特定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企业应当有详细的开发计划、技术路线图、技术文档、技术评估报告或评估意见等,证明相关项目能够按照预定的技术路径完成。企业应当有经批准的数据资源无形资产开发立项相关书面决策文件(如开发计划书、立项决议等),内容一般应涵盖数据资源无形资产的开发目标、预计需求方、开发必要性、开发可行性、开发总体计划、预期成果、预期收益、项目时间表、需要的各项资源等。数据资源无形资产形成后主要用于企业内部使用的,应当能够对数据资源无形资产单独或与企业其他资产结合使用以实现降本增效等目的,即在增加收入、降低成本、节约工时、提高运营效率、减少风险损失等方面的情况以定量定性方式进行前后对比分析,合理证明在上述相关方面的收益预计将大于研发支出概算。企业同时从事多项研发活动的,所发生的支出应当能够系统合理地在各项研究开发活动之间进行分摊,分摊原则以及方法应当保持一致,无法明确分摊的支出应予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
(二)存货准则实施问答
汽车销售企业在日常活动中购进并用于销售的二手车,应当作为存货进行会计处理,通过“库存商品”等科目进行核算。
(三)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实施问答
对于投资方而言,在联营企业增发限制性股票时,不会产生《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财会〔2014〕14号)第十一条所规定的“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投资方在联营企业增发限制性股票时,不应当将对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股权被动稀释进行会计处理。
对于投资方向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投出或出售资产的顺流交易而产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中归属于投资方的部分,投资方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在个别财务报表处理的基础上,应当对有关未实现的收入和成本或资产处置损益等中归属于投资方的部分予以抵销,并相应调整相关投资收益;对于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向投资方投出或出售资产的逆流交易而产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中归属于投资方的部分,投资方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在个别财务报表处理的基础上,应当对有关资产账面价值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中归属于投资方的部分予以抵销,并相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四)固定资产准则实施问答
对大厦进行玻璃幕墙改造,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大厦主体确因玻璃幕墙更新改造延长了使用寿命且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公司应根据大厦新的预期使用寿命调整剩余折旧年限,而不能仅依据发生玻璃幕墙改造直接认定折旧年限发生变更。
(五)无形资产准则实施问答
内部开发无形资产的成本仅包括在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时点至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总额,对于同一项无形资产在开发过程中达到资本化条件之前已经费用化计入损益的支出不再进行调整。公司已经按照无形资产准则、《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等规定,判断当期研发支出不满足无形资产、存货等资产的确认条件,将研发支出(包括研发样机的相关支出)全部作费用化处理,并计入了当期研发费用,不应在以后期间签订销售合同或者销售研发样机时,将以前期间已费用化的研发样机支出金额从本期研发费用中冲回后再转入存货或营业成本等。
(六)租赁准则实施问答
2022租赁准则实施问答涉及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关于适用<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相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22〕13号),由新冠肺炎疫情直接引发的、承租人与出租人就现有租赁合同达成的租金减免、延期支付等租金减让,减让后的租赁对价较减让前减少或基本不变,且综合考虑定性和定量因素后认定租赁的其他条款和条件无重大变化的,对于2022年6月30日之后应付租赁付款额的减让,承租人和出租人可以继续选择采用《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规范的简化方法进行会计处理,但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除外。
(七)政府补助准则实施问答
通常情况下,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文件会要求企业将补助资金用于取得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本问题中的甲公司收到的政府补助在性质上为政府对企业所付物业租金的补贴,弥补的是企业相关期间的租赁成本费用,不符合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的定义,因此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八)合并财务报表准则实施问答
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应当将该子公司期初至处置日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将该子公司期初至处置日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不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因此,本问题中的甲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有关规定,编制当年年度合并财务报表。
(九)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准则实施问答
在判断前期差错是否重要时,应综合考虑该项差错对差错发现当期及其比较期间财务报表的影响。
(十)财务报表列报准则实施问答
对于期限在一年或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保证类质量保证形成的预计负债,企业应将预计在未来一年或一个营业周期以内清偿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预计负债金额计入流动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项目列示,其余计入非流动负债,在资产负债表“预计负债”项目列示;如果企业不能合理预计未来一年或一个营业周期以内清偿的金额,则全部计入流动负债,在资产负债表“其他流动负债”项目列示。
(十一)现金流量表准则实施问答
企业收到或缴回留抵退税款项产生的现金流量,属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将收到的留抵退税款项有关现金流量在“收到的税费返还”项目列示,将缴回并继续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的留抵退税款项有关现金流量在“支付的各项税费”项目列示。
(十二)金融工具准则实施问答
企业在期货交易场所通过频繁签订买卖标准仓单(即由交割库开具并经期货交易场所登记的标准化提货凭证)的合同以赚取差价、不提取标准仓单对应的商品实物的,通常表明企业具有收到合同标的后在短期内将其再次出售以从短期波动中获取利润的惯例,其签订的买卖标准仓单的合同并非按照预定的购买、销售或使用要求签订并持有旨在收取或交付非金融项目的合同,因此,企业应当将其签订的买卖标准仓单的合同视同金融工具,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企业按照前述合同约定取得标准仓单后短期内再将其出售的,不应确认销售收入,而应将收取的对价与所出售标准仓单的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企业期末持有尚未出售的标准仓单的,应将其列报为其他流动资产。
判定权益工具投资为“非交易性”,即不符合下述条件:(1)取得相关金融资产或承担相关金融负债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出售或回购;(2)相关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初始确认时属于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近期实际存在短期获利模式;(3)相关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属于衍生工具。
商业银行在主营业务活动中发生的支出,首先应判断是否属于金融工具的交易费用。如果该支出是可直接归属于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的增量费用,该支出应为交易费用。如果该支出不属于交易费用,应当进一步判断其是否属于“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科目的核算范围。如果支出金额与商业银行业务直接相关(如支出金额与业务交易量、交易金额、营业收入等存在较为直接的关系),通常表明该支出属于“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科目的核算范围。经过上述步骤判定既不属于金融工具交易费用也不属于“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科目核算范围的支出,应当属于“业务及管理费”科目的核算范围。
企业通过签订衍生金融工具对一组形成净敞口的上述合同进行套期的,如果净敞口变动频繁,采用24号准则通常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为了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配,企业可以选择将一组形成净敞口的上述合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企业在认定套期关系是否符合套期有效性要求时,应当同时考虑准则规定三个条件,不得僵化地以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抵销程度的一定量化指标(如80%至125%之间)作为认定套期有效性的硬性标准。
(十三)资产减值准则实施问答
企业进行资产减值测试时,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的账面价值,应当自购买日起按照合理的方法分摊至购买方预计能够从企业合并的协同效应中受益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被分摊商誉的这些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代表企业基于内部管理目的对商誉进行监控的最低水平;(2)不大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所确定的报告分部,该报告分部是指《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第八项所规定的经营分部。
被投资单位股价出现明显下跌且远低于净资产的账面价值,表明该项长期股权投资存在减值迹象。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三章等有关规定,应当对该项长期股权投资估计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该项长期股权投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而不应直接采用被投资单位股价计算得出。
(十四)股份支付准则实施问答
职工自愿退出股权激励计划不属于未满足可行权条件的情况,而属于股权激励计划的取消,因此,企业应当作为加速行权处理,将剩余等待期内应确认的金额立即计入当期损益,同时确认资本公积,不应当冲回以前期间确认的成本或费用。
九、新发布的会计处理规定
(一)《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做好企业2025年年报工作的通知》
2025年12月24日,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做好企业2025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5〕33号),就扎实做好2025年年报工作做出了要求,涉及编制2025年年报应予关注的十七项准则实施重点,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在进行年报审计时应当警惕的造假风险、重点关注领域和重点关注业务等。
通知要求:对于长期股权投资,不当地将本应以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作为金融资产核算,或将本应作为金融资产核算的权益性投资划分为以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不得以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为由不将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在建工程及时转为固定资产;不得随意调节研发支出资本化的开始或结束时点,特别是不得在技术方案未通过可行性验证的情况下,即认定已满足“技术上具有可行性”的资本化条件,将本应费用化的研发支出予以资本化;对于同一项无形资产在开发过程中达到资本化条件之前已经费用化计入损益的支出不再进行调整;关于数据资源,在暂行规定施行前已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的数据资源相关支出不再调整,即不得将前期已经费用化的数据资源重新资本化;应当以成本计量内部形成或外购的数据资源,不得将以评估等方式得出的金额直接作为入账和调账的依据;企业对于停工项目、闲置资产等的减值情况应予以特别关注,并对是否发生减值作出恰当判断和相应会计处理;披露有关预计负债、或有负债等的全部或部分信息预期对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企业无须披露这些信息,但仍应当披露该未决诉讼、未决仲裁的性质以及未披露这些信息的事实和原因,不得以预期对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为由不作任何披露;对于期限在一年或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保证类质量保证形成的预计负债,如果企业不能合理预计未来一年或一个营业周期以内清偿的保证类质量保证形成的预计负债金额,则全部计入流动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其他流动负债”项目列示;企业不得在仅收到客户订单但尚未发货、商品控制权尚未转移的情况下提前确认收入,也不得在商品控制权已转移给客户的情况下仅以未结算价款为由延迟确认收入;不得仅以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为由,不确认收入和不结转成本;不得仅因授予被许可方在一定期间内使用某知识产权许可即直接判断在授权期间内分期确认收入;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不得计入营业外收入;与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不得计入其他收益;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被购买方主要资产为其持有的联营企业股权时,购买方不得仅因该联营企业本身构成业务即直接认定被购买方构成业务;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企业以向被购买方原股东增发自身股份为对价收购被购买方,被购买方原股东承诺被购买方业绩低于承诺水平将根据实际业绩情况返还相应比例股份的,在返还股份数量确定之前,企业应当综合考虑被购买方的预计业绩表现、可能返还的股份比例及股份的公允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或有对价构成的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对于预期信用损失,不得仅因欠款方为关联方或以信用风险较低为由不及时、足额计提减值准备,不得在缺乏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的情况下,不恰当地变更预期信用损失计量的相关假设或参数;对于为金融工具组合提供的信用增级(如共享赔付上限或免赔额的信用保险等),在无法获得可靠证据表明相关信用增级条款与该组合中某项金融工具存在对应关系的情况下,相关信用增级不构成该项金融工具的合同条款组成部分;企业在判断背书或贴现的汇票能否终止确认时,应当考虑相关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的信用风险、延期付款风险、利率风险等因素;企业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时,应收账款保理合同条款导致受让方实质上享有追索权的,企业不应仅凭相关应收账款的所有权在合同形式上已转移即将其终止确认;企业发行的金融工具包含利率跳升、票息递增等条款的,应当结合所处实际环境、市场利率及跳息安排等,综合判断合同约定的封顶利率是否超过同期同行业同类型工具平均的利率水平以及是否构成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间接义务;企业因执行标准仓单相关规定而调整会计处理方法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等相关规定,应当对财务报表可比期间信息进行调整,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情况;企业在业务模式和合同条款等均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收入确认方法(如采用时段法还是时点法)也不应发生变化,如果企业改变了收入确认方法,通常表明企业的会计处理可能存在差错,而非会计政策变更;企业转让持有的被投资方股权需经相关部门进行审批的,应当综合考虑该审批是否为实质性审批以及是否已经获得批准等情况,从而判断对被投资方的控制权是否已发生变化。
企业应当加强业务真实性核查,对近年来问题多发频发的重点领域,结合本通知要求,加大会计核算和报表编制审核力度,严禁曲解准则、设计复杂交易以调节利润、虚假转让资产、规避监管要求。上市公司应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及独立董事的财会监督职能,确保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特别是报告期内或前期被出具内部控制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应当在年报中专项披露导致内部控制非标准审计意见的问题成因、整改进展等情况,规范披露与集团财务公司等关联方的交易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重点关注虚构收入、财务“洗澡”、资金占用、业绩变脸、重大会计差错、大额资金流出、退市风险等问题,及时有效识别企业舞弊造假、利益相关方配合造假、欺诈发行和上市后持续造假等行为。应当积极适应数字化时代特点,重视数据安全管理,开发和应用数智化反舞弊工具,有效运用数字化银行函证等方式,提高年报审计的效率和效果。
(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相关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2025年9月4日,财政部正式发布了《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相关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5〕17号),针对专项债券资金核算及形成资产的信息填报问题进行了规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企业类项目单位取得的专项债券资金,根据项目实施方案(或融资平衡方案)等约定需由本单位承担专项债券资金本息偿还义务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等规定将其确认为负债并进行后续会计处理。企业类项目单位应当在“长期应付款”科目下设置“专项债券”明细科目,核算该类专项债券资金的本金和利息。本明细科目应当设置“本金”、“应计利息”等明细科目,并按照具体债券进行明细核算。企业可以根据管理需要,进一步设置明细科目或进行辅助核算。
项目单位应当填制《规定》后附的“专项债券项目投资表”和“专项债券资金还款情况表”,并归集整理相关信息,包括专项债券项目自开始建设至本期累计收到的专项债券资金金额、本期收到的专项债券资金金额,累计偿还的本息金额、本期偿还的本息金额,累计专项债券资金支出金额、本期专项债券资金支出金额,使用专项债券资金累计形成资产情况、本期资产增加情况等。
《规定》中关于企业类项目单位取得专项债券资金的会计处理规定,是为落实专项债券管理要求对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会计处理原则作出的进一步强调,未改变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处理要求。前期会计处理不符合《规定》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财会〔2006〕3号)等规定进行会计差错更正。
(三)《关于公司法、外商投资法施行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2025年6月27日,财政部正式发布了《关于公司法、外商投资法施行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资〔2025〕101号),就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时确定弥补范围、时间、依据、程序等作出财务规范,对股东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强调企业应发挥资产评估和内部治理作用,就外商投资企业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余额处理问题进行了规范。
公司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以公积金弥补亏损的,应当以本公司经审计的上一年度(不早于2024年度)个别财务会计报表为依据,以期末未分配利润负数弥补至零为限,先依次冲减任意公积金、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下列行为净增加的资本公积金数额为限弥补亏损:(1)接受用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2)接受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方式,或者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捐赠方式进行的资本性投入。公司公积金弥补亏损方案提交股东会(或类似权力机构)审议。
公司接受股东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应当按照《财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46号)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应当结合资产特点,充分关注可能影响资产权益实现的各类因素,必要时可以取得法律意见书。
外商投资企业储备基金结余转为法定公积金管理使用,企业发展基金结余转为任意公积金管理使用。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按照提取时确定的用途、使用条件、程序使用。外商投资企业自2025年1月1日起不再计提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2025年1月1日后计提的应予冲回。
(四)《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做好企业2024年年报工作的通知》
2025年1月6日,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做好企业2024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4〕26号),就扎实做好2024年年报工作做出了要求,涉及编制2024年年报应予关注的十三项准则实施重点,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在进行年报审计时应当警惕的造假风险、重点关注领域和重点关注业务等。
通知要求:在判断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重大影响时,企业应当综合考虑所有事实和情况,对其是否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来作出恰当的判断。企业不应仅以撤回或委派董事、委派监事、增加或减少持有被投资单位的股份等个别事实为依据作出判断。企业确认的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只有存在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才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企业对于数据资源应当结合经济实质,按照《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11号)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判断和会计处理;数据资源成本或者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企业应当加强数据资产相关成本管理,夯实数据资产成本核算基础。对于资产减值测试,估计可收回金额时通常不应使用重置成本法。资产组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方式应当与其账面价值的确定基础保持一致,例如,承租人在确定包含租赁业务的资产组是否包含租赁负债时,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方式与相关资产组账面价值的确定基础应当保持一致。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企业后续因重组等原因改变其报告结构而变更商誉分摊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应当证明其合理性并作出审慎判断。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准确判断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的时点。其中,涉及客户初验、终验等环节的,企业应当结合验收程序内容、实质要求情况以及相关商品的定制化程度等情况,综合判断有关商品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的时点,不应仅基于初验、终验等环节简单认定控制权转移时点。通过“空转”、“走单”等方式开展的虚假贸易业务不符合收入准则总额法的确认条件。企业应当按照经济实质对政府补助是否与日常活动相关进行判断,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对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严禁不经判断或随意判断就将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对与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或冲减相关损失,不得通过“其他收益”科目核算。仅在有限情况下,权益工具的投资和与此类投资相联系的合同的成本方可代表对公允价值的最佳估计。企业应当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应收款项、合同资产以及相关贷款承诺、财务担保合同等计提减值准备,不得以其信用风险较低为由不对其计提减值准备。企业通过保理、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转让应收账款,应当根据相关合同的经济实质,而非仅以其合同形式,判断该转让是否导致应收账款的终止确认。企业既有会计政策具体应用于新情况,仅运用结果发生变化、而未变更会计政策的,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因本期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与以前相比具有本质差别而采用新的会计政策,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企业不应仅以子公司自愿破产或停业、签订一致行动协议、董事会席位变动、股权比例变动或修改公司章程等个别事实为依据,随意改变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被投资单位为已预先设定主要经营活动的项目公司时,企业不应仅以被投资单位是项目公司、不存在相关活动为由认定对项目公司不具有控制。企业应当正确判断关联方关系和关联方交易,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进行相应披露,尤其是大股东抽逃出资、违规占用子公司资金等情况,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披露。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财会〔2014〕7号)、财政部发布的财务报表格式等相关规定编制2024年年度财务报表。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结合资产的主要用途及日常活动等合理确定相关资产分类,并在前后各期保持一致,不得仅因为持有意图临时发生改变等个别因素随意对资产进行重分类。
企业应当对近年来问题多发频发的重点领域,加大会计核算和报表编制审核力度,确保年报数据真实准确,严防会计信息失真。企业应当加强业务真实性和风险充分识别的管理力度,严防大股东通过各种形式套取资金;严禁通过各种形式掩盖风险和损失;严禁曲解企业会计准则设计实施复杂交易调节利润、虚假转让资产、规避监管要求;严禁虚列经济事项套取资金。企业的财务数据应当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能力,严禁财务造假、粉饰包装、突击业绩等行为。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健全年报审计相关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执行审计轮换规定,加强独立性管理,不得以或有收费方式提供审计服务,不得为审计客户代编财务报表或从事与鉴证业务存在独立性冲突的非鉴证业务等。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加强业务风险分类管理,提高风险意识,强化全流程审计职业怀疑,业务承接及保持时应充分评估客户诚信状况,加大反舞弊资源投入。
会计师事务所在进行年报审计时,应当警惕企业业务造假触发财务造假、滥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造假、利益相关方配合造假等风险,重点关注企业合并财务报表编制、收入确认、减值计提、数据资源会计处理等易发生错报的领域,重点关注虚假贸易、供应链金融、商业保理、票据交易、工程施工、集团审计、境外业务等业务,重点关注虚构收入、会计操纵、财务洗澡、资金占用、业绩变脸、重大会计差错、大额资金流出、退市风险等问题,及时有效识别企业舞弊和财务造假行为。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准确评价专家的工作是否足以实现审计目的,确保获取的审计证据充分、适当。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准确分析评估机构采用的评估方法及模型、重要假设、关键参数的恰当性,有效识别、评估和应对因舞弊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积极开发和应用数智化反舞弊工具,加强对市场主体登记等相关公开数据的整合利用,提升对企业财务造假风险的识别和应对能力。
(五)《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做好企业2023年年报工作的通知》
2023年12月19日,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做好企业2023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3〕29号),就扎实做好2023年年报工作做出了要求,涉及编制2023年年报应予关注的十八项准则实施重点。
通知要求: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大宗商品,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的市场价格波动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不应予以考虑。在投资方向被投资单位派驻董事的情形下,应当有充分证据证明该董事能够代表投资方参与被投资单位财务和经营政策的制定,并综合考虑其他所有事实和情况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重大影响进行判断。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或者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企业不得将应确认为固定资产的资产确认为其他资产或计入当期损益。生物资产通常按照成本计量,但有确凿证据表明其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除外。企业以前期间已经按照无形资产准则等规定费用化计入损益的研究开发支出不得在后续期间重新资本化。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合理确定关键参数,估计可收回金额,充分、及时计提减值并披露与减值相关的重要信息;例如,对于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当被投资方股价出现明显下跌且远低于被投资单位净资产的账面价值时,表明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的该项长期股权投资存在减值迹象;在商誉减值测试时,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的账面价值,应当自购买日起按照合理的方法分摊至购买方预计能够从企业合并的协同效应中受益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企业不得通过随意调整收入确认方法提早、推迟确认收入或平滑业绩;例如,房地产企业预售商品房业务在我国法律法规环境下通常不符合时段法收入确认条件,应当按照时点法(通常为交付商品房时)确认收入。部分行业如贸易、百货、电商、来料加工、广告营销等应对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的判断予以特别关注,应当结合业务商业模式等相关事实和情况,严格按照收入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判断和会计处理。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不符合无偿性的,不属于政府补助;对同时包含与资产相关部分和与收益相关部分的政府补助,应当采用合理的方法区分不同部分分别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对政府补助是否与日常活动相关进行恰当判断,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不得不经判断随意将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企业取得政策性优惠贷款贴息,且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的,应当将对应的贴息冲减相关借款费用。购入即可使用的资产,或者购入后需要安装但所需安装时间较短的资产,或者需要建造或生产但建造或生产时间较短的资产,均不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例如企业取得的采矿权等。关于业务的判断,选择采用集中度测试仅限于判断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的组合是否构成业务。在租赁开始日后,承租人按照原合同条款行使续租选择权或终止租赁选择权等导致租赁期变化的,不属于租赁变更,出租人无需对相关租赁的分类进行重新评估;企业在评估合同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时,应当在各潜在单独租赁部分(如可单独使用的资产)的层面评估资产供应方的替换权是否为实质性权利;在合同中预先确定资产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相关决策的,企业应当考虑该做法是对客户使用资产的范围作出限定,还是对客户在整个使用期间与改变资产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相关的决策权作出限定,如果仅是对客户使用资产的范围作出限定,该限定不妨碍客户获得主导资产使用的权利。企业应当按照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的规定,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应收款项、合同资产以及相关贷款承诺、财务担保合同等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不得以其信用风险较低为由不对其确认损失准备;企业通过保理、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转让应收账款,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规定,根据相关合同的经济实质,而非仅以其合同形式,判断该转让是否导致应收账款的终止确认。在确认保险服务收入时,不得包含保险合同中的投资成分。企业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并在重要的前期差错发现当期的财务报表中调整前期比较数据,不得在重要的前期差错发现当期的财务报表中直接调整当期数据。持续经营能力评价结果表明企业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因素以及企业拟采取的改善措施。企业不应仅以子公司自愿破产、签订一致行动协议或修改公司章程等个别事实为依据作出判断,随意改变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企业应当审慎考虑与子公司相关的实质性权利,对是否丧失对子公司的控制权进行综合判断;在判断是否将结构化主体纳入合并范围时,如证券化产品、资产支持融资工具、部分投资基金(如REITs)等,企业应当严格遵循有关要求,按照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的相关规定,综合所有事实和情况进行判断和会计处理。
企业应当对近年来问题多发频发的重点领域,加大会计核算和报表编制审核力度,确保年报数据真实准确,严防会计信息失真,上市公司不得通过调节会计信息规避退市。企业应当加强业务真实性和风险充分识别的管理力度,严防大股东通过各种形式套取资金;严禁通过各种形式掩盖风险和损失;严禁利用会计准则和设计实施复杂交易调节利润、虚假转让资产、规避监管要求;严禁虚列经济事项套取资金。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高审计质量,充分发挥社会审计鉴证作用。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紧抓质量提升主线,守住诚信操守底线,筑牢法律法规红线,充分发挥审计鉴证作用,持续提升审计质量。会计师事务所在进行年报审计时,应当重点关注易发生错报的企业合并报表编制、收入确认、减值计提等领域,融资性贸易等业务,房地产、医药等重点行业,警惕通过伪造变造凭证、利用关联方虚构交易或第三方配合等方式实施系统性造假和配合造假的行为。对企业年报存在异常的,应当保持高度的职业怀疑,作出恰当的职业判断,进一步执行审计程序,不应直接采用管理层声明替代必要的审计程序,及时有效识别企业舞弊和财务造假。会计师事务所应准确分析评估机构采用的评估方法及模型、重要假设、关键参数的恰当性,有效识别、评估和应对因舞弊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过程中应准确识别金融机构业务真实性,纠正不规范实施会计准则行为以及利用会计准则调节利润和监管套利行为,不得协助金融机构滥用会计准则,不得协助金融机构掩盖金融风险。
(六)《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11号)
2022年12月9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征求<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财办会〔2022〕42号),就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公开征求意见。
2023年8月21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2023〕11号),就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会计信息披露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暂行规定适用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等资产类别的数据资源,以及企业合法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但由于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资产确认条件而未确认为资产的数据资源的相关会计处理。
企业使用的数据资源,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的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企业日常活动中持有、最终目的用于出售的数据资源,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的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存货。
企业通过外购方式取得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直接归属于使该项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数据脱敏、清洗、标注、整合、分析、可视化等加工过程所发生的有关支出,以及数据权属鉴证、质量评估、登记结算、安全管理等费用。企业通过外购方式取得数据采集、脱敏、清洗、标注、整合、分析、可视化等服务所发生的有关支出,不符合无形资产准则规定的无形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应当根据用途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通过外购方式取得确认为存货的数据资源,其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保险费,以及数据权属鉴证、质量评估、登记结算、安全管理等所发生的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企业通过数据加工取得确认为存货的数据资源,其成本包括采购成本,数据采集、脱敏、清洗、标注、整合、分析、可视化等加工成本和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企业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在“存货”项目下增设“其中:数据资源”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确认为存货的数据资源的期末账面价值;在“无形资产”项目下增设“其中:数据资源”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的期末账面价值;在“开发支出”项目下增设“其中:数据资源”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正在进行数据资源研究开发项目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支出金额。
暂行规定创新采取“强制披露加自愿披露”方式,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愿披露数据资源相关信息,例如数据资源的应用场景或业务模式、对企业创造价值的影响方式,与数据资源应用场景相关的宏观经济和行业领域前景等。
企业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执行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费用化计入损益的数据资源相关支出不再调整。
(七)《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做好企业2022年年报工作的通知》
2022年12月26日,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银保监会和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做好企业2022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2〕32号),就2022年年报工作相关事项做出了要求。
通知指出,2022年是进一步巩固提升近年来出台的收入、金融工具、租赁等准则全面实施质量的关键之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编制财务报告,不得对外提供不同口径的财务报告,不得编制或提供不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的会计信息。
通知要求:在停工停产期间继续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并根据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在判断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重大影响时,不应仅以撤回或委派董事、委派监事、增加或减少持有被投资单位的股份等个别事实为依据作出判断;企业将自用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应当结合业务实质严格判断,必须有确凿证据表明房地产从自用状态改为出租状态发生了实际状态上的改变,通常该房地产应有诸如功能、性能变化等实质性的变化和重大的结构性调整;债务人在判断相关债务的现时义务是否解除时,除非债务豁免协议后续不可撤销,且豁免债务附加的条件完全满足,否则债务人仍对该项债务负有现时义务,相关负债不得终止确认;企业在销售商品时给予客户的现金折扣,应当按照收入准则中关于可变对价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不应作为财务费用列示;承租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所确认的租赁负债发生的利息费用适用借款费用准则;增值税税额不属于租赁付款额的范畴,不应纳入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的计量;租赁保证金不属于出租人的租赁收款额和承租人的租赁付款额,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分别将其作为单独的负债和资产进行会计处理;企业通过不同部门或不同时点取得并持有的对同一被投资单位的权益工具投资整体不构成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企业可以基于“单项”权益工具投资进行金融资产分类;不得以应收账款尚处于信用期内或信用卡年费未逾期等为由不对其确认损失准备;企业持有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数字人民币的,可以增设“数字货币——人民币”科目进行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中将其列报在“货币资金”项目;企业收到或缴回留抵退税款项产生的现金流量,属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将收到的留抵退税款项有关现金流量在“收到的税费返还”项目列示;发行方与投资方对于同一项永续债的分类应当保持匹配;发行方发行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所承担的承销费应当冲减资本公积;企业因对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应用案例、实施问答而调整会计处理方法的,按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准则等相关规定,应当对财务报表可比期间信息进行调整;固定资产与在建工程在资产负债表上不得合并列示。
上市公司应当充分关注收入确认、债务重组、破产重整、大股东捐赠、政府补助、会计政策变更等事项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的影响,不得通过违规调节会计信息规避退市等监管要求。重点提升资金资产、收入、成本费用、投资活动、关联交易、重要风险业务和重大风险事件、财务报告编制等领域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会计师事务所重点关注业绩大幅波动、债务风险较高的企业、以及从事贸易业务的非贸易企业和贸易业务规模较大的其他企业,对财务舞弊等风险因素保持警觉,特别注意货币资金、存货、在建工程和购置资产、资产减值、收入、境外业务、企业合并、商誉、金融工具、滥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关联方关系及交易等11个近年来财务舞弊易发高发的领域。注意甄别交易的商业实质、是否为当年新开展业务、上下游关联关系、货物流转、毛利率合理性、贸易业务收入增速过快等方面。
(八)《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
2022年5月27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适用<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相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22〕13号),由新冠肺炎疫情直接引发的、承租人与出租人就现有租赁合同达成的租金减免、延期支付等租金减让,减让后的租赁对价较减让前减少或基本不变,且综合考虑定性和定量因素后认定租赁的其他条款和条件无重大变化的,对于2022年6月30日之后应付租赁付款额的减让,承租人和出租人可以继续选择采用《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规范的简化方法进行会计处理。由此导致的衔接会计处理及相关披露,应当遵循《财政部关于调整<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财会〔2021〕9号)的有关规定。本通知自发布之日(2022年5月19日)起实施。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不适用本通知。
(九)《资产管理产品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22〕14号)
2022年6月1日,财政部正式发布了《关于印发<资产管理产品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22〕14号),明确了适用“银发〔2018〕106号”的资产管理产品的会计处理,并说明了相关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提供了会计报表格式(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净资产变动表)。本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资产管理产品的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除非资产管理产品以不同于产品说明书等文件初始载明的计划进行清算并导致资产无法按照公允价值处置。资产管理产品具有有限寿命本身不影响持续经营假设的成立。
资产管理产品的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净资产变动表和附注。为满足母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等需要的,资产管理产品应当编制并向母公司报送现金流量表。
资产管理产品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为债权投资的,在持有期间可以将按票面或合同利率计算的利息计入投资收益,将扣除该部分利息后的公允价值变动额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也可以将包含利息的公允价值变动额汇总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在初始确认债权投资时作出上述选择并一致应用于类似债权投资,不得随意变更。
(十)《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
2022年6月24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了《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业务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解读。
(十一)《关于修订印发2023年度保险公司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
2022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23年度保险公司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22〕37号),就执行新保险准则的保险公司的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
执行新保险准则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本通知要求编制财务报表,对不存在相应业务的报表项目可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删减;对确需单独列示的内容可增加报表项目。执行本通知要求的保险公司不再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36号)中有关保险公司财务报表格式的要求,但应当执行其中有关本通知沿用项目的列报方法要求。
(十二)相关规定
2022年5月,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管理办法》(银保监规〔2022〕10号),旨在规范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的内控机制和管理流程,夯实信用风险拨备管理基础,重点规范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明确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治理机制。《办法》规定了商业银行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牵头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在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管理中的职责,重点强化了董事会的管理审批责任和对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外部审计质量的监督责任。二是夯实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基础。《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完备的预期信用损失法管理制度,组建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管理团队,开发预期信用损失法相关信息系统,加强信用风险历史数据积累和信息收集维护等。三是规范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过程,《办法》要求商业银行提高信用风险敞口风险分组、阶段划分、模型搭建、前瞻性调整、管理层叠加、参数管理、模型验证等实施环节的规范性和审慎性水平。四是加强预期信用损失法监管,《办法》要求各级监管机构通过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管理情况进行监督,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监管措施,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十、《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
2024年3月,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出版发行,该出版物共四十二章,包含一章基本准则、四十一章具体准则。分上、下两册,上册22章、812页,下册20章、816页,共计1628页。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包含四十二章内容,将现行的42项准则应用指南、17个会计准则解释、35个应用案例、77个实施问答、4份年报工作通知等实施指导材料进行了全面梳理和更新,新增了146处例题及示例说明,统一了体例结构,全面补充更新了各项准则常用的171个会计科目及涵盖借贷的账务处理要求、财务报表列报项目的编制说明,以及披露要求和街接规定等,共计2000余处示例指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