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依据41号文件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条件为:一是本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无自有住房;二是本人及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未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三是本人及配偶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该扣除年度配偶未享受过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因此,若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且均无自有住房而实际发生住房租金支出的,仅可由其中一方按规定标准定额扣除住房租金;若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同,且均无自有住房并分别实际发生住房租金支出的,可由夫妻双方分别按照规定标准定额扣除住房租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