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方发票“入账”,企业偷税终被罚
——揭秘北京盛华宏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利用三方票偷税案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根据税收大数据及相关涉税线索,依法查处了北京盛华宏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偷税案件。经查,2021年至2022年,北京盛华宏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从销售方处取得第三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4份,造成少缴税款34.4万元,已构成偷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62.09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
前期,北京市密云区税务局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北京盛华宏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异常购进大量木材,但该公司日常业务中需要用到的木材并不多。经核查,该批木材并未在库房存放,企业人员也未给出合理的解释。按照有关规定,密云区税务局依法将该线索移交北京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处理。
针对上述疑点,检查人员实地核实了该企业物料仓库,未见与发票对应的批量木材。检查人员随即调取仓库出入库记录,并对仓库保管员进行询问。保管员表示,近一年未收过大批量木材。结合企业同期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及行业平均损耗率,检查人员对该企业在建工程所需的木材用量进行测算,发现所剩的木材既无库存,也无消耗,明显不符合正常生产逻辑。
检查人员约谈了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向其出示相关证据,并详细讲解有关政策规定及法律后果。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最终承认,在业务开展过程中,经常向零售店采购砂石料、混凝土、胶合板等建材,部分销售方向其提供了第三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4份、价税合计216.86万元,品名为“木制品”。
该公司心存侥幸,认为与销售方有实际业务往来且发票数额一致,便将其提供的第三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并将相关支出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62.09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
来源:国税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本案系税务机关依托税收大数据开展风险识别,对企业取得第三方发票违规入账定性为偷税的案例。涉案企业实际采购砂石料、混凝土、胶合板等建材,却违规取得非实际销售方的第三方开具的品名为“木制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4份,并将该发票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税前列支成本,造成少缴税款34.4万元。税务机关依法将其行为定性为偷税,对企业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62.09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本案由大数据发现“木材购进量与实际业务用量严重背离”这一线索进行稽查,充分体现当前税务监管的穿透式识别能力。
实务中,受建筑行业经营模式等行业特性影响,建筑企业在材料采购、劳务支出等环节通过第三方代开发票入账的情形较为多发,普遍存在发票载明购销主体、货物品名、交易金额、数量规格等要素与真实实际业务不符的问题。该类异常数据经交叉筛查、智能比对后,极易触发涉税风险预警。建筑企业应转变不合规经营及财税处理思维,严格恪守真实业务、真实交易、据实开票原则,坚持由实际供应商依法开具合规发票。同时规范留存采购合同、付款凭证、物流运输单据、入库单、验收结算单等全链条交易佐证资料,有效防范偷税、虚开等行政乃至刑事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