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规
税费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
增值税
消费税
出口退(免)税
资源税
车辆购置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
契税
耕地占用税
船舶吨税
烟叶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税收条约
环境保护税
政府性基金
税费专题
营业税(已废止)
财务与会计法规
会计行政管理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与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企业会计准则实务问答
会计处理规定
证监部门会计监管
交易所会计监管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典型案例
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与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其他
小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制度与2006年前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政府单位会计制度
财政总会计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解释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应用案例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实施问答
关于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付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存货的会计处理
关于投资的会计处理
关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
关于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关于净资产及预算结余的会计处理
关于收入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算管理一体化的会计处理
其他会计处理
政府会计准则其他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已废止)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特定组织与项目会计核算规定
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应用指南
可持续信息鉴证业务准则
管理会计
代理记账
财务管理
国际会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法规
执业准则
执业准则应用指南
审计指引
职业道德守则
审计准则问题解答
中注协审计风险提示
地方注协专家提示与业务指引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证监部门审计监管指引与会计风险监管提示
注册会计师其他
注册税务师法规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
税务师执业规范
职业道德、质量控制、程序指引
纳税申报代理类业务指引
一般税务咨询类业务指引
专业税务顾问类业务指引
税收策划类业务指引
涉税鉴证类业务指引
纳税情况审查类业务指引
其他税务事项代理类业务指引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
税务师其他
资产评估师法规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指南
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资产评估操作指引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
证监部门评估监管指引与评估风险监管提示
资产评估其他法规
内部审计法规
内部审计准则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
内部审计其他
内部控制法规
企业内部控制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操作指南
企业内部控制相关问题解释
企业内部控制其他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其他
金融证券法规
金融法规
金融监管总局
央行
外汇管理局
外汇交易与银行同业拆借中心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其他金融法规
证券法规
证监会
上交所
深交所
北交所
股转系统
中登公司
期交所
商交所
金交所
中金所
中基协
中证协
中上协
中期协
其他证券法规
其他财经法规
国务院
财政部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国家审计
海关
商务部
发改委
工信部
科技部
市场监督管理
人社部
医保局
自资部
住建部
知识产权局
其他部门法规
地方财税法规
江苏财经法规
江苏税费法规
江苏无锡财税法规
北京财税法规
天津财税法规
上海财税法规
重庆财税法规
浙江财税法规
安徽财税法规
福建财税法规
广东财税法规
广西财税法规
海南财税法规
云南财税法规
贵州财税法规
江西财税法规
湖南财税法规
湖北财税法规
四川财税法规
西藏财税法规
河南财税法规
河北财税法规
山东财税法规
山西财税法规
陕西财税法规
甘肃财税法规
宁夏财税法规
青海财税法规
新疆财税法规
吉林财税法规
黑龙江财税法规
辽宁财税法规
内蒙古财税法规
法律及司法文件
全国人大
法院
检察院
司法部
民法典相关
公司法相关
破产法相关
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
全文有效
2026-08-14
2026-08-14
11zun1se61co0,zuwrj507o8rw,1t1knsj2v4oqg,s3v7hss0myju,wxak4cgpde3m,1otqefgc7d8aa,ssmew5asb698,1lsggwph2rgtv,k2d1wp8cnk7,1uibo3dcv4ypf
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2025年年度财务报告会计监管报告
   发布时间:2026-08-14   
 

截至2026年4月30日,共5,517家上市公司披露了2025年年度财务报告,其中主板3,201家、创业板1,397家、科创板608家、北交所311家。按期披露年度财务报告的上市公司中,214家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其中被出具带强调事项段或持续经营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109家,保留意见87家,无法表示意见18家。

中国证监会组织专门力量抽样审阅了上市公司2025年年度财务报告,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上市公司2025年年度财务报告会计监管报告》。总体而言,上市公司能够较好地理解并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财务信息披露规则,但仍有部分上市公司在收入、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与企业合并、资产减值、研发支出等方面,存在会计处理或财务信息披露错误。针对上述问题,中国证监会下一步将重点推进以下工作:一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不断完善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监管工作机制,持续提升监管效能。二是持续跟进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审阅发现的各类问题,依法依规做好后续监管处理。三是围绕监管工作发现的重点共性问题,强化监管协调,统一监管口径。四是针对市场热点难点会计实务问题加强实践指导,不断增强资本市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与财务信息披露规则的一致性、有效性。

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高度重视会计监管报告揭示的问题,认真纠正财务报告中存在的错误,及时掌握并正确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财务信息披露规则,扎实做好财务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不断提升会计信息披露质量,共同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上市公司2025年年度财务报告会计监管报告

 

截至2026年4月30日,共5,517家上市公司披露了2025年年度财务报告,其中主板3,201家、创业板1,397家、科创板608家、北交所311家。按期披露年度财务报告的上市公司中,5,303家被出具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214家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其中被出具带强调事项段或持续经营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109家、保留意见87家、无法表示意见18家。

为了解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财务信息披露规则的情况,中国证监会组织专门力量抽样审阅了上市公司2025年年度财务报告。总体来看,上市公司能够较好地理解并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财务信息披露规则,但仍有部分上市公司在收入、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与企业合并、资产减值、研发支出等方面,存在会计处理或财务信息披露错误。

一、收入相关问题

(一)未恰当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并相应按照总额法或净额法确认收入。在判断是否有控制权时,可以综合考虑企业是否承担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是否承担了存货风险、是否自主决定商品价格等因素。

审阅分析发现,有的上市公司从事出口贸易及服务业务,通过商品购销方式帮助境内供应商完成出口报关退税并获取利润,对此采用总额法确认出口贸易业务收入。具体交易安排上,相关业务为供应商指定客户,公司仅负责将供应商的货物完成出口报关后交付给其指定的客户,根据境外结算价款来确定与境内供应商的结算价款,承担存货跌价、毁损的风险极小。对此,公司应综合考虑合同约定及实际交易情况,审慎判断其是否能够自主决定商品价格、承担存货风险及主要责任,业务实质是否为出口报关退税代理业务。若无确凿证据表明公司能够控制相关商品,则应作为代理人按照净额法确认收入。

(二)未恰当确认和计量合同履约成本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为履行合同发生的成本,不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范围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该成本与一份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关;该成本增加了企业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

审阅分析发现,有的上市公司报告期内部分项目在签订合同时业主已发生明显财务困难,后续因业主拖欠资金而停工,期间各类支出预计难以回收,但公司仍持续确认合同履约成本;部分项目发生额外工作量,公司在没有充分证据表明业主很可能增加合同对价的情况下就额外履约支出确认合同履约成本;部分项目合同是否可以签订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但公司将相关前期履约支出计入合同履约成本。后续财务报表期间,公司判断上述合同履约成本暂无对应合同、预计总收入无法可靠估计,对此计提大额减值准备。对于上述为履行合同而发生的履约支出,公司应当按照准则规定审慎分析是否预期取得合同、以及相关成本预期是否能够收回,若该部分支出并无对应合同或无法合理预期成本能够收回,则不应将其确认为合同履约成本。

(三)未恰当判断商品控制权转移时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应当在合同开始日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合同中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在履行了各单项履约义务时分别确认收入。

审阅分析发现,有的上市公司从事污水处理业务,整套设备交付后需进行现场安装调试,设备销售与安装调试无法明确区分、共同构成一项履约义务。报告期内,部分客户因自身原因无法进行安装调试,公司根据合同中约定的视同验收条款(如因买方原因无法及时安装调试,超过三个月视同已完成安装调试),在未完成安装调试的情况下确认收入。在设备销售和安装调试构成一项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的情形下,公司应当在完成前述履约义务时方能确认收入。对于视同验收条款,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惯例和司法实践情况,审慎判断该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除非有充分确凿证据表明公司后续没有安装调试的义务,否则不应基于视同验收条款,在公司还存在后续安装调试义务的情况下提前确认收入。

(四)未恰当处理可变对价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在确定交易价格时,企业应当考虑可变对价等因素的影响;企业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将根据一项或多项或有事项的发生有所不同,属于可变对价。预期信用损失,是指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的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加权平均值。

审阅分析发现,有的上市公司向客户销售商品,同时约定依据客户后续对商品的使用情况进一步收取部分合同价款,公司在商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时未恰当估计后续商品使用情况,按照最高可能收取的金额全额确认收入,并在客户后续实际使用情况不达预期、无法按照约定获得该部分合同价款(客户信用风险未显著恶化)时,对相关应收款项计提预期信用损失。此情形下,若公司前期对预期能够收到的合同价款的估计存在错误,应按照会计差错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否则应作为可变对价的调整,冲减当期收入和应收款项。

二、金融工具相关问题

(一)未恰当处理持有的有限寿命主体投资份额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可以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其中,权益工具投资中的“权益工具”,是指对于工具发行方来说,满足金融工具列报准则中权益工具定义的工具。对于符合金融负债定义、但按照金融工具列报准则被分类为权益工具的特殊金融工具(如可回售工具、封闭式基金等有限寿命的结构化主体份额),因其从发行方的角度而言并不符合权益工具的定义,只是作为权益工具列报,因此投资方持有的此类特殊金融工具投资不能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审阅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将其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有限寿命主体投资份额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会计处理不当。有的公司投资有限寿命的合伙企业,以合伙企业清算时仅按净资产的权益份额分配、不承诺返还本金或固定金额为由,认为该投资份额具有权益工具特征,将其列报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有的公司投资有限寿命的封闭式基金,以计划长期持有基金、已就未来基金延期与管理人达成口头协议为由,认为该基金份额属于权益工具,将其列报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对于前述有限寿命主体投资份额,其从发行方的角度而言并不符合权益工具的定义,作为投资方的上市公司不应将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不能列报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二)未恰当确认购买其他投资方所持有子公司股权的义务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如果企业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来履行一项合同义务,则该合同义务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

审阅分析发现,有的上市公司以前年度与子公司其他投资方约定,其他投资方在完成对子公司投资三年后,有权要求公司回购其他投资方所持有的子公司全部或部分权益,回购金额按照投资金额加上固定年化收益率确定。后续其他投资方提起诉讼要求上市公司回购其所持有股份,目前尚在判决中。对此,公司以法院尚未判决为由,未确认相关负债。因前期投资协议中已明确约定其他投资方三年后有权要求公司回购其他投资方持有的权益,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公司因此承担了一项不能无条件地避免支付现金的合同义务,应在签署相关投资协议约定承担股权回购义务时,按照规定及时确认相关金融负债,而非等到实际支出时才予以确认。

(三)未恰当对合同资产计提预期信用损失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若采用组合方法计提预期信用损失,企业应以共同风险特征为依据,按照金融工具类型、信用风险评级、担保物类型、客户所处行业等,将金融工具分为不同组别,在组合基础上评估信用风险变化,计提预期信用损失。会计估计变更是指由于资产和负债的当前状况及预期经济利益发生了变化,从而对账面价值或者定期消耗金额进行调整。企业在作出会计估计时,未运用或错误运用可靠信息导致错报的,属于会计差错。

审阅分析发现,有的上市公司以前年度对同一客户的合同资产按照履约进度划分不同组合,采用不同的预期信用损失率计提坏账准备。报告期内,公司调整会计估计,对同一客户的合同资产采用统一的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同一客户合同资产相关工程项目所处履约进度不同,客户信用风险并无差异。根据准则规定,公司应当以客户的信用风险特征为依据,合理确定坏账准备。在客户信用风险特征未发生显著变化的情况下,如果公司前期作出会计估计时未能合理使用报表编报时已经存在且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导致前期会计估计结果未恰当反映当时情况,应当审慎判断是否存在前期会计差错。

(四)未恰当核算应收款项及其坏账准备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金融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现金、其他方的权益工具以及符合从其他方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等条件的资产。企业在组合基础上进行金融工具信用风险变化评估时,应以共同风险特征为依据,将金融工具分为不同组别,不应将具有不同风险特征的金融工具归为同一组别。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的债务重组是在公平交易的市场环境中达成的交易,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通常与受让资产的公允价值相等,且通常不高于放弃债权的账面余额。

审阅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对涉及债务重组等特殊情形的应收款项及其坏账准备,未按照准则规定恰当核算。有的公司存在长期未收回的应收款项,按账龄组合计提坏账准备,报告期公司与债务人约定将债权转为对债务人的权益性投资。前述债务重组协议下,用于转股的应收款项信用风险特征已发生显著变化,公司应及时将相关应收款项调整为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并按照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通常为受让权益性投资公允价值)调整前期计提的信用减值损失。有的公司与客户签订以物抵债协议明确放弃未来合同收款权利,相关协议已履行完毕且公司已控制相关抵债资产,但公司未终止确认相关应收账款,仅将收到的抵债资产重分类为应收账款中的其他项目,以抵债资产可收回金额为基础计提坏账准备,并根据抵债资产市场价格予以持续调整。在此情况下,公司已丧失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应终止确认有关应收账款,就取得的抵债资产确认非金融资产,并按照相关规定核算减值。

(五)未恰当计量金融资产公允价值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相关资产或负债,应当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企业在估值技术的应用中,应当优先使用相关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相关可观察输入值无法取得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企业通常可以从交易所市场、做市商市场、经纪人市场、直接交易市场获得可观察输入值。

审阅分析发现,有的上市公司在被投资单位前期发生多轮融资或股权交易、相关交易价格已发生较大变化的情况下,仍然基于持股比例及被投资单位净资产账面价值计算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或者将投资协议约定的回购利率作为不可观察输入值、采用保底利息终值法计算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未考虑被投资单位近期股权融资价格对公允价值评估的影响,相关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不恰当。根据准则规定,公司在计量金融资产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近期股权交易价格等可观察输入值,恰当确认金融资产公允价值。

三、长期股权投资和企业合并相关问题

(一)未恰当判断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审阅分析发现,有的上市公司对被投资方的持股比例为40%,通过与其他投资方签订的一致行动协议实际拥有51%的表决权,并据此将被投资方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根据一致行动协议,若被投资方全额归还上市公司借款本息,且被投资方引入财务投资者后、上市公司对被投资方的持股比例降至低于30%时,一致行动协议自动终止。实践中,一致行动协议带有期限,且期限结束后投资方不拥有对被投资方控制权的,很可能表明投资方无法对被投资方可变回报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如重大资产的购建、处置、重大投融资等)进行决策。这种情况下,投资方不具有主导对被投资方价值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的权力,不应因带有期限或无法控制终止条件的一致行动协议而认定对被投资方拥有控制。因此,对于前述情形,上市公司应充分考虑其能否主导到期条件的触发、一致行动协议是否实质上存在固定期限以及不可撤销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有的上市公司将底层不动产所在的项目公司股权转让至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并作为原始权益人认购专项计划的一部分份额,同时由子公司担任底层资产运营管理机构。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公司通过业绩补偿机制需承担底层资产运营收入未达目标时的差额补足义务;当底层资产运营产生超额收益时,公司可获取一定比例的奖励分成,其余部分由其他投资人享有;当运营表现低于约定水平时,其他投资人享有优先分配权并获得约定水平的保底收益。公司在判断能否将项目公司出表时,仅以股权已过户、工商已变更为由不再继续合并项目公司,相关判断不恰当。公司子公司作为运营管理机构,拥有对底层资产运营管理的决策权;公司同时承担了绝大部分下行风险,也享有一定的超额收益,实质承担了相关经营风险;同时,公司可以运用运营决策权直接影响基础资产运营收入,进而影响其可变回报金额。在此情况下,公司实质仍对项目公司及底层不动产资产构成控制,应当继续将相关项目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二)未恰当确认联营企业投资收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认缴制下,投资方在未实际出资前是否应确认与所认缴出资相关的股权投资,应结合法律法规规定与具体合同协议确定,若合同协议有具体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会计处理;合同协议没有具体约定的,则应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对于投资的初始确认,若合同明确约定认缴出资的时间和金额,且投资方按认缴比例享有股东权利,则投资方应确认一项金融负债及相应的资产;若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则属于一项未来的出资承诺,不确认金融负债及相应的资产。

审阅分析发现,有的上市公司采用权益法核算对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联营企业章程规定投资方按照认缴比例享有表决权,分红按照《公司法》规定以实缴比例为基础。上市公司在尚未实缴出资的情况下,未确认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及金融负债,但对于联营企业实现的净损益,按照认缴比例确认了投资收益,相关会计处理前后矛盾。在暂不享有分红权、未确认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情况下,公司尚未取得享有联营企业经营成果的权利,不应按认缴比例确认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

(三)未恰当核算股权处置损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处置子公司时,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应收的原子公司款项应当按照金融工具准则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确认和计量的金额与该应收款项在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原账面余额之间的差额抵减处置子公司产生的投资收益。

审阅分析发现,有的上市公司处置净资产为负的子公司,确认大额投资收益,同时对相关子公司应收款项全额计提坏账准备,不符合有关准则规定,亦不利于报表使用者理解。从合并财务报表角度,母公司对原子公司的应收账款在处置时点应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初始确认和计量,相关金额与该款项在母公司个别报表原账面余额之间的差额应当抵减相关子公司处置收益。

四、资产减值相关问题

(一)未恰当划分资产组进行减值测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应当以单项资产为基础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单项资产可收回金额难以估计的,应当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资产组的认定应当以其产生的主要现金流入是否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资产组的现金流入为依据。资产组组合,是指由若干个资产组组成的最小资产组组合,包括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以及按合理方法分摊的总部资产部分。

审阅分析发现,有的上市公司从事两类不同的集成电路业务,相关业务均可独立产生现金流入,公司将两类测试业务相关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使用权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等全部作为一个资产组进行减值测试。根据准则规定,公司应当首先以单项资产为基础进行减值测试,若难以对单项资产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应当根据是否独立产生现金流入,将资产划分为不同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资产组应是企业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

(二)未恰当进行商誉减值测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商誉应当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这些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应当是能够从企业合并的协同效应中受益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资产组一经确定后,在各个会计期间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审阅分析发现,有的上市公司在对收购标的公司形成的商誉进行减值测试时,将购买日后标的公司新增的算力业务板块纳入原系统集成业务商誉资产组,在预测资产组未来现金流量时不恰当地考虑了新增的算力业务收入。对于并购日后新增业务,若公司在购买日未计划开展该业务,且在确定合并对价时亦未考虑该业务预计将产生的现金流量,则新增业务不属于企业合并协同效应的一部分,不应在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时考虑该新增业务产生的现金流量。

(三)未恰当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对于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当被投资单位股价出现明显下跌且远低于被投资单位净资产的账面价值时,通常表明投资方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存在减值迹象。在对该项长期股权投资估计可收回金额时,应当根据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该项长期股权投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审阅分析发现,有的上市公司对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时,参考被投资单位控股股东披露的商誉减值测试结果,以按持股比例计算的被投资单位相关资产组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高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由,未对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减值。长期股权投资减值与商誉减值的计算口径不同,长期股权投资对应的是其持有的被投资单位的股权价值份额,商誉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难以代表股权投资的可收回金额。公司应严格按照准则有关规定,评估长期股权投资的可收回金额并对其合理计提减值,不应简单参考被投资单位控股股东商誉减值测试结果。

五、研发支出相关问题

(一)未恰当确定委外研发相关研发支出资本化时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研究阶段的支出在发生时应当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在满足资本化确认条件时确认为无形资产,否则计入当期损益。

审阅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委外研发相关支出会计处理不恰当。有的上市公司在研发项目尚未通过技术可行性鉴定、不满足资本化确认条件的情况下,将预付开发方的款项全部计入开发支出。有的上市公司和受托方约定分阶段验收,上市公司在第一阶段验收完成后即将该阶段全部支出资本化,未恰当评估第二阶段研发活动技术可行性及对项目整体经济利益流入的影响,导致后续对第一阶段归集支出全额计提减值准备。上市公司进行委外研发时,应当对研发项目整体技术可行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等予以充分论证,比照自行开展研发活动恰当划分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按照公司统一的研发支出资本化会计政策进行处理。若委外研发项目处于研究阶段或尚未达到资本化时点的开发阶段,上市公司应当按研发进度将相关支出计入研发费用,不得虚增无形资产。

(二)未恰当计量定制化产品研发过程中形成的无形资产与存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在定制化产品研发过程中,若企业有充分证据表明能够控制相关研发成果,并且预期能够带来经济利益流入,应按照无形资产准则相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研发支出予以资本化。研发过程中产出的相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存货准则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并以正常设计生产能力下的必要合理支出为基础,确认相关存货成本。

审阅分析发现,有的上市公司为客户研发并生产定制化产品,研发过程中形成的样机将随量产产品一同销售给客户,公司可就研发成果申请专利且研发成果可用于其他客户合同。在研发支出达到资本化时点后,公司将原材料支出资本化计入存货、其他费用类支出资本化计入无形资产,未恰当分摊相关成本费用。上市公司研发过程中形成的可销售样机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应当确认为存货,以正常设计生产能力下的必要合理支出为基础确认相关存货成本,并将剩余符合资本化条件的研发支出计入无形资产,而不应简单根据料工费区分计入无形资产及存货成本的研发支出。

(三)未恰当确认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相关支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等五项条件方可确认为无形资产。其中,无形资产的产生经济利益方式,应当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该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审阅分析发现,有的上市公司将自行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按用途进行分类,对于主要为后续研发活动提供基础支撑的技术能力层软件(如研发底座、技术中台),将其相关开发支出予以资本化,确认为无形资产,后续摊销计入研发费用;对于业务应用层软件(如可直接对外服务的具体业务应用),后续摊销计入相关项目成本。根据准则规定,判断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是否可行,公司应当从其自身是否存在市场、是否具备有用性等方面加以论证,包括在增加收入、降低成本、节约工时、提高运营效率、减少风险损失等方面是否能够实现收益大于研发支出。而技术能力层软件仅作为后续研发的基础支撑工具,其本身不直接产生产品、不对外提供服务,经济利益实现高度依赖后续研发项目的成功与否,其自身及支撑的后续研发项目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因此对于此类专供内部后续研发支撑的技术能力层软件,公司应当审慎判断其是否满足资本化条件。除非有确凿证据证明相关产品和技术存在较为成熟的外部市场,否则通常难以有效证明其自身存在市场或具备充分的有用性,前期相关研发支出不满足资本化条件,无法确认为无形资产,应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六、其他确认与计量问题

(一)未恰当确认和计量存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

审阅分析发现,有的生产制造类上市公司为保障生产设备稳定运行,需在生产装置中维持一定数量的基础物料,该部分物料与正常生产耗用的原材料一致。以前年度,公司将生产所需维持的最小数量基础物料作为存货核算,并按照移动加权平均法计量发出存货成本。报告期内因相关原材料价格波动较大,公司将该部分基础物料从存货调整至其他非流动资产,并改用历史成本进行后续计量。在生产过程中,该类维持性物料实质上为沉积于生产装置中、数量相对固定的原材料。若该类物料在生产过程中始终处于不断耗用又补充的状态,与用于生产的原材料无法明确区分、符合存货的定义,应将其作为存货核算,按照先进先出、移动加权平均等方法准确反映存货余额及营业成本。若该类维持性物料中的整体或其中一定比例在生产过程中保持固定不变、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则该部分实质上具有长期资产的属性,应按规定将其确认在固定资产等科目,并根据要求结合市场价格变化及时调整预计净残值率。公司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谨慎做出判断,相关会计政策一旦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二)未恰当核算停工损失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因季节性、日常修理或市场需求不足等原因发生停工,其相关生产设备折旧、摊销等停工损失,应根据相关资产用途计入制造费用或营业成本。

审阅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未区分具体情形,简单将停工损失计入管理费用或营业外支出,不符合准则规定。例如,有的公司因客户需求不足、产品销量较差等原因决定停工,将停工期间的生产设备折旧费用等支出均计入管理费用;有的公司因相关开采项目产能规模过低、长期亏损而停产,将相关费用全额计入营业外支出。对于停产停工,公司应当按照准则规定,首先对相关存货、固定资产等资产充分计提减值准备,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判断停产停工是否为公司维持自身经营能力所作出的正常生产经营决策。因日常修理、市场需求不足导致的正常生产停工,相关生产设备折旧、摊销等应计入制造费用或营业成本。

(三)未恰当处理向潜在控股股东转让净资产为负的子公司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对于上市公司的股东、股东控制的其他关联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进行直接或间接的捐赠、债务豁免等单方面的利益输送行为,由于交易是基于双方的特殊身份才得以发生,且使得上市公司明显、单方面从中获益,应认定其经济实质具有资本投入性质,形成的利得应计入所有者权益。上市公司在判断是否属于权益性交易时应分析该交易是否公允以及商业上是否存在合理性。上市公司与潜在股东之间发生的上述交易,应比照上述原则进行处理。

审阅分析发现,有的上市公司拟向某集团定向增发股票,增发完成后该集团将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随后公司以名义金额将净资产为负的子公司100%股权转让给该集团控制的企业,并就此确认大额投资收益,净利润相应扭亏为盈。对于此类交易,若无确凿证据表明商业合理性及交易对价公允,则向潜在关联方出售净资产为负的子公司,属于使公司明显、单方面获益的权益性交易,相关交易利得应计入所有者权益,而非确认投资收益。

(四)未恰当处理无偿受赠股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如果企业接受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性交易,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审阅分析发现,有的上市公司通过无偿受赠方式取得同一控股股东控制下的关联方所持股权,因标的股权对应的被投资企业受最终控制方控制未满一年,公司认为无法适用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将该交易作为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进行会计处理。从交易实质来看,该无偿受赠行为并非基于公允市场交易条件的商业安排,实质上属于控股股东对公司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性交易,相关利得计入资本公积。

(五)未恰当处理搬迁相关资产处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在确定处置时点以及计量处置损益时,按照收入准则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根据收入准则相关规定,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

审阅分析发现,有的上市公司在完成搬迁后,以仅收到部分补偿款为由,按照已收款金额占全部补偿款金额的比例确认资产处置损益、结转无形资产。对此,公司应在完成履约义务即政府取得土地使用权控制权时,按照目前合理预计能够收取的处置对价确认资产处置损益,并终止确认相关无形资产,而非按照收款比例部分结转无形资产。

(六)未恰当处理租赁变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租赁变更是指原合同条款之外的租赁范围、租赁对价、租赁期限的变更,包括增加或终止一项或多项租赁资产的使用权,延长或缩短合同规定的租赁期等。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的,承租人应当相应调减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并将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租赁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其他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负债重新计量的,承租人应当相应调整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

审阅分析发现,有的上市公司与出租方针对受自然灾害影响的厂房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新租赁合同以免除停产期间应付租金的形式降低租金,且在原合同剩余期限的基础上对新租赁期限进行延长。公司将该事项按照终止旧租赁合同并签订新租赁合同进行会计处理,确认大额资产处置损益。上述租赁变更事项导致承租人租赁期延长,不属于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的情形,公司应根据准则关于其他租赁变更的会计处理规定,将租赁负债重新计量的差额调整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应确认资产处置损益。

七、列报和披露问题

(一)现金流量分类不正确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根据企业业务活动的性质和现金流量的来源,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应将企业一定期间产生的现金流量分为三类: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和筹资活动现金流量。投资活动,是指企业长期资产的购建和不包括在现金等价物范围的投资及其处置活动;筹资活动,是指导致企业资本及债务规模和构成发生变化的活动;经营活动,是指企业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以外的所有交易和事项。

审阅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对现金流量分类不正确,例如,有的公司基于独立市场化协议购买少数股东持有的其子公司股权,并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将支付的现金流量分类为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合并财务报表层面,购买少数股东股权属于回购自身权益工具的权益性交易,将导致公司资本发生变化,应当作为筹资活动现金流量。有的公司将其日常活动中支付给客户的、与其未来履约义务相关的履约保证金分类为投资活动现金流量。根据准则规定,公司为日常活动支付履约保证金并非投资于长期资产或其他非现金等价物的投资,属于为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现金流量,应当分类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有的公司将其收到的不构成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大额存单和定期存款相关利息收入分类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根据准则规定,不构成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大额存单和定期存款属于债权性投资,收到的现金利息收入应当分类为投资活动现金流量。

(二)不恰当采用净额法列示现金流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现金流量应当分别按照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总额列报。但是,下列各项可以按照净额列报:代客户收取或支付的现金;周转快、金额大、期限短项目的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金融企业的有关项目,包括短期贷款发放与收回的贷款本金、活期存款的吸收与支付等。

审阅分析发现,有的上市公司净额列报支付与取回履约保证金的现金流量,不符合准则规定。该保证金的周转与项目周期挂钩,项目周期通常较长,因而支付与取回保证金不属于周转快、金额大、期限短项目的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企业应分别按照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总额列报。

(三)未披露不涉及当期现金收支的重大投资和筹资活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应当在现金流量表附注中披露不涉及当期现金收支、但影响企业财务状况或在未来可能影响企业现金流量的重大投资和筹资活动。

审阅分析发现,有的上市公司被控股股东豁免债务,金额重大,但公司未在现金流量表附注中披露上述不涉及当期现金收支的重大筹资活动。对于金额重大的债务豁免,虽不涉及当期现金收支,但影响财务状况,公司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对相关交易进行披露。

(四)与子公司相关的信息披露不充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应当在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企业集团的构成情况,并披露持有其他主体半数或以下表决权但认为仍控制该主体、或持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不控制该主体的判断和假设;丧失对子公司控制权的,应披露由此产生的相关利得或损失、相应的列报项目以及剩余股权在丧失控制权日按公允价值重新计量而产生的利得或损失。

审阅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对与子公司相关的信息披露不充分:有的公司未按照规定披露企业集团的构成情况,包括子公司的名称、主要经营地及注册地、业务性质、企业的持股比例等;有的公司将持股比例为50%或低于50%的被投资方纳入合并范围,但未披露构成控制的判断依据;有的公司当年处置合并范围内重要子公司,但未充分披露因丧失控制权而影响的各列报项目及相关损益。

八、非经常性损益问题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非经常性损益是指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特殊和偶发性,影响报表使用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做出正常判断的各项交易和事项产生的损益。

审阅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未正确披露非经常性损益。例如,公司下属子公司设备老旧、产品价格下跌,为避免损失持续扩大,公司决定暂时关停该子公司(后续可能复工、未作为终止经营),将支付的解聘职工补偿款列报为非经常性损益。一般情况下,公司因经营不善等原因暂时调整部分子公司或事业部的经营安排,是基于当前市场环境作出的正常经营决策,相关经营活动未来仍可能持续发生,在此情况下解聘员工补偿款不应列报为非经常性损益。

有的公司将对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损失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理由是联营企业存在控制权争夺及生产停滞等情况,由此产生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损失具有特殊性、偶发性,因此列报为非经常性损益。一般而言,长期资产的减值损失与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相关,且前述情形下停产滞销属于联营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公司不应将由此产生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损失列报为非经常性损益。

针对前述相关问题,中国证监会将重点推进四方面工作:一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不断完善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监管工作机制,持续提升监管效能。二是持续跟进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审阅发现的各类问题,依法依规做好后续监管处理。三是围绕监管工作发现的重点共性问题,强化监管协调,统一监管口径。四是针对市场热点难点会计实务问题加强实践指导,不断增强资本市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与财务信息披露规则的一致性、有效性。

 

扫一扫,打开该文章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2026024305号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