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薪酬延期支付,个税怎么算?
(中国税务报社何振华税收宣传工作室供稿。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张家界市税务局)
前不久,国内某金融企业B公司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版)》。根据该制度,B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并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B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实行延期支付,延期支付比例不低于40%。其中,董事长和总经理不低于50%。B公司发生风险损失超常暴露时,应当按照公司对于绩效薪酬追索扣回的相关规定,停止支付有关责任人员绩效薪酬未支付部分,并将对应期限内已发放的绩效薪酬追回。
工资薪金所得以“实际取得(收付实现制)”作为个人所得税计税的主要判定标准,以个人实际取得、实际支配所得作为纳税义务的主要判定标准。对于企业高管而言,绩效薪酬对应个人所得税的计算、申报与后续调整,可以按照当期即时发放、跨期延期取得、薪酬追索扣回这3类场景,分别进行处理。
当期即时发放:按常规工资薪金计税扣缴
对于年度绩效薪酬中当期全额发放、无延期、无追索约定的部分,适用通用工资薪金所得征管规则,实务口径清晰、统一。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绩效津贴等所得,纳入综合所得计税范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计税方式上,当期实发绩效薪酬全额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收入,扣除个人按规定缴纳的“三险一金”、每年6万元基本减除费用以及专项附加扣除后,按照综合所得七级超额累进税率预扣预缴;年度终了后并入综合所得参与汇算清缴,多退少补。该部分薪酬权属即时完整转移,无后续变动风险,涉税处理与普通职工薪酬保持一致。
延期取得:遵循税务处理基本原则
延期取得的绩效薪酬,是当前金融行业个人所得税处理的热点。实务中,部分高管可能存在疑问:薪酬已在会计年度计提入账,是否需要在当年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从收入实质来看,留存的延期绩效薪酬资金全程由企业统一管理,高管在合同约定的取得周期内,无法支配、使用和处置该笔资金。同时,薪酬附带追索扣回条款,一旦触发风险条件,已递延未发放的薪酬将直接停发、追回,收益存在不确定性,本质上属于附条件的或有收入,并未形成税法意义上的“个人实际取得的应税所得”。
结合个人所得税收付实现制与实质课税原则,递延绩效薪酬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取得当日,而非会计计提年度,即个人在哪一纳税年度实际领取递延薪酬,就在该年度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该判定标准与个人所得税法“实际取得”的核心认定规则保持一致。
简单来说,假设某高管年度绩效薪酬合计1000万元(仅核算绩效薪酬,未纳入基本薪酬、个人五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等扣除项目)。其中,50%当期发放,剩余的50%分3年等额递延取得。当期实发500万元,全额并入当期综合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递延部分合计500万元,分3年取得,每年实际领取约166.67万元,每一笔款项均在实际领取当期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正常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值得注意的是,实务中,递延薪酬的实际税负受发放当年个人综合所得总额影响。若递延领取年度纳税人综合所得总额下降、适用税率档级下移。企业可建立薪酬测算模型,为员工提供个性化评估。
递延薪酬由企业代管期间若产生孳息,则需按照资金权属区分处理。孳息权属归用人单位所有、未实际向高管发放时,个人未取得应税所得,不发生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对此,企业须在薪酬协议中明确孳息归属与发放形式,提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并保存相关记录。
薪酬追索扣回:分情形办理税款退补
高管往期已发放、已完税的绩效薪酬,因后续履职风险被公司追回,已缴税款如何处理也是行业关注的热点问题。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实务中,需区分“当年度追索”与“跨年度追索”2类场景分别分析。
“当年度追索”即薪酬当年发放、当年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且在同一纳税年度内被企业追回。此类情形下,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薪酬追索决议、扣款凭证、薪酬制度等资料,申请更正当期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调减对应工资薪金应税收入,直接退还已预缴的税款,全程由企业统一办理。税务机关在审核无误后,可通过冲减当期扣缴税额或办理多缴税款退税的方式处理。
“跨年度追索”是指,高管薪酬在前几个年度已实际取得并完成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后续因风险追责被追回。往期申报及汇算数据已归档后,企业无法直接在扣缴端更正历史扣缴报表,须由高管本人发起更正申报,视情况申请退税或抵减。高管本人需整理提交企业薪酬管理制度、风险追责文件、追索扣款协议、资金流转凭证、原纳税记录等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被追索薪酬所属年度的综合所得申报,调减当年应税收入,重新核算全年应纳税额。多缴纳的税款可申请退还,也可选择申请抵减后续年度应纳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两类情形之外,还有一类情形:尚未取得的递延薪酬,因高管触发风险条款被永久停止发放。这部分薪酬自始至终未实际发放,个人从未产生纳税义务,因此无需办理任何税款退补手续,但企业应在递延薪酬税务台账中注销对应额度,备注停发原因及依据,并同步调整相关会计处理,确保账实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