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风险
综合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均不得将涉案税款按一般赃款或其他形式直接缴入地方财政,应当交由税务机关上缴国库。”
发布时间:2026-08-14   来源:大力税手法税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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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税稽三罚〔2026〕155号
行政处罚相对人    莱芜市*塑胶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罚款金额(元)    5,000.00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6-08-03    发布日期    2026-07-31
违法事实    你单位取得费县邦*木材加工厂、费县宝8木材加工厂、费县启*板材厂、费县启*板材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77份(金额合计26351150.56元,税额合计3425649.44元,价税合计29776800元)。经核实,你单位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将上述277份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你单位已于2024年对部分涉案发票抵扣情况进行自查,对其中36份发票(发票代码:3700201130,发票号码:14870069-14870080,22297493-22297511,06958965-06958969)已追补到抵扣当期进行了转出并补缴入库增值税446905.4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1283.38元、教育费附加13407.16元、地方教育附加8938.12元及相应滞纳金301845.48元。你单位未按期提供账簿凭证,经限期改正后,你单位仍未提供。对你单位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核定为5%。本次检查,你单位需补缴增值税2978743.9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08512.08元、教育费附加89362.33元、地方教育附加59574.88元、企业所得税1299323.4元。你单位未在上述增值税税款(2978743.99元)认证抵扣的所属期缴纳入库,造成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增值税的问题。我局立案检查前,你单位实际控制人已因本次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被费县公安局逮捕,费县公安局在立案侦查阶段于2024年7月24日扣押你单位非法所得款项1500000.00元,你单位于2025年11月26日向费县人民法院缴纳违法所得1478743.99元,根据费县人民法院出具的《情况说明》,上述退缴至费县公安局和费县人民法院的合计2978743.99元是你单位抵扣的增值税税款,根据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判决,费县人民法院对涉案税款追缴处理不当,应予以纠正,你单位抵扣税款,造成的少缴税款,由涉案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追缴入库。根据《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公安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印发<依法规范办理涉税刑事案件*>的通知》第八条“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均不得将涉案税款按一般赃款或其他形式直接缴入地方财政,应当交由税务机关上缴国库。”,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规范“不予加收*确认”事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税
违法行为类型    -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保管账簿行为处5000.00元的罚款。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你单位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取得虚开的27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26351150.56元,税额合计3425649.44元,价税合计29776800元的行为,定性为虚开发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你单位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假申报造成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因你单位实际控制人已因此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被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7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不再给予罚款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账簿应当保存10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你单位未按照规定保管账簿且无法在责令限期内补救,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2020年第3号)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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