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风险
个人所得税
1nsqc6901x4av,g99f2d4z9lnd
111人未如实申报网络平台带货佣金收入,天津税局集中通知督促自查补缴个税
发布时间:2026-08-19   来源:华税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图片7.png

税务事项通知书(李某某等111人)

李某某等111人:

现向您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

请您及时到我局(天津市西青区华苑产业区开华道20号高新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签收《税务事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事项通知书》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津新税二通〔2026〕1001号

李某某(210112********):

事由:关于您在网络平台取得带货佣金收入应如实申报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通知内容:您存在应申报未申报、应申报少申报网络平台带货佣金收入的情况,请您自查各网络平台自账号注册以来的带货佣金收入申报情况,并于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办理纳税申报或如实更正已申报数据并缴纳税款,以免影响您的个人权益和纳税信用。不如实申报或拒不缴纳税款的,可能面临移交稽查、公开曝光等后果。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

二〇二六年八月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津新税二通〔2026〕1002号

马某(610425********):

事由:关于您在网络平台取得带货佣金收入应如实申报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通知内容:您存在应申报未申报、应申报少申报网络平台带货佣金收入的情况,请您自查各网络平台自账号注册以来的带货佣金收入申报情况,并于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办理纳税申报或如实更正已申报数据并缴纳税款,以免影响您的个人权益和纳税信用。不如实申报或拒不缴纳税款的,可能面临移交稽查、公开曝光等后果。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

二〇二六年八月十七日

 

注:其余109份《税务事项通知书》除文书文号、当事人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码不同外,事由、依据与通知内容均相同,此处从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华税点评

近日,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以公告送达方式,向李某某等111人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其自查各网络平台自账号注册以来的带货佣金收入申报情况,限期补报并缴纳税款,逾期将面临移交稽查、公开曝光等后果。此次集中通知表明,网络平台带货佣金收入已成为电商领域税收监管的重点,有以下三点值得关注。

第一,本次通知处于提示提醒、督促整改阶段,主动补报是关键窗口期。近年来,税务机关对网络主播、带货达人等新业态从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坚持教育在先、惩戒在后,对涉税风险人员先行风险提示、督促整改,主动纠正的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对拒不整改、情节严重的再依法约谈警示、立案稽查并公开曝光。当事人在此前端环节主动如实补报补缴的,通常仅补税并加收滞纳金,一般不定性偷税、不予处罚,故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更正申报,避免风险升级。

第二,带货佣金收入需准确区分性质。个人从网络平台取得的带货佣金,以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工作室等形式承接业务的,属于经营所得,依《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按纳税年度计算;以个人身份提供劳务、未设立经营主体的,则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依同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并入综合所得按年合并计税。本次通知同时援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与第十二条第一款,正是因111名当事人收入性质不尽相同。收入性质不同,适用税率、可扣除项目及预扣预缴方式均有差异,自查时应准确判断、如实归类。尤其是同一主播、达人同时与多个商家、MCN机构或平台合作的,更应准确归集各渠道取得的佣金收入,避免漏报、少报。

第三,批量识别背后是平台涉税信息报送与大数据比对。税务机关得以批量锁定111名当事人并掌握其历年佣金数据,依托的正是平台涉税信息报送制度与税收大数据分析。随着《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施行,互联网平台企业需按规定报送平台内经营者、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与收入信息,个人在平台取得的佣金收入已日趋透明。从业人员应主动核对平台后台数据、留存成本费用凭证,依法如实申报。

 

扫一扫,打开该文章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2026024305号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