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常税稽一税通〔2026〕234号
常州XX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41232361*****):
事由:经对你单位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收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
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你单位及江苏XX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常州分公司)、江苏XX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新北分公司(以下简称新北分公司)在与新北区XXXX环保设备经营部(以下简称墨扬)、新北区XXXX环境咨询服务经营部(以下简称开心小筑)、新北区三井XXX环境咨询服务经营部(以下简称XXX,后变更为新北区XXXX环境咨询服务经营部)、新北区XXXX环境信息咨询服务部(以下简称XX)、新北区河海XX环境信息咨询服务部(以下简称XX)、新北区三井XX培训经营部(以下简称XX)等6户个体工商户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收受其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652份,价税合计18560120元。
以上款项通过你单位及分公司银行对公账户支付15906320.60元后回流至田XX个人账户13852514.10元、李XX个人账户2053806.50元。上述资金由田XX、李XX支配使用,未能提供用于公司经营的有效证据材料,未归还到公司对公账户。
常州分公司、新北分公司系你单位为拆分收入、骗享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成立的,实际经营主体仍为你单位。
2017年7月6日,你单位股东由田XX、李XX变更为李XX、田X;
2019年10月31日,你单位法人代表由田X变更为李XX;
2026年2月11日(税务检查期间),你单位法人代表由李XX变更为李XX;
6户个体工商户中XXXX业主为李XX、XXX的业主为田XX、XXXXX的业主为田X(与田XX为亲戚关系)、XX的业主为你单位员工都X,6户个体工商户的下游交易方基本为你单位及常州分公司、新北分公司。
综上,田XX、李XX虽已变更股东身份,但实际经营你单位业务,并享有经营的收益。基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上述回流至田XX、李XX的资金视同分红,应由你单位代扣代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3181264.12元,其中应代扣代缴田XX个人所得税2770502.82元,李XX个人所得税410761.3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和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六条、第十四条。
通知内容:
一、请你单位在2026年7月28日前,代扣代缴田XX个人所得税2770502.82元,李XX个人所得税410761.30元。
二、如你单位逾期不进行上述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对你单位进行处理、处罚。
2026年7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