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我国居民个人境外所得应纳税额应按中国税法的相关规定计算,在计算抵免限额时采取“分国不分项”原则,具体分为以下三步:
第一步: 将居民个人一个年度内取得的全部境内、境外所得,按照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其他分类所得所对应的计税方法分别计算出该类所得的应纳税额。
第二步: 计算来源于境外一国(地区)某类所得的抵免限额。例如,根据来源于A国的境外所得种类和金额,按照以下方式计算其抵免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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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综合所得,按照居民个人来源于A国的综合所得收入额占其全部境内、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中的占比,计算来源于A国综合所得的抵免限额;其中,在按照3号公告第三条第一项公式计算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时,对于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股权激励等依法单独计税的所得,先按照税法规定单独计算出该笔所得的应纳税额,再与需合并计税的综合所得依法计算出的应纳税额相加,得出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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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经营所得,先将居民个人来源于A国的经营所得依照3号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再根据该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占其全部境内、境外经营所得的占比,计算来源于A国经营所得的抵免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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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其他分类所得,按照来源于A国的各项其他分类所得单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加总后作为来源于A国的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
第三步: 上述来源于境外一国(地区)各项所得的抵免限额之和就是来源于一国(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即:
来源于一国(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 = 来源于该国(地区)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来源于该国(地区)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来源于该国(地区)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