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风险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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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企取得不合规发票4亿元列支成本,被追缴企业所得税1亿元并定性偷税
发布时间:2026-08-13   来源: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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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XXXX)

我局于2026年7月9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明税一稽处〔2026〕20号),由于你公司为非正常户,法定代表人已被法院涤除,财务负责人已离职,在直接、委托、留置、邮寄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6年7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明税一稽处〔2026〕20号

三明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XXXX)

我局于2024年9月30日至2026年7月1日对你公司(地址:三明市梅列区XXXX)2008年8月26日至2024年8月31日涉税违法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在2010年—2016年期间,在没有真实业务情况下,取得重庆市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福建某建设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开具的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发票金额400252379元,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造成少缴纳企业所得税100063094.75元,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修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对你公司在账上多列支出,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100063094.75元的行为认定为偷税。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一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条第一款“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四条第一款“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二十二条“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三)核实税基3.税前扣除管理: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之规定,追缴你公司2012年企业所得税3860926元、2013年企业所得税28250000元、2014年企业所得税34300868.75元、2015年企业所得税3453025元、2016年企业所得税30198275元,合计100063094.75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修改)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七十五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之规定,对你公司少缴的企业所得税从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三元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6年7月9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华税点评

本案中,税务机关认定三明某房地产公司2010年至2016年间取得两家建设公司开具的不合规发票4亿余元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造成少缴税款1亿余元,据此定性偷税、追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对此类案件的抗辩,首先应区分无真实业务与业务真实但发票不合规两种情形,二者的处理路径截然不同。对于业务真实但发票不合规的,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的,企业应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补开、换开后合规的可据以扣除;若因对方注销、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则依据第十四条,可凭无法补开换开的原因证明、合同、非现金付款凭证、运输证明等资料证实支出真实后扣除。对于确无真实业务而虚假列支的,补救空间有限,需结合具体情况论证企业是否具备偷税的主观故意。

而是否构成偷税,又直接影响税款追征期。偷税一经定性即不受期限限制,这正是本案得以追溯至2010年前后的原因。反之,企业若能证明支出真实、并非偷税,则应回归《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一般三年、特殊情况五年的追征期。此外,本案时间跨度较长,滞纳金数额可能接近甚至超过税款本金,对此企业可援引《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主张加收的滞纳金不应超过税款本金。

本案也警示企业,税前扣除须以业务真实为前提。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周期长、成本金额大,施工主体、开票主体与收款主体不一致的情况较为常见,历来是税务稽查的重点。企业应将发票合规管理贯穿供应商准入、合同签订、工程施工、结算审批、会计入账全过程,就大额成本费用留存合同、资金、物流、验收等完整证据链,以在稽查中围绕业务真实性充分举证。值得注意的是,涉案发票主要用于所得税成本列支,且取得时间多在营改增之前(建筑业自2016年5月1日起方全面纳入增值税),故未涉及进项抵扣。但若换作营改增后取得并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可能同时面临进项转出、补缴增值税乃至虚开刑事犯罪的更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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