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增值税的热点问答
1. 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法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因此,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应纳入当期销售额一并判断是否达到起征点标准。
2. 如果将购入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是否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规定: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
(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本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因此,将购入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属于第二种情况,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3. 一家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其业务模式主要是清包工,能不能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文件规定:
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
(一)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一般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交易,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因此,可以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
4. 建筑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在同一个预缴地有多个项目,每个项目的月销售额都没超过10万元,但是这几个项目合计销售额超过了10万元,需要预缴增值税吗?
答: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因此,在同一个预缴地有多个项目的建筑企业,应该把所有项目当月的合计销售额加起来判断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比如,纳税人在同一预缴地现在有两个项目,每个项目的月销售额都是8万元,加起来就是16万元,超过了10万元的标准,那就需要预缴增值税了。
税费政策热点问答(应税交易、简易计税、进项抵扣)
1.哪些情形应当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的所有权,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增值税法第三条所称货物,包括有形动产、电力、热力、气体等;服务,包括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以及信息技术服务、文化体育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等生产生活服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无形资产;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资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2.增值税法中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具体是指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四条 第四项所称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是指下列情形: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外现场消费的服务除外;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服务、无形资产与境内的货物、不动产、自然资源直接相关;
(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重点变化在于:按照目的地原则完善服务及无形资产征税规则,将其优化为两个标准:一是销售方是境内纳税人,二是在境内消费。
3.视同应税交易的情形有哪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4.纳税人在公司任职,按月取得工资薪金收入,还有银行存款并定期取得利息,这两项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员工为受雇单位提供服务取得工资薪金,以及取得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均不属于应税交易收入,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一)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二)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四)取得存款利息收入。
5.企业的主营业务中,有部分业务是向境外客户提供服务,哪些跨境服务可以适用零税率?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跨境销售下列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一)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设计服务、广播影视制作和发行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和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二)向境外单位转让的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技术;(三)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对外修理修配服务。如果公司业务在上述范围内,则可以适用零税率。
6.增值税法中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是多少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一条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率为3%。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进一步明确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
(一)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一般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交易,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包括:
1.销售自行采掘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和以自行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自行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2.小型水力发电单位销售自产的电力。
3.销售自来水。
4.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5.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6.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7.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8.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等。
(二)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一般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交易,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包括:
1.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者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
2.收取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
3.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4.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含自建)的不动产。
5.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6.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等。
(三)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交易,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包括:
1.自2026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
2.自2026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不含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
3.自2026年1月1日起,销售旧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
4.自2026年1月1日起,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住房,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5.自2026年1月1日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中现行有效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6.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除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增值税应税交易,依照3%征收率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项目,当期在预缴地实现的全部价款、预收款(均不含增值税)合计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7.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3号)中现行有效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7.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既在境内销售商品,又为境内客户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应当按照什么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两项以上应税交易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举个例子:甲公司在境内销售商品,适用13%的税率,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是适用9%的税率,因此应当分别核算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销售额。但如果未分别核算,则需要从高适用税率。
8.如果发生同时包含销售货物和服务,且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一项应税交易具体应如何适用?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是指上述应税交易中居于主体地位的业务,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
9.境外企业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应当如何申报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五条规定: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由扣缴义务人依照本法规定代扣代缴税款;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委托境内代理人申报缴纳税款的除外。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自然人出租境内不动产,有境内代理人的,由境内代理人申报缴纳税款。
10.所有进项税额都可以用来抵扣销项税额吗?
答:并非所有进项税额都可以用于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二)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三)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四)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五)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税费政策热点问答(增值税汇总申报、税款预缴、一般纳税人登记)
1.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纳税人是否可以汇总申报纳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地点,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省级以上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增值税法 第二十九条 第一项所称经省级以上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申报纳税,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但不在同一县(市、区、旗)内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是多少?纳税人应何时申报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规定,明确: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一日内发生多次应税交易的,按日适用起征点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3.需要预缴税款的情形有哪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下列情形应当按规定预缴税款:
(一)跨地级行政区(直辖市下辖县区)提供建筑服务;
(二)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
(三)采取预售方式销售房地产项目;
(四)转让或者出租与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旗)内的不动产;
(五)油气田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
预缴税款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4.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是什么?符合什么条件需要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应留存备查什么资料?
答:(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二)增值税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以下两类情形外,应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1)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以下简称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自然人。
其他应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情形,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纳税人应将本公告规定涉及的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具体来看,纳税人按照《公告》第二条规定主动办理登记,应将会计核算健全说明等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纳税人符合《公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偶然发生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应将销售发票或其他能够证明应税交易属于偶然发生的有关材料留存备查;纳税人按照《公告》第四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办理选择或者退出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将有关身份信息、经营情况等有关材料留存备查。
5.纳税人因自行补充或更正、风控核查、稽查查补等调整的销售额,是计入税款所属期的销售额,还是计入调整行为发生当期的销售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因自行补充或更正、风控核查、稽查查补等调整的销售额,应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入对应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6.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了规定标准,应在什么时候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一般纳税人的生效之日应如何确定?如何办理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在超过规定标准的次月申报纳税期限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还有种特殊情况,纳税人因自行补充或更正、风控核查、稽查查补等调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应自调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登记手续。根据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超过规定标准的当期1日。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超过规定标准后,应结合实际经营情况,对季度内销售额按月拆分,以确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具体月份。
7.小规模纳税人时期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在成为一般纳税人之后进行抵扣吗?
答: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8.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留抵退税政策以及软件产品即征即退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加计抵减: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以下称集成电路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二)留抵退税:自2025年9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起,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1)“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以下简称制造业等4个行业)纳税人,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2)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下同)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按季纳税的,第二季度,下同)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第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的60%。
(3)除制造业等4个行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比例退还新增加留抵税额。新增加留抵税额不超过1亿元的部分(含1亿元),退税比例为60%;超过1亿元的部分,退税比例为30%。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不符合本条第二项规定的,可以按照本条第三项规定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三)软件产品即征即退政策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3)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9.企业收到外币的销售款,应该怎样计算增值税销售额?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八条规定: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在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时,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日或者当月1日有效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确定折合率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
10.企业发生的交易属于增值税免税优惠范围,但不想适用免税政策,可以吗?
答: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可以放弃增值税优惠;放弃优惠的,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得享受该项税收优惠,小规模纳税人除外。
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新旧法条差异的热点问答
1.我们公司是做服装零售的,年销售额大概400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后,我们属于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能选择哪种计税方式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八条、第十一条,您企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若会计核算健全、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也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适用一般计税方法(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2.公司之前习惯按“3日”为纳税期限申报缴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后还能继续按这个期限申报吗?现在的计税期间有哪些选择?
答:您公司不能继续按“3日”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三十条删除了“1日、3 日、5 日”三个短期计税期间,现行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主管税务机关会根据您公司应纳税额的大小核定具体计税期间,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也可按次纳税。
3.公司同时经营销售13%税率的货物和6%税率的服务,如果没有分别核算销售额,会按什么税率计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两项以上应税交易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4.一般纳税人取得长期资产用于混合用途的,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附件:《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 》规定,第九条 纳税人取得以下长期资产,用于混合用途的,购进时先全额抵扣进项税额,此后在用于混合用途期间,根据调整年限计算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逐年调整。
(一)2026年1月1日后(含当日,下同),按照会计制度应当开始作为相关资产核算,且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
(二)2025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已在会计制度上按照相关资产核算且在2026年1月1日后完成资本化改造,完成后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
第十条 纳税人取得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长期资产,用于混合用途的,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