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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七问七答
发布时间:2026-08-21   来源:东方税语 作者:赵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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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大开发宣传内容

一、《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包括哪些?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包括两部分:一是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分别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二是西部地区分省市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由发改委牵头制定,在执行期限内修订,自修订版实施之日起按新版本执行。目前执行的最新目录分别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5年版)》《西部地区分省市新增鼓励类产业(2025年本)》。

注意:外商投资企业不能适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内资企业不能适用《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二、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收入总额如何计算归集?

收入总额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归集,即: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等9项收入。

三、总分机构如何计算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

1.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的企业,仅就设在优惠地区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含优惠地区外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和在优惠地区内仅设立三级以下的分支机构)的所得确定适用15%优惠税率。在确定该企业是否符合优惠条件时,以该企业设在优惠地区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主营业务是否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及其主营业务收入占其收入总额的比重加以确定,不考虑该企业设在优惠地区以外分支机构的因素。

2.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外的企业,其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含在优惠地区内仅设立三级以下的分支机构),仅就该分支机构所得确定适用15%优惠税率。在确定该分支机构是否符合优惠条件时,仅以该分支机构的主营业务是否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及其主营业务收入占其收入总额的比重加以确定。

四、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正面清单?

1.位于西部地区,以《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汇总纳税企业,位于西部地区的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可按规定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

(1)企业设在优惠地区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含优惠地区外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的主营业务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60%以上;

(2)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外的企业,其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含仅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该分支机构的主营业务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60%以上。

五、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负面清单?

1.位于西部地区以外的企业,错误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

2.注册在西部的空壳企业,错误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

3.位于西部地区的企业,主营业务属于鼓励类产业项目,但收入占比未达到60%,错误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

4.汇总纳税企业,位于非西部地区的总机构或分支机构,错误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

5.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适用目录不正确,错误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

6.位于西部地区的企业,主营业务不属于鼓励类产业项目,错误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

六、企业经营多个均符合鼓励类产业目录的项目,判断其能否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时,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应如何计算?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第一条规定,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公告》未限制《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仅为单一项目,因此多个项目符合鼓励类产业项目的,可以合并计算。

七、新旧《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衔接背景下,判断企业能否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时,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应如何计算?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第一条规定,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如遇目录转换,在适用旧目录时,企业从事的产业属于旧目录下的鼓励类目录,其收入可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在适用新目录时,企业从事的产业属于新目录下适用的鼓励类目录,其收入也可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将两部分主营业务收入加总计算,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以此判断是否达到优惠条件。

假设,2025年1-2月,鼓励类产业目录按老目录执行,2025年3-10月按新目录执行。某企业在1-2月经营老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项目取得的收入金额A,3-12月经营新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项目取得的收入金额B,应当以(A+B)合计计入主营业务收入,统一计算全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如占比超过60%,且符合其他条件的,可就全年所得适用15%优惠税率。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自贡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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