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公司账户借给朋友走一笔账,帮同行“匀”几张发票,给开票方和受票方“牵个线”——这些举动在一些人嘴里叫“帮忙”,叫“资源互换”。但在税法上,它们有一个共同的名字: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2026年2月5日发布的热点问答,正面回答了这类行为的处理问题。
一、一条容易被当成“小节”的问答
问答的第一层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层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两条罚则的结构是一样的:没收违法所得,外加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注意罚款的基数——是别人少缴的那笔税,不是你收的那点“好处费”。帮人少缴100万,罚款可以往100万的方向算,这已经和“帮忙”的分量毫无关系了。
二、两条处罚线,管的是两类人
第三十九条和第九十三条不是重复规定,而是各管一段。
第三十九条管的是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人——开具、取得、使用发票的环节出了问题,波及了他人的税款。比如为他人虚开发票,让受票方虚抵进项、虚列成本,最终少缴了税;开票方自己即便不是这笔税的纳税人,罚单照样落到自己头上。
第九十三条管的是提供方便的人——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这些人可能从头到尾没有经手发票的开具,只是出借了账户、递送了证明、牵了线,只要结果是导致他人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处罚同样成立。
而真正少缴税的那一方,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伺候: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除追缴税款、滞纳金外,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句话:被帮的人算偷税,帮忙的人按发票违法处理,两条线并行,谁也少不了。
三、不是纳税人,也可能挨罚单
这两条处罚线最值得警惕的地方,在于它把处罚范围扩展到了纳税身份之外。涉税中介、出借账户的企业、为交易“撮合”的个人,平时都不是这笔税的纳税人,但只要行为落在“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或“非法提供方便”里,罚则直接适用。
这也解释了为什么税务部门反复提醒企业:账户不外借,发票不走账,证明不出具。风险不看你是不是主角,只看你在链条里扮演了什么角色。
四、案例:以“代理”为外衣的代价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2025年11月28日在官网发布《“代理”外衣下的虚开内幕》:涉税中介机构盘锦利企财税服务有限公司在代理业务的外衣下从事虚开相关违法活动。2025年6月,税务部门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追缴税款、罚款、滞纳金、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理处罚决定,对涉及虚开的相关线索移送公安部门处理;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管理规定,对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等措施。
一家做代理记账的公司,本该是离合规最近的人,栽在了“帮客户把票的事办了”上。追缴、罚款、滞纳金、没收违法所得之外,虚开线索移送公安,失信名单挂了名——这单“生意”的成本,怎么算都收不回来。
五、落地:三件事不能帮
账户不借。出借银行账户为他人走账,是第九十三条点名的第一种“方便”。
发票不借。无论“匀票”“顶票”还是“凑票”,只要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就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禁止的虚开之内。
证明不出。合同、物流单据、付款凭证,缺哪张都不能造、不能借、不能代签。
回到那条问答。它的价值不在告诉人们罚多少,而在划清一条界线:别人的涉税风险,不会因为你只是“帮忙”就绕开你。链条上的每个角色,都按自己的角色担责。
六、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特别声明:
本文基于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及公开政策文件整理,仅作财税实务合规参考,不构成具体法律或税务处理意见。个案处理需结合交易实质、地方征管口径及合同约定综合判断,复杂情形建议咨询专业税务顾问与法律顾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