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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税务:不视同交易不等于不缴税
发布时间:2026-07-24   来源:财会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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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  ⇒  “视同应税交易
取消旧规的情形 新法下的处理
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不再视同。本身属于应税交易,按实际销售行为计税。
销售代销货物
不再视同。本身属于应税交易,按实际销售行为计税。
有两个以上机构并统一核算的,货物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的(同县市除外)
不再视同。无需在移送环节缴税,由最终销售方计税。
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不再视同。全面营改增后,不存在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货物对外投资
不再视同。本身属于应税交易,按实际销售行为计税。
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不再视同。本身属于应税交易,按实际销售行为计税。
无偿提供服务
不再视同(除金融商品外)。按实际业务场景处理,无需视同应税交易计税。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再设置“其他情形”兜底条款。
 图片来源于财税远哥
 
视同应税交易行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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