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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
四川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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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2026-08-20
2026-08-20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26-08-19   来源:四川省财政厅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按照财政部非税收缴管理的新要求,以及全省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改革以来的实际情况,财政厅修订了2021年印发的《四川省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办法》,形成《四川省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请于2026年9月18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来信请寄至: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南新街37号四川省财政厅国库处(支付中心)(邮编610016),信封上注明“四川省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二、电子邮件请发至:942669939@qq.com。
  四川省财政厅
  2026年8月19日

  四川省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文件制定目的和主要依据】  为规范全省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四川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地方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库〔2017〕7号)、《四川省非税收入管理实施办法》(川财非〔2017〕7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5〕4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税收入定义】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国家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取得的各项收入。
  第三条【收缴电子化管理定义】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是指利用信息网络技术,以经过合法有效数字签名的电子文件为依据,全流程在线办理政府非税收入收缴业务的管理方式。
  第四条【适用范围】  全省各级财政部门组织征收的非税收入实行收缴电子化管理。税务部门征收的非税收入、另有规定通过就地缴库方式收缴的非税收入,不适用于本办法规定的收缴电子化管理。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税务部门征收非税收入的信息共享工作。
  第五条【总体要求】  非税收入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全省各级财政部门、执收单位要按照“资金安全、渠道规范、高效便捷”的总体要求开展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执收单位、收单机构、收款银行应当加强协同配合和内控管理,提高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质效,确保非税收入收缴依法依规、应收尽收、不得乱收。
  第六条【管理机制】  全省非税收入收缴实施“2+2”管理机制。即:遵循全省统一的业务规范和技术规范两套标准,依托四川省非税收缴暨财政票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非税收缴系统”)和四川省政务服务公共支付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支付平台”)两个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信息系统开展非税收缴业务。
  第七条【名词解释】 本办法所称收单机构是指接入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信息系统并面向缴款义务人提供缴款服务的机构。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
  本办法所称收款银行是指接入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信息系统,收纳划转非税收入资金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
  本办法所称缴款义务人(以下简称“缴款人”)是指依法依规应当缴纳非税收入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监管要求】  全省各级财政部门、执收单位、收单机构和收款银行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健全非税收入电子化收缴监管机制,加强非税收入收缴监督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和收缴信息安全。
  第九条【财政部门职责】  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业务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完善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制度;负责本级非税收入项目管理、专户管理、账务核对、资金清分、退付审核、监督检查、业务培训等工作;为规范开展非税收入收缴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保障。
  第十条【执收单位职责】  执收单位是非税收入的征收单位,履行非税收入收缴主体责任。主要职责是:负责公示本单位非税收入征收项目等事项、按照规定征收和解缴非税收入、核对非税收入征收情况、办理资金退付等具体工作;负责为缴款人提供缴款咨询,告知缴款人电子化缴款方式,解决缴款人缴款过程中或缴款完成后遇到的问题。
  第十一条【收单机构和收款银行职责】  收单机构和收款银行主要职责是:负责按照财政部门业务规范办理资金收纳划缴、清分清算、对账纠错等工作;按照财政部门技术规范实现本单位业务系统与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和信息传输,配合财政部门开展系统升级改造;做好业务培训工作,指导和监督辖区内分支机构规范开展非税收入收缴业务。
  第三章 收缴管理
  第十二条【收缴业务标准】  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业务按照我省非税收入收缴业务标准,使用统一的执收项目识别码、缴款识别码和缴款渠道。
  第十三条【收缴程序】  收缴电子化管理的非税收入,实行直接缴款和汇总缴款两种收缴程序。
  (一)直接缴款:指执收单位向缴款人开具缴款通知,缴款人直接通过收单机构缴款,将应缴款项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具体收缴流程分为以下环节:
  1.通知:执收单位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信息系统为缴款人开具缴款通知,并以现场通知、在线、短信、电话等方式告知缴款人。
  2.缴款:缴款人根据缴款通知,在规定的有效期内通过收单机构提供的银行柜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终端等渠道进行缴款。
  3.信息确认:缴款完成后,收单机构和收款银行应将缴款信息实时反馈给财政部门,执收单位可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管息系统或执收单位业务系统查询缴款信息。
  4.开具票据:缴款成功后,缴款人可通过“四川省财政电子票据公共服务平台”查验、打印、下载财政电子票据。电子票据的报销、归档按照会计信息化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二)汇总缴款:指执收单位直接向缴款人收款并向缴款人开具《非税收入通用票据(电子)》,执收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将收纳的资金汇总后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通过收单机构将资金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第十四条【缴款期限】  非税收入一般实行直接缴款程序将应缴款项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财政部门和执收单位应加强汇总缴款的非税收入管理,推动具备条件的集中汇缴非税收入实行直接缴款。除另有规定外,汇总缴款方式收缴的非税收入应在核实清算后的5个工作日内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缴入国库。
  第十五条【收缴方式】  非税收入电子化缴款分为查缴和虚拟账号两种方式。
  (一)查缴方式缴款:缴款人凭缴款识别码通过收单机构查询应缴信息,确认无误后,由收单机构将资金划转至收款银行。
  (二)虚拟账号方式缴款:执收单位在非税收缴系统中开具缴款通知时,选择转账缴纳方式,系统生成虚拟账号,缴款人根据虚拟账号缴款。收款银行办理虚拟账号模式收款的,应在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下开设虚拟账户并生成若干虚拟账号。收款银行负责虚拟账号的资金与信息安全。
  第十六条【便捷缴款条款】  鼓励具备条件的执收单位将业务系统对接公共支付平台推动非税收入实施便捷收缴。开展非税收入便捷缴款需由执收单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厅备案。缴款人通过公共支付平台完成便捷缴款后,收单机构将收纳的资金划转至各级财政收款银行。
  第十七条【缴款要求】  缴款人应按照缴款通知书金额一次性完成人民币缴款。缴款人自主选择支付方式和渠道进行缴款,收单机构不得拒绝缴款人办理现金缴款业务。
  第十八条【信息不明款项条款】  收单机构和收款银行在办理非税收入收缴业务时,应将直接转账没有缴款信息或缴款信息不匹配的款项退回缴款人,鼓励收单机构运用技术手段作资金拦截处理。
  第四章 退付管理
  第十九条【退付原则】  发生误缴、多缴等技术性差错或政策调整、收缴决定取消等原因需要办理非税收入退付的,原则上由缴款人按照执收单位的要求提出退付申请,执收单位审核后向财政部门提出退付申请,明确退付原因、退付金额和收款人账户信息等事项。
  收单机构因网络、系统等原因重复收款的非税收入,可由收单机构按原金额、原渠道直接退付至缴款人并当日冲正账务。
  第二十条【退付程序】  非税收入退付流程按照退库或退款的程序分类办理。
  已缴入国库的非税收入,由执收单位填制退库凭证,报经同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审核后,由人民银行将资金从国库单一账户退还至缴款人或执收单位。
  已缴入财政专户尚未缴库的非税收入,财政部门按程序审核执收单位提交的退付申请后,将资金从财政专户退还至缴款人或执收单位。
  第二十一条【自动退付】  已缴入财政专户尚未缴库的非税收入需办理退款的,可根据缴款情况采取线上自动退付方式。主要分为:
  (一)通过查缴方式缴纳的非税收入,尚未确认收入的由缴款人提出退付申请,执收单位通过非税收缴系统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通过系统设定的缴款识别码核验功能自动完成资金退付。
  (二)通过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的非税收入,缴款成功1年内可由缴款人通过执收单位业务系统提出线上退付申请,执收单位审核同意后,财政部门根据公共支付平台设定的缴款信息核验功能自动完成资金退付。
  (三)除上述情形外其他无法实现线上自动退付以及缴款信息不明等原因需要办理退付的,由缴款人向执收单位提出退付申请,经执收单位审核同意后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提交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办理。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资金归集原则】  非税收入资金严格按照收入级次归集至各级财政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第二十三条【清分资金归集】  涉及省级与市县级之间进行清分清算的非税收入,收单机构或收款银行根据有关政策或财政部门清分清算规则将资金划入各级财政收款银行。
  第二十四条【资金归集时限】  负责收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收款银行应于收款当日将非税收入资金划入各级财政专户,非银行支付机构按照协议约定划转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延压、截留、挤占、坐支、挪用非税收入资金。
  第二十五条【央地分成资金归集】  中央和地方分成非税收入资金归集划转按照财政部或中央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六章 账户管理
  第二十六条【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账户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控制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设,除新成立一级财政机构外,各级财政原则上不新增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新增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严格按照账户管理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七条【跨行清分资金的财政专户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应在本级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中择优选取一个作为跨行非税收入清分资金接收账户,用于接收跨行非税收入清分资金。
  第二十八条【执收单位选择收款财政专户管理】  执收单位按照“同行优先、跨行自选”原则,将收缴的非税收入归集至单位基本户开户行对应的同行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执收单位跨行归集资金的,通过集体决策等方式选择一个同级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确定后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十九条【财政专户信息管理】  新增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专户信息发生变更的,市县财政部门通过非税收缴系统上传正式文件和相关资料提交上级财政部门审核。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更新维护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信息,确保非税收入资金及时准确收纳、清分、划转。
  第三十条【对外提供财政专户信息要求】  各级财政部门原则上不对外提供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信息,避免误缴、不规范缴款等行为。
  第三十一条【商户号管理要求】  财政厅在非银行支付机构开设商户号用于便捷收缴非税收入资金的归集。未经财政厅同意,市县财政部门不得在非银行支付机构、银行卡清算机构开设商户号开展非税收入便捷收缴。
  第七章 系统管理
  第三十二条【系统接入要求】  涉及开展便捷收缴的非税收入收缴业务,执收单位、收单机构和收款银行应按照财政部门业务规范和技术规范相关要求对接公共支付平台。接入非税收缴系统和公共支付平台的收单机构、收款银行和执收单位应严格遵守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密码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开展安全监测,制定应急预案,做好系统保障和安全防护工作,并签订系统接入承诺函。
  第三十三条【系统接口管理】  未经四川省财政厅同意,任何机构、单位和个人无权将非税收缴系统和公共支付平台相关接口开放或外连给第三方机构和个人。
  第三十四条【数据安全要求】  未经各级财政部门同意,任何机构、单位和个人无权将非税收入收缴数据和相关信息提供给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依法依规取得非税收入收缴数据和信息的机构、单位和个人,对取得的数据和信息安全负责。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处罚条款】  开展非税收入收缴业务的相关单位和机构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内控管理】  市县财政部门和各级执收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加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有效期】  本办法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四川省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办法》(川财规〔2021〕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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