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答疑
进出口税收
办理的出口退(免)税证明可以作废吗?
发布时间:2026-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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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规定,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需要作废证明的,应当先行确认证明使用情况。已使用的,不得申请作废;未使用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关于作废出口退(免)税证明的申请》。作废纸质证明的,应当交回纸质证明原件。


......


第六十四条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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