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该笔杂费由买方直接支付给承运方,云驼蜂淳公司并未收取亦未垫付,实际取得的收入仅为EXW成交价,按FOB价全额计税是否合理?
纳税人所属地:厦门
问题内容:
请教下~云驼蜂淳公司以EXW(工厂交货)方式出口一批取消退税的货物。根据海关申报要求,报关单的"总价"栏填报EXW成交价,同时将境内运保费填入"杂费"栏。
就该业务视同内销的计税依据,云驼蜂淳公司咨询当地税局得到回复: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七条,计税依据为FOB价(即EXW成交价+杂费)。
该笔杂费由买方直接支付给承运方,云驼蜂淳公司并未收取亦未垫付,实际取得的收入仅为EXW成交价,按FOB价全额计税是否合理?
附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6-08-05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增值税法配套文件之六: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七条第(二) 应纳增值税的计算。
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业务,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缴纳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出口业务。
(1)出口货物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或者出口货物销售额-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出口货物若已按征退税率之差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经转入成本的,相应的税额应转回进项税额。
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按照本公告第四条第一项、第五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计算。
(2)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销项税额=销售收入÷(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请依上述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征管事宜,建议详询主管税务机关。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厦门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