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风险
综合
驳回:关于经营数额的异议实际属于对税收违法事实的争议,应对税务处理决定书依法寻求救济
发布时间:2026-05-18   来源:大力税手法税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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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某;方某撤销××(行政协议)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5)豫行申71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方城县某加油站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
法定代表人陈某甲,投资人。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税务总局南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独山大道凤凰城南区。
法定代表人余某,该局局长。
出庭应诉负责人*,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乙,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
再审申请人方城县某加油站(以下简称某加油站)因诉被申请人国家税务总局南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以下简称南阳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豫13行终30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加油站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程序合法性方面存在重大错误。1.被诉处罚决定所依据的基础数据不真实。加油机老化导致累计数据存在系统性误差、计量失实是公开的事实。“手工计账”簿上记载的不是真实进、销数据,不能作为案涉证据。92号汽油储油罐进油量超出最大物理容量,证明“手工计账簿”数据的记录不真实。柴油的进油量超出储油罐最大物理容量,证明“手工计账簿”数据的记录不真实。某加油站“手工计账簿”记录的目的是,若有一天加油站转让或出租时,让受让人(或承租人)看到一个好的营业盈余,从而有一个好的转让费,与实际进销数量或企图偷逃税款无任何关系。2.南阳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未按照《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依法合理核定征税。简单地以“税控加油机数据”与不真实的“手工计账簿”合并计算应征税额事实不清、程序违法。某加油站安装的是税控加油机,应当按照《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按照税控加油机所记录的数据确定计税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此前属地方城县税务局对裕涛加油站定额征税的原因是某加油站曾向属地方城县税务局反映,加油机累计读数大于实际出油数。在属地方城县税务局及云平台考查后,结合同规模加油站纳税额,决定征收定额税。南阳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仅简单地以“税控加油机数据”与不真实的“手工计账簿”合并计算应征税额,显然属于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不能令人信服。3.南阳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剥夺申请人陈述、申辩权利;未尽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义务。(1)南阳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在调查至处罚决定作出前后,故意人为设置障碍阻挠申请人行使陈述、申辩权利,损害了申请人的陈述申辩权,处罚程序违法。申请人收到告知书、处罚决定书后,均尝试多次联系南阳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未果,便委托律师递交“复议申请书”,但被告知:如果申请复议需要先缴齐390余万元税款,罚款可以推迟缴纳。否则不予立案。2024年5月6日,南阳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又向某加油站送达了宛税二稽强催〔2024〕4号《告知书》并告知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一年来裕涛加油站不断提出陈述、申辩,南阳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以各种理由不予受理。(2)南阳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的职责不但要收集某加油站少缴税款的证据,同时还有义务针对某加油站的陈述与辩解,收集、复核对裕涛加油站有利的证据。南阳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未依法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应当依法纠正。4.《处罚告知书》《处罚决定书》程序违法。在《方城县某加油站涉税案审理报告》作出后,某加油站并未收接到南阳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不采纳理由”的文字或口头说明;在《处罚告知书》《处罚决定书》中,也没有说明不采纳的理由。5.一审、二审拒绝调取参照比对证据,剥夺“申请复议”权利,程序违法。某加油站要求调取相关加油站笼统的年纳税总金额,但一审以涉及商业机密拒绝调取参照比对证据。庭后又未将“调取证据申请书”入卷。综上,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立案再审本案。
南阳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答辩称,1.关于案件事实认定的问题。某加油站存在偷税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南阳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在税务稽查过程中,依法调取了某加油站加油机的税控数据、手工记账簿、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等证据材料,并对某加油站投资人及工作人员进行了询问调查,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某加油站所称“加油机老化导致数据不真实”“手工记账簿记录不实”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1)关于加油机数据的真实性问题。某加油站主张其加油机老化,计量数据不准确,但未能提供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鉴定报告或相关部门的认定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相关规定,加油机作为法定的计量器具,其数据具有法律效力。某加油站如对计量数据有异议,应依法申请计量检定,但其自始至终未提出检定申请,亦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加油机数据存在系统性误差。(2)关于手工记账簿的真实性问题。某加油站称手工记账簿记录的数据系为转让加油站而虚增营业额,并非真实销售数据。但某加油站在税务稽查过程中,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相反,某加油站在记账簿上签字确认,且在稽查过程中未提出异议。原审法院依据记账簿记录的数据认定案件事实,符合法律规定。2.关于法律适用问题。某加油站主张应按定额缴税,缺乏法律依据。根据《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加油站一律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按照实际销售额申报缴纳增值税。某加油站未按规定设置账簿,未如实申报销售收入,已构成偷税。3.关于程序合法性问题。南阳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在税务稽查过程中,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依法向某加油站送达了《税务检查通知书》《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充分保障了裕涛加油站的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某加油站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亦未提供有效证据推翻南阳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认定的事实。原审法院审理程序合法,未违反法律规定。4.某加油站提出的再审理由均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某加油站主张“加油机数据不真实”“手工记账簿记录不实”“疫情封控期间加油机数据异常”,但均未提供有效证据。某加油站主张“南阳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未依法核定应纳税额”,缺乏法律依据。某加油站主张“南阳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剥夺其陈述申辩权利”,与事实不符。5.原审法院未调取某加油站申请的证据,未违反法定程序。某加油站申请调取方城县86家民营加油站纳税统计表,但未能说明该证据与本案的关联性,亦未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他加油站存在类似情况。原审法院未予调取,未违反法定程序。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裕涛加油站提出的再审理由均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再审申请人某不服南阳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根据某的再审申请理由和南阳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的答辩意见,结合一、二审裁判情况,本案争议焦点为某是否存在偷税的违法行为以及被诉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
1.关于是否存在偷税行为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根据南阳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提交的行政处罚卷宗材料可以证实,某的加油机主板上提取的数据及调取的笔记本记录的流水账数据不一致,存在采用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情形,具有偷税主观故意,且造成少缴纳增值税xx元、城市维护建设税xx元及个人所得税xx元,合计xx元。申请人虽然对经营数额有异议,但其提出的主张如“加油机数据不真实”“手工记账簿记录不实”“疫情封控期间加油机数据异常”等均是从常理推断、理论计算角度进行的主观陈述,未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另外,根据《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的规定,某关于经营数额的异议实际属于对税收违法事实的争议,应该针对南阳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作出的宛税二稽处〔2024〕3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依法寻求救济。故其辩称自己不存在偷税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支持。
2.关于被诉处罚决定合法性的问题。根据《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加油站一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征收管理。本案,南阳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按照上某实际销售收入计算应纳税额,符合法律规定。南阳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经过立案、调查询问、处罚前告知等程序,对其作出被诉宛税二稽处〔2024〕3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并无不妥。对于某的其他主张,一、二审已经分别予以回应,本院予以认可,不再赘述。
综上,某加油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方城县某加油站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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