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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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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2026-05-21
2026-05-21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政策适用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公告
藏财税〔2026〕10号  发布时间:2026-05-1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为规范落实西藏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推动西藏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现就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政策适用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适用于设在西藏享受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政策的企业。
  二、注册在西藏的企业,且其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在西藏(经批准回西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驻区外企业和入驻藏青工业园经营的企业,其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在注册地,视同在西藏),属于在西藏实质性运营。对于仅在西藏注册登记,其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任一项不在西藏的企业,不属于在西藏实质性运营,不得享受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政策。
  (一)生产经营在西藏。
  指企业在西藏拥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设备设施等,主要生产经营地点在西藏,或对生产经营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在西藏;以本企业名义对外订立相关合同。
  (二)人员在西藏。
  指企业有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从业人员在西藏实际工作,从业人员的工资薪金通过本企业在西藏开立的银行账户发放;根据企业规模、从业人员的情况,一个纳税年度内至少需有3名(含)至30名(含)从业人员当年度在西藏缴纳六个月(含)以上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账务在西藏。
  指企业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等会计档案资料存放在西藏,基本存款账户和进行主营业务结算的银行账户开立在西藏。
  (四)财产在西藏。
  指企业拥有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财产,该财产在西藏实际使用或对财产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在西藏,且该财产需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相匹配。
  三、注册在西藏的企业,在西藏之外设立分支机构的,该企业对各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属于在西藏实质性运营。
  四、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实质性运营,采取“自行判定、申报承诺、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管理方式。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对实质性运营进行承诺,并填写《实质性运营自评承诺表》。企业应对纳税申报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企业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需将与实质性运营有关的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包括:
  (一)生产经营场所的产权或租赁证明;
  (二)生产经营决策、财务决策、人事决策的会议纪要等;
  (三)从业人员名单、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有关社保缴纳证明材料;
  (四)账务资料、银行开户资料、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
  (五)财产情况说明;
  (六)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年报信息。
  五、企业享受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政策,应按照查账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主管税务机关对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实质性运营情况进行后续管理,对当年度新增享受的企业实施“全覆盖”核查,对存量企业按照一定比例抽查。
  七、各级税务机关和财政部门共同开展实质性运营联合监管,建立实质性运营判定工作机制,企业对实质性运营判定有争议的,通过实质性运营判定工作机制研究予以确定,难以界定的,报上一级实质性运营判定工作机制进行指导。
  八、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附表:实质性运营自评承诺表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2026年5月15日

  关于《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政策适用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为规范落实西藏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推动西藏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联合印发了《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政策适用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就设在西藏享受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政策的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作进一步明确。现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制发《公告》?
  为贯彻落实好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一步增强政策的确定性,防范税收风险,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公告》,规范西藏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稳定市场主体预期,又避免“空壳企业”违规享受税收优惠,防范出现行业性、系统性税收风险,着力打造公平有序的市场化营商环境。
  二、《公告》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公告》的适用对象为设在西藏享受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政策的企业。
  三、生产经营在西藏如何理解?
  指企业在西藏拥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设备设施等,且主要生产经营地点在西藏,或对生产经营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在西藏;以本企业名义对外订立相关合同。
  生产经营在西藏,从两个层面进行标准细化,满足其中一项即符合生产经营在西藏。一是业务层面标准,要求主要生产经营地点在西藏。二是管控层面标准,对生产经营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在西藏,即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如计划、控制、考核、评价等)、财务决策(如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人事决策(如任命、解聘、薪酬等)由设立在西藏的机构作出或执行。企业集团采取财务共享中心模式,集中统筹开展资金管理和配置的,西藏的子公司具备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职能中的一项或几项,即可视为财务决策由设立在西藏的机构作出或执行。
  四、人员在西藏如何理解?
  指企业有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从业人员在西藏实际工作,从业人员的工资薪金通过本企业在西藏开立的银行账户发放;根据企业规模、从业人员的情况,一个纳税年度内至少需有3名(含)至30名(含)从业人员当年度在西藏缴纳六个月(含)以上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
  综合考虑当前西藏发展实际情况和各类规模企业发展现状,从有利于西藏提高就业、带动消费、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角度出发,采取“分段”计算的方法对从业人员的数量要求进行细化,标准根据西藏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实施动态调整。具体如下:
  (一)企业从业人数不满10人的,一个纳税年度内至少需有3人(含)当年度在西藏缴纳六个月(含)以上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
  (二)企业从业人数10人(含)以上不满100人的,一个纳税年度内至少需有30%(含)的人员当年度在西藏缴纳六个月(含)以上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企业从业人数100人(含)以上的,一个纳税年度内至少需有30人(含)当年度在西藏缴纳六个月(含)以上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
  五、从业人员数量如何计算?社保缴纳时长如何确定?
  (一)从业人员数量的具体要求及计算规则。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人数。总机构设在西藏的企业,从业人数是指其设在西藏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
  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二)从业人员社保缴纳时长的具体要求。
  企业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且实际经营期不足半年的,其从业人员当年度在西藏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时长,至少按实际经营期的月份数减半计算;实际经营期满1个月不足2个月的,其从业人员在西藏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时长至少为1个月;实际经营期不足1个月的,其从业人员不受社保缴纳条件限制。实际经营期不含办理税务登记当月。
  (三)有关案例。
  案例:某企业2026年7月6日在工商注册登记,7月15日进行税务登记确认,从业人数情况如下表所示:

季度

从业人数

季初

季末

第三季度

10

20

第四季度

20

34

解析过程:
  步骤一:计算该企业从业人数。

指标

第三季度

第四季度

从业人数

季初

10

20

季末

20

34

季度平均值

15

27

全年季度平均值

21

该企业全年季度平均值为21人,因此从业人数为21人,当年度至少需有30%(含)的从业人员即7个人在西藏工作。
  步骤二:确定需在西藏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时长。由于该企业于7月15日进行税务登记确认,当年度实际经营期为5个月,不足半年,其从业人员在西藏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时长至少按实际经营期的月份数减半计算,即3个月。
  因此,该企业当年度至少需有7个人在西藏缴纳3个月(含)以上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
  六、账务在西藏如何理解?
  指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一是企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表等会计档案资料存放在西藏。会计档案资料包括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企业经济业务事项,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形等各种形式的资料,如果是纸质保存的应当存放在西藏,如果是电子形式保存的应当能够在西藏提供查阅。采取财务共享中心模式核算财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后续管理的要求,提供相关会计档案资料以便相关部门查阅或者检查。二是企业的基本存款账户和进行主营业务结算的银行账户开立在西藏。
  七、财产在西藏如何理解?
  指企业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而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财产在西藏实际使用,或对该财产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在西藏;且该财产需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相匹配。
  八、存在哪些情形视为不符合实质性运营?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实质性运营:一是不具有生产经营职能,仅承担对西藏区外业务的财务结算、申报纳税、开具发票等功能;二是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且无法联系或者联系后无法提供实际经营地址。
  九、相关部门对企业实质性运营如何开展监管?
  相关部门将坚持包容审慎监管原则,建立事中政策辅导、事后风险防控机制,为企业提供公开、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一是在企业预缴申报享受西藏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后,强化事中辅导和风险提示提醒。二是强化后续管理,明确税务机关对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实质性运营情况进行后续管理;明确各级税务机关和财政部门共同开展实质性运营联合监管,建立实质性运营判定工作机制,企业对实质性运营判定有争议的,通过实质性运营判定工作机制研究予以确定,难以界定的,报上一级实质性运营判定工作机制指导,确保实质性运营判定结果的权威性、准确性,维护合法经营市场主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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