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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套现3亿,章子怡为何多交了4500万?
发布时间:2026-08-21   来源:每日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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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套现3亿,章子怡为何多交了4500万?

——合伙企业股权转让的备案开关

文/李冼

 

编者按:同样是合伙企业转让股权,备案与未备案之间,隔着一道4500万的税率鸿沟。本文以章子怡套现案为例,拆解创投备案如何成为20%与35%之间的“开关”,帮助大家在进行股权架构设计阶段看清这笔账。

2026年8月11日,港股上市公司上美股份发布公告,拟以约3.84亿元收购上海怡页29%股权。交易结构中有两个卖方:一是刘明,出售6%股权,对价约7944万元;另一个,是知名演员章子怡控股的共青城大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售23%股权,对价约3.045亿元。

大脚投资成立于2018年,注册资本300万元,参保0人。经公开资料查询,这家企业既未在发改委完成创业投资企业备案,也未在中基协办理私募基金备案。简单说,它就是一个普通的有限合伙企业。

问题就出在——它没有一道决定税率的备案。

4500万差在哪一步?

很多人有一种印象:合伙企业转让股权,穿透到自然人合伙人,按20%缴个人所得税。这个印象对了一半——对的那一半是税率数字,错的那一半是前提条件。只有经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其个人合伙人才可以选择按20%的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计税。没有备案的普通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所得要并入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这里要区分一个容易混淆的点。国税函〔2001〕84号规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按20%单独计税。这是“分红”的税率,不是“股权转让”的税率。很多人把两者混在一起,以为只要是合伙企业往外拿钱,就都按20%。实际上,分红是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20%;股权转让是经营所得,按5%-35%。两个税目,两套逻辑,中间隔着一道备案开关。

财税〔2019〕8号文(及2023年第24号公告延续)明确规定,创投企业可以选择两种核算方式——单一投资基金核算,个人合伙人按20%税率缴税;年度所得整体核算,按经营所得5%-35%累进。但前提是,你得先是一只在发改委或中基协完成备案的创投企业。

大脚投资没有这道备案,所以3亿元的套现所得只能走经营所得这条路。3个亿在经营所得税率表上,直接跳到最高档35%,应缴个税约1.05亿元。如果备案到位,按20%只需约6000万元。中间差出约4500万。

4500万不是一个小数目。它买的是一道行政手续的缺位。

两条路径的对比

对比项

未备案(大脚投资)

已备案创投企业

核算方式

年度所得整体核算

单一投资基金核算

适用税率

5%-35%五级超额累进

20%固定税率

3亿套现对应税款

约1.05亿元

约6000万元

税率依据

财税〔2000〕91号

财税〔2019〕8号

备案不是一个“可选项”,而是一个“税率开关”。开关打开,20%;开关没打开,35%。而且,财税〔2019〕8号第六条规定,创投企业选择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完成备案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视同选择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也就是说,哪怕你在发改委或中基协备了案,如果没在30天内向税务机关完成第二道备案,20%的税率照样拿不到。一旦确定,3年内不能变更。

两道备案,一道都不能少。

一道手续的代价

回到章子怡这个案例。大脚投资注册资本300万、参保0人,从工商信息看,它更接近一个持股平台,而非一只有组织、有备案的创投基金。如果当初设立时同步完成发改委或中基协的创投备案,并在30天内向税务机关完成核算方式备案,同样3亿元的套现,税负可以降低4500万元。

当然,备案有门槛——创投企业备案对投资方向、存续期限、投资比例都有要求,不是随便一个合伙企业都能备。但你可以用一把简单的尺子来判断:如果你的合伙企业主要用途是持有股权等待退出,且投资方向符合创投范围,就该在设立时同步启动备案流程;如果只是个持股平台、没有对外投资行为,备案这条路可能走不通——那就得在架构设计阶段就把税率成本算进去。

章子怡4500万的学费已经交了。问题是——你的合伙企业,备案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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