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我局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达税稽处〔2026〕10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某某市税务局稽查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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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xx〔2026〕10号
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7月17日起对你公司2022年3月2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少缴企业所得税。
公司2022年购进废钢材(计入“库存商品”)数量468,705.81吨,金额1,340,872,025.63元,其中: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购进数量为70,400.19吨,金额219,650,434.73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数量为55,047.97吨,金额150,625,666.79元;未取得发票购进343,257.65吨,金额970,595,924.11元;2023年购进废钢材(计入“库存商品”)数量168,784.56吨,金额437,003,642.67元,其中: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购进数量为161.14吨,金额443,801.4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数量为166,481.36吨,金额429,223,784.92元;未取得发票购进2,142.07吨,金额7,336,056.35元。以上购进废钢材均已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统计表(附会计凭证)
2.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之规定,对你公司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为8%。
2022年营业收入1,292,975,488.79元,营业外收入64,130,075.51元,应税收入合计1,357,105,564.30元。应纳税所得额108,568,445.14元,应纳所得税税额27,142,111.28元,已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24,695.71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7,117,415.58元;
2023年营业收入444,349,000.47元,营业外收入520,195.16元,应税收入合计444,869,195.63元,应纳税所得额35,589,535.65元,应纳所得税税额8,897,383.91元,已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0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8,897,383.91元。
综上所述,本次检查你公司合计应补缴企业所得税36,014,799.49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对你公司少缴税款合计36,014,799.49元(其中:2022年27,117,415.58元,2023年8,897,383.91元)予以限期追缴,并按规定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某某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某某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某某税务局稽查局
2026年5月13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某某税务局
本案是一起因白条入账被税务机关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案件。涉案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将未取得发票的废钢材成本进行税前扣除,税务机关采用核定征收方式,以8%应税所得率作纳税调整,追缴企业少缴税款3600万元并加收滞纳金。
本案反映了“反向开票”前再生资源行业因源头发票缺失而面临的所得税困境。涉案企业以8%应税所得率补税逾3600万元,对照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发布的行业实际利润率,实际税负水平明显偏高。尽管《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规定批发零售贸易业应税所得率为4%-15%,但8%的应税所得率是否合理,值得商榷。国税发〔2008〕30号文明确要求税务机关核定征收时,应当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业特点,综合考虑其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分类逐户进行核定,不能仅按照行业或者企业规模大小,“一刀切”地搞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从争取空间来看,类案企业可从核定方法的选择角度与税务机关积极沟通。核定方法具有多种法定选择。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核定应纳税额的方法包括参照同行业税负水平核定、按照营业收入或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核定、按照耗用原材料推算核定等。若企业近年实际税负远低于按8%应税所得率核定的税负,可争取参照行业或自身历史税负水平进行核定,实践中已有税务机关按企业近三年平均税负率1.6%进行核定调整的成功先例。对于面临类似困境的企业,建议在专业税务律师协助下,及早梳理经营数据,从核定方法的合理性、行业利润的客观性等维度,与税务机关展开专业沟通,争取更符合行业实际的核定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