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如何处理未开票收入的增值税申报?
答:对一般纳税人而言,发生未开票收入,直接在增值税申报表附表1“未开具发票”栏次进行申报即可。小规模纳税人的未开票收入申报需要根据销售额的情况分别处理。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有关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起征点标准如下:(一)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填报时分以下两种情况。
此处以季度计税期间举例,情况一、季度销售额未达到30万元的,直接将季度销售额填报至“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栏次,个体工商户则填写在“未达起征点销售额”栏次。
情况二、季度销售额达到或超过30万元,则将不含税未开票收入合并开票收入一并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
2.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因为红冲导致季度收入为负数该如何申报呢?
答:小规模负数申报在电子税务局系统内申报无法提交,需要由纳税人提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需盖公章,并请经办人在申报表右下角的“申报人声明”处签名、注明日期和联系方式)通过征纳互动或者办税服务厅线下提交申报。
3.分公司是否可以并入总公司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统一计算,是指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企业所得税以法人为纳税人,因此分公司无论是否独立核算,都不具有法人资格,因此其应纳税所得额必须与总公司合并,由总公司统一汇算清缴。同时也存在例外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十四条,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按上款规定视同独立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其独立纳税人身份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4.分支机构是否可以独立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答: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因此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应当先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再依据各指标的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5.那总分机构如何在电子税务局完成总分支机构类型备案呢?
答:我们需在电子税务局完成汇总纳税报告,具体路径为,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特定涉税信息报告-汇总纳税报告。进入界面后,您可选择新增或变更原有备案,确认输入的信息无误后提交相关流程,您可在“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模块查询相关事项办理进度或撤回已申请的报告事项。
6.当年注销的分支机构,汇总纳税报告该如何修改呢?分支机构注销是否需要办理企业所得税清算报备吗?
答:针对当年注销的分支机构,我们需要将原有备案信息的有效期止更改为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的上一所属期末,再新增备案信息,有效期起选择分支机构注销当前所属期第一天,有效期止选择分支机构申请注销当年的12月31日即可。大多数分支机构注销时无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报备,但若是作为独立纳税人并按一般企业标准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则不在此列。
7.分支机构如何办理清税申报和税务注销呢?
答:分支机构可自行登录电子税务局后,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状态信息报告-清税申报(税务注销办理)进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注销原因,点击预检,如企业存在未办结事项,系统将提示相关未结事项,可根据提示处理相关未办结事项或点击继续办理,点击确定,完成清税申报,即成功注销该分支机构。您也可以携带相关材料至线下办税服务厅发起清税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