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依据41号文件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和14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依据41号文件第二十九条规定,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执行。
因此,对于存在离异重组等情况的家庭,子女教育专项附加具体扣除方法由父母双方协商决定,一个孩子扣除总额不能超过每月2000元,扣除主体不能超过两人。纳税人可以根据情况自行选择两种扣除方式,选定扣除方式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