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组织全体员工外出旅游,发生旅游服务费,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应当分别如何处理?
解答:
公司组织全员旅游,增值税上属于集体福利,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企业所得税存在地区口径差异,部分地区不允许作为职工福利费扣除,部分地区允许作为职工福利费在工资薪金14%限额内扣除;个人所得税区分“可量化到个人”与“集体享受不可分割”,奖励少数员工、带家属、发放旅游补贴,必须并入工资薪金代扣个税。
一、增值税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购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服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1.企业向旅行社采购旅游服务,用于员工全员旅游,属于集体福利。
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经勾选抵扣的,必须做进项税额转出。
旅行社选择差额计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存在抵扣问题。
补充区分:如果是带客户一同参与旅游,客户对应的部分属于业务招待费,同样不得抵扣进项。
会计分录(取得专票):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二、企业所得税处理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国税函〔2009〕3号。
国税函〔2009〕3号关于职工福利费的范围为正列举,原文未列明职工旅游支出。
??实务存在两种执行口径,企业需要优先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口径A(多数地区从严口径):
员工旅游支出不属于国税函〔2009〕3号文列举的职工福利费范围,不得作为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汇算清缴全额纳税调增。
口径B(部分地区从宽口径,少数):
仅限全体普惠员工旅游,无家属随同,可以计入职工福利费,在工资薪金总额14%限额以内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纳税调增。
其他可行列支路径:
1.由工会经费列支:使用工会账户资金组织员工旅游,不对企业损益产生影响;需符合工会使用管理规定,留存工会决议、活动方案、参与人员清单。企业的工会经费,按规定限额扣除(工资薪金2%)以内扣除,且需要按规定取得实际拨缴工会经费的凭据。
2.优秀员工、营销人员奖励旅游:不属于普惠集体福利,可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按工资薪金规定税前扣除,同时必须代扣个人所得税。
不得扣除情形:
1.随同家属发生旅游费用:属于与企业经营无关支出,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2.以旅游名义发放个人旅游补贴,实报实销个人自由行,不得按职工福利费处理。
内控证据要求:留存活动通知、行程单、参与人员名单、合同、发票;区分员工、家属、外部客户的费用。
三、个人所得税处理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税〔2004〕11号(营销业绩奖励旅游,按工资薪金征税)。
情形1:全员集体统一旅游,统一结算、整体集体活动,费用难以拆分量化至每一个人。
实务口径:属于集体享受、不可分割、非现金形式的集体福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备查资料:全员活动通知、统一行程、集体活动资料,证明属于集体活动,不是个人可自由支配的福利。
情形2:费用可以清晰量化到个人(旅行社按人头报价,列明每人单价)、仅部分员工参加(优秀员工奖励、部门奖励)、员工可以选择要不要旅游。
结论:应当将对应旅游费用并入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企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情形3:允许员工家属随同旅游。
家属对应的旅游支出,并入对应员工工资薪金,一并代扣个税。
情形4:发放旅游补贴,员工自行出游凭票报销。
实质属于现金性质补贴,必须并入工资薪金代扣个税。
重要提示:实务中各地税务机关执行松紧不同;部分税务机关从严:只要是旅游福利,无论集体与否,均要求并入工资薪金计税,企业需要与主管局确认执行口径。
四、总结
1.增值税:员工旅游属于集体福利,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抵扣做进项转出。
2.企业所得税:政策无全国统一明确口径;部分地区不允许福利费扣除;部分地区允许全员普惠旅游在福利费14%限额扣除;也可合规从工会经费列支;家属费用一律不得扣除。汇算清缴前建议确认主管税务机关执行口径。
3.个人所得税:集体统一组织、不可分割、无法量化到个人的集体旅游,实务中不征收个税;可以拆分到人、奖励部分人员、家属随行、旅游补贴,均应并入工资薪金代扣个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国税函〔2009〕3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