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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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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负担房主应缴的税金,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发布时间:2026-05-21   来源:税海涛声 作者:段文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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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第三十五条: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我们公司租用民房做员工宿舍,房东缴纳的房产税、个人所得税由我们最终负担,汇算清缴可以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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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内容】我们公司租用民房做员工宿舍,房东(为自然人)缴纳房产税、个人所得税合计2580元并取得完税证明,我们公司随后向房东支付2580元,我们公司的这2580元支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可以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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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内容】对于这个问题,正好《企业所得税疑难问题实务解析》一书中有现成的解答:

2.2.4.5  企业为员工缴纳(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怎样才能在税前合规扣除

【案例2-35】A公司为生物制药企业。2×24年,A公司为引入高端人才,与引入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合同约定,应由个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企业负担。A公司为减少社保费和个人所得税计算基数,将负担的个人所得税列入管理费用开支。请问A公司负担本应由个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这个问题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的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由此可见,A公司在工资薪金以外单独为员工负担(单独作为管理费或其他科目列支)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实为该员工又额外增加了工资薪金收入)不得税前扣除。如果是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的,属于员工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可以在税前扣除。

2.2.4.4  企业自愿为员工负担本该由其个人承担的部分社保费,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应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保险费,其中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因此,企业在办理社保费缴纳时,其中的职工应当缴纳的这部分社保费是代扣代缴性质。若企业为员工承担本该由员工个人承担的部分社保费,实际是企业向员工支付的工资薪金性质的劳动报酬,作为工资薪金支出的,(企业再从应付工薪中扣缴)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凡单独作为管理费或其他科目列支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风险提示:

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缴纳、负担个人所得税款的,应将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为缴费人缴纳、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等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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