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认为,这个处理已相当可以了,特别是针对小汽车转让的事项,只是说价格低,但这么低的原因:是不是转让给股东或相关人员?有没人考虑个税的问题?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一次性税前扣除)了,2900的收入是不是太象征性了?除了增值税,还是关注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哟!
行政处罚相对人 赤峰*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稽查局
罚款金额(元) 74,568.42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6-08-06 发布日期 2026-08-07
违法事实 我局于2026年8月6日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赤税稽处〔2026〕?号),经调查,认定你有如下违法事实:(一)你单位2024年1月以450000.00元购买越野车一辆,2024年10月将该车辆以2900.00元对外销售,价格明显偏低,经计算2024年少申报缴纳增值税7099.51元。(二)上述少申报缴纳增值税造成2024年少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48.48元。(三)你单位部分办公用房未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你单位未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申报缴纳房产税,造成2022年至2024年合计少申报缴纳的房产税141788.83元。
违法行为类型 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处罚结果 决定将你单位上述少申报缴纳税款定性为偷税,决定对你单位偷税行为处百分之五十罚款74568.42元。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内蒙古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1年9号)第17条第(一)项“五年内首次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并能够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且未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华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公告2024年第3号)第18条第(一)项“五年内首次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并能够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且未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