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研究
个人所得税
诉讼后,被告(税局)已对争议原值认定予以纠正
发布时间:2026-08-19   来源:大力法税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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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某与国家税务总局*市古城区某局第一税务分局征缴税款一案
云南省*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6)云0702行初4号
原告:薄某,*。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市古城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机构地址:*。
原告薄某诉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市古城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征缴税款纠纷一案,原告因不服被告在2026年1月4日办理*市古城区XXX房产(不动产权证号:云20**古城区不动产权第00XXX05号)涉税事项中,将原告继承份额房屋原值认定为零的行政行为,向国家税务总局*市古城区税务局申请复议,国家税务总局*市古城区税务局作出古税税复决字[2026]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原告对复议维持决定不服,依法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26年5月28日受理后,原告以“被告已对上述原值认定予以纠正,于2026年7月14日重新核算原告继承份额应扣除原值,并于2026年7月22日将多征税款36853元全额退还至原告账户。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获得实际履行,本案行政争议已经解决。原告的合法权益已得到实际救济,本案继续审理已无必要”为由,于2026年7月30日向本院自愿撤回起诉。
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薄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薄某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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