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增值税税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汉中市税务局
2026 年 8 月
前言
涉农税收政策是稳农业、惠民生、促振兴的重要财税支撑,也是规范农产品流通、生产加工全链条税收管理的制度基石。为全面落实减税降费惠农政策,精准助力乡村振兴发展,切实解决广大农业生产者、农产品经营者、农产品加工企业在日常经营中遇到的涉税政策、操作难题,我局系统梳理整合现行有效、高频适用、征管必备的农产品增值税法律法规、财税政策、征管规定,现进行公布。旨在让广大涉农市场主体精准懂政策、轻松享红利、合规防风险,让税费惠农政策直达快享、落地落细,持续优化涉农税收营商环境,全力护航我市特色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
一、农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种植环节
1.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单位和个人生产的列入适用 9% 税率货物范围注释的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 号)。
2.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初级农产品,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3.“公司 + 农户” 经营模式销售畜禽免征增值税。采取 “公司 + 农户” 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
4、制种企业特定模式。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1)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2)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种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年第 17 号)。
(二)流通环节:
1、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蔬菜是指可作为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为副食的木本植物及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财税〔2011〕137 号)附件《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
政策依据:《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财税〔2011〕137 号)
2、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政策依据:《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 号)
(三)加工环节
1、农产品适用 9% 的增值税低税率纳税人销售粮食等农产品,税率为 9%。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农产品。具体征税范围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9 号附件 1《适用 9% 增值税税率货物范围注释》执行。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
2、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免税农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允许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 9% 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取消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 13% 税率货物农产品 1% 加计扣除政策。
政策依据:《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3、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如增值税专用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直接抵扣进项税额,而是根据规定的核定方法(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主要针对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特定产品的行业(如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皮棉、精制茶、淀粉等)。具体试点行业范围由各省份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
二、发票开具
(一)农产品销售(收购)发票
农产品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税率为 “免税”。农产品收购发票,是指在农产品收购行为中,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包括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经营者)收购自产免税农产品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发票,系统在左上角自动打印 “农产品收购” 字样,税率为 “免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纳税人销售粮食等农产品,一般纳税人按 9% 的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小规模纳税人按照 3% 的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在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可选择享受减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减按 1% 开具发票。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
三、发票抵扣
(一)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不再区分是否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 13% 税率货物,购进农产品统一按 9% 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1.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
2.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 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 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
3.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 9% 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