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 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职工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原则上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础,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 %的范围内进行核定(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基数与此同)。
基于上述规定,依法合规缴纳社会保险本身不存在法律障碍。
然而过去多年里,大量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为了控制人力成本,选择不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或是仅按远低于实际工资的基数参保缴费。
在过去监管力度相对宽松的时期,这种“民不举、官不究”的模式,一度助力民营企业快速成长,同时民营企业也帮助国家吸纳解决了大量就业岗位。
为打消民营企业关于历史上未足额缴纳社保的顾虑,国务院办公厅甚至在2019年4月专门印发《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文件明确要求“妥善处理好企业历史欠费问题,在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
在这一政策背景下,多数企业打消了“后顾之忧”,开始逐步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但缴费基数始终维持在政策要求的最低标准。只要没有员工举报、未被稽查查处,监管方与企业就能维持相安无事的状态,保持着相对微妙的“平衡”。
但在2026年,这一平衡被彻底打破。
无论是一线城市,还是偏远地区,几乎所有企业都收到了这样的“口头”要求:2026年的“社会保险夯实率”必须达到对应标准,否则将会被严查,甚至还可能会被追溯补缴以前年度未足额缴纳的社保费用。
社会保险夯实率从两个维度进行考核:
一是公司内所有领取工资的未退休员工,只要没有在其他单位参保(理论上存在一人同时从两家及以上企业领取工资的情况),企业就必须为该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二是所有参保员工的缴费基数,必须严格按照该员工上月本人月平均工资核定: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社保缴费基数;平均工资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社保缴费基数。
举个例子,A公司给员工都缴纳了社保,员工参保率100%。但给员工缴纳社保的基数较低,基本上都是按员工上年月平均工资额的62%确定(该金额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 %范围内)。
则A公司的社保夯实率
=100%*62%
=62%
注:公式仅供参考。
目前社会保险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员工上年月平均工资在金税系统中可直接查询。理论上来说,即便企业不主动申报,税务部门也可以直接从系统中调取个人的上年月平均工资数据,不过目前仍由企业自行申报,相当于给企业留出了缓冲空间。
从目前掌握的信息来看,关于社会保险夯实率,不同地区的进度要求不同:有的地区要求5年内达到95%以上,有的地区则要求3年内达到95%以上,多数地区要求2026年夯实率不低于65%~70%。相关要求大多以“窗口指导”的方式传达,没有看到有哪个地区对此下发的正式文件。
2026年8月14日,《新京报》头条官方账号发布了对国家税务总局北京12366纳税缴费服务中心主任张卉关于“社保夯实率”的采访,应该是近期难得的一次“官方正式回应”。
张主任介绍,考虑到当前形势和企业经营状况,2026年以来,税务部门推进社保合规缴费、夯实缴费基数的范围为“有缴费能力的大中型企业”。即使对大中型企业,也坚持“一企一策”,允许其在合理时限内分步爬坡,尽量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
此外,税务部门开展这项工作仅规范当期缴费基数,不溯及既往,更没有开展集中性欠费清缴(注:坚持2019年国办的文件精神),当然,对职工投诉举报等涉及以前年度的个案,则“依法依规、一事一议”稳妥处置。
当然,不同地区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还会有一定差异。从2026年开始,社会保险夯实率偏低的企业,面临的监管大概率会更加严格,甚至可能会影响电子税务局的正常使用。下面这张图片就是一家企业因为社保夯实率太低的弹窗截图。

图片来源:中国会计报2026年8月12日网络文章《“社保夯实率”红线警报!限期整改,否则停用电子税务局网报功能》
正所谓“屋漏偏逢连夜雨”,在当前这个特殊阶段,也希望所有企业能尽快跳出“内卷式竞争”的困局,通过优胜劣汰实现良性发展,稳步提升企业利润水平,顺利度过这段不会太过漫长的行业“寒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