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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一套人马,两块牌子”,足以证明两公司在人员上是混同的,两公司应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要旨】1、关联公司的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交叉或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的,构成人格混同;关联公司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关联公司相互之间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案涉两企业存在一人同时或者前后兼任两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情况,该两企业亦曾在不同时期、不同场合均出具《证明》称该两公司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足以证明两公司在人员上是混同的。因此,虽然鹿业发展公司与海南省鹿场表面上是彼此独立的公司,但两公司之间已实际构成了人格混同,其行为违背了法人制度设立的宗旨,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因此,本案与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5号的基本案情相类似,原审判令鹿业发展公司对案涉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民申470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海南鹿业发展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海南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一审被告:海南省鹿场。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
一审第三人:海南省农牧业发展总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海府路73号。
一审第三人:海南盈金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王毓莹
审 判 员 陈宏宇
审 判 员 曹 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陈 亚
书 记 员 林文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