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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财政部明确一项重要的增值税常见问题
发布时间:2026-06-22   来源:税海涛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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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18日,为进一步指导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9号》的实施,财政部会计司发布8项实施问答和1项应用案例。
 
 
 
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其他相关实施问答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以下简称增值税法)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后,一般用电企业取得的电费增值税发票中单独列示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对应的支出,是否应计入税金及附加?

答:增值税法施行后,一般用电企业取得的电费增值税发票中单独列示“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不征税项目),而增值税法施行前该部分与电费一并计税开票。

该列示方式的改变主要是为了体现随电费代收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不再征收增值税这一变化,该政府性基金的经济实质并未发生改变。

上述“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属于一般用电企业因采购电力产生的相关支出,不应计入税金及附加,应继续作为一般用电企业购电成本的组成部分,计入企业的相关成本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企业合并准则实施问答

问: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涉及的补偿性资产与或有对价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9号》,补偿性资产是指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出售方与购买方可能作出合同约定,针对被购买方某些或有事项,或者特定资产或负债的某些不确定性结果,出售方给予购买方的补偿。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并参考应用指南,或有对价是指在企业合并中,合并各方可能在合并协议中约定,根据未来一项或多项或有事项的发生,购买方通过发行额外证券、支付额外现金或其他资产等方式追加合并对价,或者要求出售方返还之前已经支付的对价。

 
 
 

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补偿性资产和或有对价均源于对某些不确定性事项所作出的合同安排,但是两者在适用情形、本质属性、会计处理等方面存在区别。

补偿性资产常见于出售方针对被购买方购买日已经存在的或有事项、购买日特定资产或负债的不确定性结果导致的支出或损失(例如被购买方未决诉讼败诉、应收账款坏账超出预期、税款补缴义务等)而给予购买方补偿的情形;补偿性资产属于购买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一项可辨认资产,购买方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应当将其确认为一项资产。

或有对价常见于出售方针对被购买方购买日后特定条件或事项是否满足(通常与被购买方后续整体业绩挂钩,例如被购买方未来的经营业绩指标是否达成、市场份额是否达成等)而与购买方约定在购买日后对合并对价进行调整的情形;或有对价属于购买方合并对价的一部分,购买方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应当将其确认为一项资产、负债或权益工具。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合并财务报表准则实施问答

问:甲公司处置其唯一子公司并丧失控制权,在处置子公司当期仍应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但在处置后的下一年度及后续会计期间应以原个别财务报表还是原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进行报表编制工作?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二条,合并财务报表是指反映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财务报表。

甲公司已处置其唯一子公司,在处置子公司当期仍应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但在处置子公司下一年度及后续会计期间无需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仅需编制个别财务报表且应以原个别财务报表为基础持续编制。

为确保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在编制处置子公司下一年度财务报表时,比较期间(处置子公司年度期间)应以该期间个别财务报表数据为基础列示,对于与比较期间合并财务报表的数据差异,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这一事实。

若甲公司以后年度因新取得子公司需编制合并财务报表,除非不切实可行,新合并财务报表应再以原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持续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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