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2026年7月17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0号,以下简称“20号公告”),明确自2026年9月1日起,对电池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主要涉及优化电池消费税免税范围、更新税目注释、完善已税扣除机制、强化减免税管理要求等内容。政策由过去针对新能源电池产业的普惠式免税,转向基于产业成熟度和技术创新阶段的差异化管理。
自2015年电池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以来,相关免税政策已实施十余年,对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绿色能源技术应用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新能源电池产业逐步进入规模化和市场化阶段,本次政策调整体现了我国税收优惠政策由大范围支持向精准调控的转型趋势。
整体来看,20号公告并非简单恢复电池消费税,而是围绕产业发展阶段,对电池消费税制度进行系统优化:一方面,对成熟产品逐步恢复征税,使消费税发挥资源环境调节作用;另一方面,对前沿技术路线继续给予税收支持,引导产业向高质量发展。
20号公告核心内容及观察
1
电池消费税应税范围分阶段调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 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以下简称“16号文”),我国自2015年2月1日起将电池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按照4%的税率征收。
16号文同时设置了差异化优惠政策,2015年对铅蓄电池缓征消费税,自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按4%全额征收消费税,同时明确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镍氢蓄电池或氢镍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全钒液流电池七大品类免征消费税,其中包括新能源汽车配套使用的锂离子蓄电池和燃料电池等。至今该政策已平稳实施十余年,体现了支持绿色环保电池产业发展的核心导向。
20号公告在16号文的基础上,对现行电池消费税优惠政策进行了结构性调整:
市场化成熟的电池品类:将原免征消费税调整为按照2%税率征收消费税,并设置一年过渡期(自2026年9月1日起);过渡期满后(自2027年9月1日起),按4%的法定税率全额征收
光伏电池(太阳能电池):将原免征消费税调整为按照2%税率征收消费税,并设置一年过渡期(自2027年4月1日起);过渡期满后(自2028年4月1日起),按4%的法定税率全额征收
燃料电池:将免税政策延续至2028年底
新型电池:首次将钠离子电池、固态电池,以及光伏电池中的钙钛矿电池、叠层电池、砷化镓电池纳入消费税免税范围(有效期均至2028年底)
具体调整内容与产品范围如下:

我国税收优惠政策近年来从早期的大范围普惠式激励,走向更具针对性的精准调控,20号公告针对电池消费税的调整有退出、有优化和有补空的安排,非常符合这一精准施策的主线,一方面适度收紧成熟产能,对于已形成规模化竞争优势的传统电池产品,恢复消费税有助于推动企业提升生产效率、优化资源利用;另一方面定向扶持前沿创新,对钠离子、固态及新型光伏电池等前沿技术,则通过免税来降低创新成本。
未来企业需要关注不同技术路线的税负差异,并结合产品规划、产能布局和市场需求重新评估业务模式。
2
消费税应税范围注释
16号文相关税目注释发布距今已超过十年。随着电池技术快速迭代,产品类型、应用场景和产业链结构均发生较大变化,原有税目注释已难以完全覆盖当前产业实践。
20号公告对电池消费税税目注释进行了更新,相关修订可能直接影响企业的合规管理与税负测算,以下内容值得关注:
补充新品类定义,明确政策适用范围
20号公告新增钠离子电池、固态电池及新型光伏电池定义,为前沿技术路线提供明确税收依据。
拆分太阳能电池(光伏)内部结构,实现差异化管控
将太阳能电池拆分为常规晶体硅/薄膜光伏电池(后续分步征税)与钙钛矿、叠层、砷化镓新型光伏电池(阶段性免税)。对于同时布局不同光伏技术路线的企业,应建立产品分类管理和独立核算机制,确保不同产品准确适用税收政策。
细化锂离子蓄电池口径,消除模糊地带
20号公告注释则明确锂离子蓄电池包含全场景二次锂电产品,为统一分步征税规则扫清定义障碍。相关企业(含全钒液流电池)应利用一年过渡期重新测算税负,并调整产品定价与合同。
尽管20号公告更新了税目注释,实操层面仍有部分征税边界有待进一步厘清。 业界反馈集中在芯片组、 BMS系统(电池管理系统)等关键配件与半成品,储能柜、充电宝、锂电池机柜的空包等集成或衍生终端,以及不同损耗程度的残次品电池是否应归属于应税电池产品问题。对此,建议避免仅依据商业名称判断纳税处理,应结合产品结构、功能用途和技术参数进行综合分析,同时关注相关政策口径的进一步明晰。
3
电池产品出口环节消费税
电池出口企业须关注电池及光伏产品的增值税与消费税政策的衔接和调整问题。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光伏等产品出口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2号公告”),电池产品的增值税出口退税将自2027年1月1日起正式取消,但对于电池产品中征收消费税的产品,出口消费税政策不作调整,继续适用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另外,根据《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以下简称“11号公告”)规定,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免征消费税,如果属于购进或者委托加工收回出口的货物,退还前一环节对其已征的消费税。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人出口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货物,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消费税,不退还其以前环节已征的消费税,且不允许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款中抵扣。
2号公告、11号公告和20号公告如何衔接是处理电池产品出口环节消费税普遍关注的问题。从法规角度来分析,11号公告规定了出口应税消费品的一般原则,2号公告则明确了特定范围内的电池产品增值税与消费税处理允许存在差异,相关电池产品即使增值税出口退税率降为0,仍可适用消费税的退(免)税政策。考虑到特殊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除另有规定外,20号公告规定的应税电池产品可参照2号公告来执行,适用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建议企业同步评估出口产品是否属于消费税应税范围(如系统特殊商品标识),出口模式(自产出口、外购出口、委托加工出口),不同出口主体以及增值税出口政策变化对整体税负的影响。
4
配套规则:对电池产品固化国家标准检测报告要求
根据20号公告,纳税人生产、委托加工享受减免税政策的电池产品,应当符合该产品的国家标准方可享受减免税。纳税人应当在首次申报电池产品减免消费税之前,取得具备省级及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CMA资质认定(证书附表包含相应检测项目)的机构出具的符合性检测报告;未达标或无标准的产品不得享受减免。
《关于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号,以下简称“5号公告”),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5号,以下简称“95号公告”)相应补充了对消费税优惠产品的检测要求,与20号公告相关规定对比如下:

纳税人生产、委托加工符合16号文七种免征消费税特定电池产品第二条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应税消费品,须持有省级以上质监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过去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不同地区对于检测报告、产品标准和资料要求存在一定差异。20号公告进一步明确,无国家标准的产品不得享受减免税;首次申报优惠前需取得符合要求的检测报告。这意味着减免税管理由过去偏重事后审核,逐步转向事前合规。
5
配套规则:已税电池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产品
20号公告明确规定,纳税人从以下三种方式获取的已缴纳消费税的电池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产品的,准予按照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原料已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生产企业购进
委托加工收回
自营、委托方式直接进口(海关代征过消费税的进口电池原料)
同时,95号公告和5号公告分别规定,外购电池改成小包装或者外购电池不经加工只贴商标的行为,视同应税消费税品的生产行为;若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应当按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时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根据16号文,仅铅蓄电池征税且无连续生产抵扣机制,外购或进口已税电池用于生产其他电池均无法抵扣上游税款。
随着主流电池产品恢复征税,20号公告建立产业链抵扣规则,有助于减少重复征税,使税负更多体现在最终消费环节。2026年9月后,电芯厂或进口环节已纳的消费税,在下游电池组等环节领用生产成品电池时,可按当期实际生产领用数量准予抵扣。
值得注意的是,20号公告规定仅当已税电池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成品时方可扣除。若领用已税电池生产免税电池或非电池类产品(如配套电控设备),对应的已缴消费税不得扣除。倘若业务场景是委托企业委托加工收回应税电池,可能不能视作委托企业连续生产应税电池,无法抵扣前一环节已缴纳的消费税。
6
配套规则:自产自用应税电池产品
20号公告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电池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产品的,不缴纳消费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以外的产品或用于其他方面的,应当在移送使用时申报缴纳消费税。
该规定对于新能源集团内部供应链安排具有重要影响。倘若自产电芯用于生产电池组,假设电芯和电池组均属于应税电池产品,属于连续生产,可不在内部移送环节缴纳消费税。但自产电芯用于生产新能源汽车的话,电芯移送至整车生产环节时,不属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移送环节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因此,企业需重新评估集团内部电芯生产、电池包组装、整车制造,乃至储能系统集成等不同主体之间的交易模式,避免因供应链安排导致额外税负。
7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0号公告规定,电池消费税征收管理的其他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针对电池产品的销售、自产自用、委托加工及进口等不同业务场景,企业需对照现行规定判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分别为:
1)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由于20号公告存在新旧政策切换期,相关企业需要重点关注合同签订时间,发货时间,收款安排和电池产品是否已经完成移送,特别是长期供货合同、预付款模式、大客户定制订单,应提前评估消费税影响,并考虑价格调整机制,税负承担安排和合同补充条款等。
对企业的影响及后续关注重点
20号公告实施后,电池消费税政策调整将对产业链成本、供应链安排以及税务管理体系产生综合影响。对于恢复征税的成熟电池产品,企业需重新评估消费税新增成本对产品定价、利润水平及上下游合作模式的影响,并结合过渡期提前开展税负测算,优化成本传导和合同安排。
同时,随着消费税抵扣机制建立,企业需要重新审视电芯、电池包、电池系统及终端应用之间的供应链布局,重点关注已税扣除条件、关联交易模式以及不同法人主体间业务安排对整体税负的影响。企业还需完善产品分类、生产流转、财务核算和税务申报管理体系,确保应税产品与免税产品准确区分,满足消费税管理及减免税合规要求。
从长期看,企业可结合钠离子电池、固态电池及新型光伏技术等免税政策窗口,加快技术路线布局,同时提前完善国家标准匹配、检测报告和内部管理体系,以充分利用政策支持并降低合规风险。
结语
20号公告并非简单恢复电池消费税,而是对新能源产业进入成熟发展阶段后的税收制度优化。随着税收优惠由普惠支持转向精准支持,消费税政策也逐步退出对成熟产品的全面优惠,将资源更多配置于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领域。同时,消费税管理由单环节征税转向产业链管理,随着抵扣机制的建立,减少重复征税,使税负更加符合产业链实际运行方式。不可忽视的是,税务合规能力成为企业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未来企业能否有效应对消费税变化,不仅取决于产品技术优势,也取决于产品分类管理,供应链规划,数据和系统管理等。
建议相关企业以本次政策调整为契机,提前开展消费税专项评估,联动增值税出口政策变化,全面审视供应链结构、合同安排、产品规划及内部控制体系。在政策过渡窗口期内,企业应主动完成税负测算、产品梳理和业务调整,以更加稳健的方式应对新能源产业税收环境变化,并充分利用新技术税收政策支持产业升级。
在当前新旧政策过渡的窗口期,针对前文提及的产业链部分环节口径等复杂涉税诉求,企业亦可积极探索开展针对性的税收政策争取与合规论证。如果您在具体业务场景消费税政策适用或政策沟通路径规划中需要专业支持,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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