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教育部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教育部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4年第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优化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执行流程的通告》(2024年第5号)的规定,企业招用重点群体享受税收优惠,申办流程主要分为两步:
(一)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核发《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
1.企业持下列材料向注册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申请:
(1)招用重点群体清单,清单信息应包括招用重点群体人员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类别(脱贫人口或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在本企业工作时间。
(2)企业与招用重点群体签订的劳动合同(含电子劳动合同),依法为其缴纳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的记录。上述材料已实现通过信息共享、数据比对等方式审核的地方,可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相关材料。
招用人员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及时办理变更申请。
2.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接到企业提交的材料后,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数据比对等方式,对招用人员是否属于脱贫人口或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范围,企业是否与招用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为招用人员缴纳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等情况进行重点核实。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实完毕,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
(二)向税务部门申报享受政策
1.企业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时,填写《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信息表》,通过填报相关纳税申报表申报享受政策。
纳税人可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深圳),点击【我要办税】-【税收减免】-【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信息采集】模块采集重点群体人员信息,采集完成后即可在申报时填报享受税收减免优惠。
2.企业应当留存与重点群体签订的劳动合同(含电子劳动合同)、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含电子信息)备查。
招用脱贫人口的,还需留存能证明相关人员为脱贫人口的材料(含电子信息)备查。
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的,还需留存其《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或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含电子信息)备查;已通过信息交换的方式将审核情况反馈至税务部门的地区,可不再要求企业留存相关材料。
4.问:纳税人应如何申请享受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教育部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教育部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4年第4号)第三条的规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时,填写《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信息表》,通过填报相关纳税申报表申报享受政策。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的,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时,填写《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信息表》,通过填报相关纳税申报表申报享受政策。
纳税人可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深圳),点击【我要办税】-【税收减免】-【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信息采集】模块采集退役士兵人员信息,采集完成后即可在申报时填报享受税收减免优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