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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缴社保”的约定无效
发布时间:2026-07-24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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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值毕业季,大量应届生初入职场,部分用人单位借机以“现金补贴替代参保”“试用期暂缓缴纳医保”等说辞,规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等社保费缴费义务。近期,国家医保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及典型案例,提醒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缴社保”的约定无效,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基本规定

 

《解释二》共二十一条,针对竞业限制、混同用工、社会保险纠纷等社会关切问题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依法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解释二》于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有前款规定情形,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请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典型案例

 

朱某与某保安公司劳动争议案,是一个典型案例。

2022年7月,朱某入职某保安公司,双方约定某保安公司不为朱某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是将相关费用以补助形式直接发放给朱某。此后,某保安公司未为朱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朱某认为,有关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约定,是某保安公司事先打印好的格式条款,剥夺其法定权利,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悖,不具有法律效力。朱某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某保安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请求。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未支持朱某有关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请求。朱某不服,诉至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认为,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除法律规定的事由外,不因双方约定而免除,双方有关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约定无效。某保安公司未依法为朱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朱某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审理法院判决某保安公司支付朱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在本案中明确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关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约定因违法而无效的规则。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此类协议、以补助等形式发放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承担支付经济补偿的责任。此规则有助于督促用人单位通过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式分散用工风险,引导劳动者关注长远利益,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作用。

延伸提示

 

实践中,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原因多样,有的出于降低用工成本的目的,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有的以“社保补贴”的方式将现金发放给劳动者,由劳动者自行购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等。也有部分劳动者参保意愿不强,为在工作期间获得更多的现金性收益,主动不参加社会保险。

对于双方因缴纳社会保险费产生的纠纷,《解释二》规定了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裁判规则。

本文刊发于《中国税务报》2026年7月24日B2版,原文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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