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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增值税留抵退税在现金流量表中的正确列示
发布时间:2026-05-22   来源:审度有方 作者:好奇的青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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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编制现金流量表时,你是否也对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业务的现金流量列示存在疑问?今天,我们就结合财政部的官方实施问答,一次性讲透这个高频实务问题,让你的报表编制不再踩坑。

一、核心政策原文回顾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1 号 —— 现金流量表》及配套实施问答,企业收到或缴回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相关现金流量,需按以下规则列示:

企业收到或缴回留抵退税款项产生的现金流量,属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1. 收到的留抵退税款:在 “收到的税费返还” 项目列示;
  2. 缴回并继续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的留抵退税款:在 “支付的各项税费” 项目列示。

二、实务场景拆解:两种情况分别怎么处理?

场景 1:收到增值税留抵退税款

当企业按照政策规定,实际收到税务机关退还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时:

业务本质

:属于企业收到的税费类返还,与收到的出口退税、即征即退税款性质一致;

现金流量列示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计入「收到的税费返还」项目;

 

场景 2:缴回已收到的留抵退税款

当企业因政策调整或其他原因,需缴回已收到的留抵退税款,后续继续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时:

业务本质

:属于企业实际支付的税费类支出;

现金流量列示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计入「支付的各项税费」项目;

 


三、关键提醒:这 2 个误区千万别踩!

?误区 1:把留抵退税计入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留抵退税属于税费类返还,并非往来款性质,计入 “收到的税费返还” 才符合准则口径,能更清晰反映企业的税费政策影响。

?误区 2:把缴回的留抵退税计入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缴回的留抵退税款,本质是企业实际承担的税费支出,应计入 “支付的各项税费”,而非其他经营活动支出,避免现金流量项目性质混淆。


四、延伸思考:为什么必须这么列示?

准则这样规定,核心是为了真实反映企业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结构

留抵退税本质是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提前返还,属于企业税费负担的减少,与企业的经营活动直接相关,因此统一归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区分 “收到的税费返还” 和 “支付的各项税费”,能让报表使用者清晰看到政策对企业现金流的双向影响,避免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被异常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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