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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新增量政策:关于国家医疗保障局官方网站新设“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专栏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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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2024-04-00074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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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24-11-19发布机构:
新增量政策:关于国家医疗保障局官方网站新设“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专栏的公告
日期:2024-11-19
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是医疗机构提供诊查、护理、手术、检查、检验等各项医疗服务时收取费用的计价单元,依法实行属地管理。目前,国家医保局正以编制出台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的方式,统一指导各地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现已印发护理、综合诊查、康复等17批立项指南,其余立项指南将陆续编制发布。各地对接落实立项指南后,医疗机构可依据本地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价格水平,合法合规收费。
为深入解读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方便医疗机构、医药企业、医务人员、专家学者等各界了解政策并提出意见建议,促进医疗服务高质量发展,国家医疗保障局官网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专栏,并下设“立项指南”、“政策解读”、“地方动态”三个子栏目。“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专栏可通过点击国家医疗保障局官网首页“滚动条”的方式进入。专栏下设三个子栏目:一是“立项指南”,用于发布国家层面出台的立项指南及其编制说明;二是“政策解读”,用于发布各类医疗服务项目立项指南解读新闻稿;三是“地方动态”,用于发布各地落实立项指南情况。“立项指南”、“政策解读”、“地方动态”三个子栏目内容同步在国家医保局公众号上发布,并收录于“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合集中。
欢迎行业同仁、社会公众关注,并对立项指南对接落地和后续修订完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建议。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4年11月19日

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专栏(点击左下“阅读原文”查看)


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适用问题即问即答
国家税务总局2026年4月29日 14:5826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10号)相关规定,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资格的机构,包括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包括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医疗保障部门牵头制定的医疗服务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一)正面清单
1.享受免税政策的主体符合规定。享受免税政策的主体为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资格的机构。包括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包括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2.提供的医疗服务符合规定。提供的医疗服务为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医疗保障部门牵头制定的医疗服务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二)负面清单
1.享受免税政策的主体不符合规定。(1)享受免税政策的主体不属于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资格的机构。(2)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
2.提供的医疗服务不符合规定。提供的医疗服务价格高于地市级以上医疗保障部门牵头制定的医疗服务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或为就医者提供的服务不属于《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