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答疑
企业所得税
1wasyqzpkg3ot,xejw6i20sf5,e4drkjjstz5q,1cyxhybkzeg1y
企业在购置设备时选择享受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后续年度中,由于会计仍按预计使用年限分期计提折旧,而税法已在享受政策年度将设备成本全额扣除,导致税会处理产生差异。该差异后续年度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6-08-06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答: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第三条规定,企业选择享受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其资产的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即企业会计处理是否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方法,不影响企业享受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在享受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时,不需要会计上也同时采取与税收上相同的折旧方法。企业应在享受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当年度进行纳税调减处理。随着设备的使用,会计上仍在计提折旧,需要在后续年度将税会差异进行纳税调增处理。

 

扫一扫,打开该文章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2026024305号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