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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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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戴讲税|税友,既然业务都确定为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那么就不用在增值税申报表中填报相应金额啊
发布时间:2026-08-20   来源:税月有情 作者:戴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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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税友大家好,欢迎来到老戴讲税的时间!

最近,老戴在税总官网留言咨询栏目,看到一个其实老戴已经讨论过很多次的问题,只不过这次这位税友,向铁军多咨询了一个问题,就是关于申报表的填报事项。问题是税友向湖北铁军咨询的,具体如下:

尊敬的国家税务总局 12366 政策专家:

您好!现就跨境电商海外仓境外转售业务的增值税征税口径争议,申请总局确认。

1.境内居民企业开展 “境外采购、境外销售、货物全程不入境” 的货物转售业务,是否属于我国增值税征税范围?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2.若该业务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对应的销售收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应当如何规范填报?

附件中有我查询到的官方文件解释和其他地区的回答,以作参考。

湖北(武汉)铁军的回复如下: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文件规定: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的所有权,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第四条 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是指下列情形:

(一)销售货物的,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不动产、自然资源所在地在境内;

(三)销售金融商品的,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四)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法律法规授权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纳税缴费服务热线027-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感谢您的咨询,祝您工作愉快,欢迎再次咨询。

又是典型的政策规定的罗列,但是,其罗列的政策已经属于回复了税友的第1个问题,其实跟老戴之前和大家讨论的结论是一致的,就是说,如果居民企业开展 “境外采购、境外销售、货物全程不入境” 的货物转售业务,所销售的货物的起运地和所在地都不在我国境内,那么,就不属于在境内发生了应税交易,该业务不是我国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对应的收入,就属于不征收增值税的收入呗。

但是,铁军并没有回复第2个问题,究竟要怎么在增值税申报表中申报。

其实这个问题只要税友不钻牛角尖,就能想通的了。大家大可以看看增值税的纳税申报表,里面有没有类似“不征收增值税销售额”或者“不征收增值税收入”的项目可以填报嘛。很明显,目前的申报表里面是没有的,老戴查看了在某些省份试点的新版申报表,也没有,只是在《业务信息表》中有一个“非应税交易”的选项可以勾选而已。那也就是说,纳税人发生税友所述的不属于我国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业务,是无需在增值税申报表中填报对应金额的嘛。

这个逻辑也很简单,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是发生了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业务时,才要填报业务相对应的金额进行申报的,如果发生的业务压根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那还填报个毛线?

可能有税友会说,不对啊,纳税人发生了免税业务,也是要填报相应销售额进行申报的啊。这里,老戴想告诉大家,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和免征增值税的业务是两回事。对于免税业务来说,该项经营业务,是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的,只是国家处于扶持、鼓励等目的,给予了相应的免税优惠而已,这时候,当然要在增值税申报表中填报免税业务的销售额进行纳税申报啊。但是,对于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事项,它本来就不在增值税的“管辖”范围内,那不属于税收优惠政策,当然就没必要再申报表中填报相应的金额进行纳税申报了。

好了,本期的分享就到这里,老戴讲税,不是靠吹,拜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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