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8月20日电(记者王聿昊、谢希瑶)商务部新闻发言人何亚东在20日举行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回应有关美征收无人机关税的提问时说,我们注意到美方对无人机及零部件征收232关税的决定。中方一贯认为,美方232措施是以“国家安全”为名实施单边主义、保护主义。事实上,中国对美出口无人机主要应用于农业、设备巡检、影视娱乐等民用场景。
何亚东表示,美方232措施泛化国家安全概念,对贸易伙伴实施差异化关税税率,歧视性对待中国相关产品,严重损害中国企业利益,扰乱全球无人机产供链合作秩序,进一步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中方对此坚决反对。我们敦促美方立即撤销232相关关税措施。
来源:新华社客户端
2026年9月3日生效 | 美国调整进口无人机及无人机系统组件关税,最高加征100%
1.在过去90天内,商务部长(部长)根据经修订的《1962年贸易扩展法》第232条(19 U.S.C. 1862)(第232条)的规定,向我提交了一份关于无人飞机系统(UAS)及其零部件和组件(合称UAS组件)进口对国家安全影响的调查报告。基于该调查所考虑的事实,并考虑到国家经济福利与国家安全的密切关系及其他相关因素(见第232条(d)款(19 U.S.C. 1862(d))),部长认定并告知我他的意见,即UAS和UAS组件正以如此数量和如此情况进口至美国,以致威胁损害美国国家安全,并根据第232条提出了调整UAS和UAS组件进口的建议,以使此类进口不会威胁损害美国国家安全。
2.部长还发现,UAS和UAS组件对美国的国家和经济安全至关重要。UAS是现代武装冲突中的关键技术,对当前和未来的美国军事行动至关重要。在最近的冲突中,它们已被证明至关重要,因为低成本UAS能够对昂贵得多的武器系统、设施和基础设施造成重大破坏。许多行政部门和机构(机构)将UAS用于执法、科学研究、环境监测、航空测绘、监视、农业、救灾以及搜索和救援等目的。此外,UAS被用于保护关键基础设施,以防范试图破坏或获取全美关键基础设施设施运营信息的对手,从而维护美国的国家与经济安全。私营公司以及州和地方政府也广泛使用UAS进行关键应用,如农业、应急和首次响应、电信、能源、建筑以及运输和配送。
3.部长发现,外国生产商的UAS进口渗透率很高,美国过于依赖外国的UAS和UAS组件来源。进口依赖造成了战略脆弱性,存在因地缘政治事件或自然灾害导致的供应链中断或延迟影响全球运输和贸易的风险。大多数商用和工业用UAS,即使是在美国生产的,也包含海外生产的关键零部件和组件。例如,许多在国内生产UAS的美国商业制造商高度依赖外国来源的关键UAS组件,如电机、电子速度控制器、锂离子电池和充电站,这造成了不可接受的国家安全脆弱性。这种依赖通过我们对关键技术的不可靠供应链的依赖以及潜在的严重网络安全漏洞,给美国国家安全带来了重大风险。
4.此外,部长发现,来自某些外国实体的UAS和UAS组件存在安全和安保风险。此类产品存在信息技术安全风险,因为其软件允许数据被发送回外国的制造商,然后可能被该外国政府利用。操作员无法控制这种数据流,因为它已集成到UAS出厂安装的操作系统中。
5.部长还发现,国内产业无法生产足够满足国家安全需求的UAS和UAS组件,并且对国产UAS和UAS组件的需求和需要只会增加。目前,人们担心美国工业能否以所需的速度和规模生产UAS和UAS组件,以充分支持国家安全行动和活动,包括在战争或武装冲突期间的激增需求,或以一种维持长期经济竞争力的方式生产。部长的意见是,需要迅速扩大终端产品、组件和子组件的国内产能,以满足预期的军事和商业需求,并确保美国的经济竞争力。
6.部长进一步发现,如果不加干预,外国进口和不公平贸易行为将继续损害美国、UAS产业以及依赖美国UAS产业的行业。部长认为,这阻碍了美国生产商投资于发展和扩大制造能力、生产及其劳动力的积极性。
7.鉴于这些发现以及部长报告中的其他发现,部长建议采取行动调整UAS和UAS组件的进口,以使此类进口不会威胁损害国家安全。例如,部长建议对最大起飞重量超过25公斤的UAS征收高额从价税,因为这些UAS更容易被用于与武器相关的目的,并且更可能拥有用于监视的复杂技术。部长建议对UAS充电站征收同样的高额从价关税,因为它们可用于控制通常部署在美国关键基础设施周围的自主UAS系统。部长建议对最大起飞重量为25公斤或以下的UAS征收较低的从价税。部长建议对某些关键的UAS组件征收较低的从价税,该税将在短暂延迟后生效,以便为这些产品的国内增产留出时间。部长还建议授权商务部为UAS和UAS组件建立一个回流生产计划,为承诺在美国建立新的UAS和UAS组件制造设施的公司提供优惠关税待遇。
8.在考虑了部长的报告、第232条(d)款(19 U.S.C. 1862(d))中的因素以及其他相关因素和信息后,我同意部长的认定,即UAS和UAS组件正以如此数量和如此情况进口至美国,以致威胁损害美国国家安全。依据我的判断,并考虑到部长的报告、第232条(d)款(19 U.S.C. 1862(d))中的因素以及其他相关因素和信息,我确定有必要且适当地采取下述行动计划,调整UAS和UAS组件的进口,以使此类进口不会威胁损害美国国家安全。
9.我确定有必要且适当地对某些UAS和UAS组件征收从价税。具体而言,我确定有必要且适当地对本公告附件一中所列的最大起飞重量超过25公斤的UAS、集成热成像仪的UAS、UAS充电站及某些UAS组件(除非本公告另有规定)的进口征收100%的从价税率。此外,我确定有必要且适当地对本公告附件二中所列的最大起飞重量为25公斤或以下的UAS(除非本公告另有规定)的进口征收25%的从价税率。
10.我确定有必要且适当地对本公告附件三中所列的某些UAS组件(除非本公告另有规定)的进口征收25%的从价税率。该关税将自本公告之日起180天后生效,以激励生产回流。
11.此外,我确定有必要且适当地授权部长,在确定某些UAS组件的进口可能损害为解决本公告中发现的国家安全风险而采取的行动时,滚动地将额外UAS组件纳入关税范围。
12.我还确定,有必要且适当地为投资于新的美国UAS和UAS组件生产能力的公司建立一项激励计划,具体详见下文。
13.依据我的判断,本公告中的行动对于应对UAS和UAS组件进口造成的美国国家安全所受的威胁损害是必要且适当的。本公告中的行动将特别鼓励增加国内UAS和UAS组件的生产,并减少对外国来源和外国供应链的依赖。这些行动还将促进美国在UAS、UAS组件及配件方面的投资、就业、制造业和创新;加强供应链;增强工业韧性;并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这些行动还将加强国防工业基地在国内生产关键系统和产品的能力,以支持军事行动、国防准备及其他国家安全职能和活动。
14.第232条授权总统采取行动,调整正在以如此数量或如此情况进口至美国以致威胁损害国家安全的某类商品及其衍生产品的进口,以使此类进口不会威胁损害国家安全。
15.经修订的《1974年贸易法》第604条(19 U.S.C. 2483)(第604条)授权总统将影响进口待遇的法规及其项下的行动(包括取消、修改、继续或征收任何税率或其他进口限制)体现在《美国协调关税表》(HTSUS)中。
因此,我做为美国总统,依据美国宪法和法律(包括第232条、第604条及《美国法典》第3编第301条)赋予我的权力,特此宣告如下:
(1) 对于在2026年9月3日东部时间凌晨12:01或之后入关消费或从仓库提取消费的商品(本公告第(6)条所涵盖的产品除外),HTSUS第99章子目III应按本公告附件四进行修改,并且本公告附件一和附件二所列UAS和UAS组件进口的适用从价税率应为:
(a) 对于本公告附件一所列的UAS、UAS充电站和关键组件,税率为100%,除非根据本公告第(4)或(6)条适用较低税率;
(b) 对于本公告附件二所列的UAS,税率为25%,除非根据本公告第(4)或(6)条适用较低税率。
(2) 对于在2027年2月9日东部时间凌晨12:01或之后入关消费或从仓库提取消费的商品,本公告附件三所列的UAS组件根据第232条征收的适用从价税率应为25%,除非根据本公告第(4)或(6)条适用较低税率。
上述第(1)、(2)条款在实际运用中应注意规格和部分用途的区分,例如最大起飞重量、是否搭载热成像等,若原产我国所出口的相应产品仅税号落在清单内但不符合本公告附件详情所对应的描述范围的,可使用9903.82.20申报声明进行豁免,供参考】
上述子条款中所述的“第(4)或(6)条适用较低税率”是指对部分国家(地区)的优惠关税措施,详见下方第(4)及第(6)(a)&(b)&(c)&(d)子条款说明。
【关务小二提醒3】:
公告附件3与附件1两份清单中有部分商品HTS税号同时出现,请注意区分规格与场景,若同时适用于附件3和附件1,则以附件1的加征率100%执行,详见下图说明。
(3) 根据本公告第(1)和(2)条征收的关税应持续有效,除非被明确降低、修改或终止。这些关税应在适用于此类产品的任何其他关税、税收、费用、征费和收费之外额外征收,除非本公告另有规定。
上述第(3)条款表示本次232条款无人机及零部件关税将与其他加征关税叠加计算。意味着清单内的产品即使原来已加征过232条款金属关税或301条款等关税,在本次公告中也将叠加】
(4) 对于日本、大韩民国、中国台湾、瑞士、列支敦士登或欧洲联盟成员国的产品,税率不得高于15%从价(包括HTSUS第1栏下的任何税率)。对于英国的产品,税率不得高于10%从价。这些税率仅在进口商证明几乎所有关键组件和技术均为美国、日本、大韩民国、中国台湾、瑞士、列支敦士登、欧洲联盟成员国或英国的产品时适用。部长应与他认为合适的任何高级行政分支官员协商,制定一个程序以确定特定产品是否满足本条款中的标准。部长应将符合或将要符合本条款标准的产品通知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
(5) 如果部长确定某UAS组件的进口增加方式威胁损害国家安全;助长本公告中发现的国家安全威胁;或以其他方式损害本公告或根据本公告为解决本公告中发现的国家安全威胁而采取的行动的目标,则授权部长将该额外UAS组件纳入本公告征收的关税范围。在决定是否将额外UAS组件纳入本公告征收的关税范围时,部长可向国内生产商、行业协会或其他利益相关方征求信息、反馈、建议或其他相关材料。根据本公告第(1)或(2)条适用的额外从价税率应适用于部长新增的任何UAS组件。任何新增应适用于在部长做出必要认定之日的东部时间凌晨12:01或之后入关消费或从仓库提取消费的商品,或该时间之后第一个可行的生效日期,具体以部长在《联邦公报》上发布的通知为准。部长被授权重新考虑其纳入决定,包括修改或撤销其决定。
(6) 部长被授权并应建立一个计划,以激励对美国生产设施进行新的投资,生产UAS和UAS组件(涵盖产品)。
(a) 部长被授权征求并接受正在美国建设将生产涵盖产品的新设施的公司提交的回流计划。任何回流计划应包括:如果计划获批,承诺在美国建设、翻新或扩建一个将生产涵盖产品的设施;承诺建设将在2029年1月20日之前开始;以及部长要求的任何其他相关信息和分析,包括部长设定的要求。
(b) 部长被授权批准本条款(a)分款中所述的回流计划。在决定回流计划是否符合批准条件时,部长应考虑其认为恰当的所有相关因素,例如公司是否已从战争部(DoW)或国土安全部(DHS)获得带有批准回流计划的有条件批准、预计开工日期、拟议计划的项目时间表是否具有商业合理性、拟议计划的项目里程碑是否具有商业合理性、回流项目的涵盖产品预计年产量、拟议计划的涵盖产品产量预测是否合理,以及降低的税率带来的利益将如何在回流计划的申请者之间分配。对于已向联邦通信委员会(FCC)提交UAS相关回流信息以供战争部或国土安全部裁决的公司,战争部长和国土安全部长被授权与该部长共享此类信息。在批准回流计划时,部长应以符合解决本公告中发现的国家安全威胁需要的方式行事。
(c) 如果部长与战争部长及其认为合适的任何其他高级行政分支官员协调后,批准了公司的回流计划,部长应允许该公司为其供应链进口涵盖产品以及必要的生产设备,数量与该回流项目完成后美国生产设施合理预期的涵盖产品年产量相称,而无需支付适用的第232条关税。此类利益应在设施建设期间提供。
(d) 部长被授权采取其认为恰当的所有行动来实施和贯彻本计划,包括在符合适用法律的情况下,发布法规、规则、指南和程序。部长应为寻求回流的行业简化此流程,并在适当时将回流要求与FCC的有条件批准申请保持一致。所有经批准的回流计划均应受部长的监督和执行。部长可要求获得批准回流计划的公司向商务部提交报告以确保遵守国内生产承诺,部长可要求对此类报告进行审计,包括由外部审计公司进行。如果部长认定某公司严重未能履行其作为授予本公告详述关税优惠依据的约定承诺,部长被授权中止并撤销根据本公告授予的关税优惠。在行政部门评估认为公司就回流承诺存在欺诈或故意误导美国政府的情况下,关税优惠的撤销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具有追溯力,CBP专员可因关税优惠的追溯性撤销而征收所欠的额外关税。行政部门可在符合适用法律的范围内寻求或施加任何适当的罚款或处罚。
(7) 对于在2026年9月2日列入战争部“蓝色UAS清算名单”、“蓝色UAS框架”或FCC“有条件批准名单”的公司,本公告第(1)条所述的生效日期应为本公告日期起180天,涉及FCC有条件批准名单上的涵盖产品及其组件,以及战争部蓝色UAS清算名单上的产品及其组件。部长应将符合或将要符合本条款标准的公司和产品通知CBP。
(8) 只有根据经修订的《1930年关税法》第313条(a)和(b)款(19 U.S.C. 1313(a)–(b))提出的制造退税申请,才适用于根据本公告对满足以下条件的商品征收的关税:
(a) 该商品不属于受反倾销或反补贴税令约束的货物类型,无论该商品是否来自该税令所列的一个或多个国家;
(b) 该商品为贸易协定伙伴的产品,贸易协定伙伴包括英国、欧盟、瑞士、列支敦士登、日本、大韩民国、墨西哥、加拿大以及与美国签订贸易和安全协议的任何贸易伙伴;以及
(c) 该商品至少85%的含量为贸易协定伙伴的产品。
(9) 本公告附件一、附件二或附件三中所述的任何产品,除有资格作为19 C.F.R. 146.43所述的“国内状态”入境的产品外,若在本公告生效之日或之后进入美国对外贸易区并需缴纳本公告所征关税,则必须作为19 C.F.R. 146.41所述的“特许外国状态”入境,并在入关消费时缴纳与适用HTSUS子目下分类相关的任何从价税率。
(10) 部长应与国土安全部长、美国贸易代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主席以及其认为合适的任何其他高级行政分支官员协商,确定是否需要对HTSUS、最终用途认证或其他行政措施进行任何修改,以实施或贯彻本公告或根据本公告采取的任何行动,并应通过在《联邦公报》上发布通知的方式进行此类修改。部长还可对本公告的任何附件进行任何技术性或文书性更正。
(11) 部长应继续监测和评估UAS和UAS组件的进口。部长应不时审查UAS和UAS组件进口在国家安全方面的情况。部长应将部长认为可能表明需要总统根据第232条采取进一步行动的任何情况告知总统。部长还应将部长认为可能表明根据第232条采取的任何行动已不再必要的任何情况告知总统。部长应在本公告日期后120天内提供其中一次更新,该更新应包括部长认为相关的信息,如市场状况。
(12) 在符合适用法律的范围内,指示并授权部长和国土安全部长采取一切适当行动来实施和贯彻本公告以及本公告所设想的任何行动——包括通过暂时中止或修订法规,或在《联邦公报》上发布通知,以及制定规则、法规或指南——并运用授予我的所有权力(包括第232条所授予的),以实施和贯彻本公告。每个行政部门和机构(机构)的负责人被授权并应采取该机构权限范围内的一切适当措施来实施本公告。各机构负责人可在符合适用法律(包括《美国法典》第3编第301条)的情况下,将采取此类适当措施的权力在该机构内再授权。
(13) 部长可发布与本公告一致的规则、法规和指南,包括为解决操作必要性而发布。
(14) 国土安全部长可采取任何适当措施来管理、实施和执行本公告及本公告所规定的关税制度。
(15) 先前公告和行政命令中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任何规定,在不一致的范围内被取代。
(16) 如果本公告的任何规定或本公告任何规定对任何个人或情况的适用被认定为无效,则本公告的其余部分及其规定对任何其他个人或情况的适用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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