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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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取得的经营所得,需要缴纳社保吗?
发布时间:2026-09-20   来源:郝守勇税库 作者:郝守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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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取得的经营所得,需要缴纳社保吗

答复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之间非劳动关系:

律所合伙人与律所之间属于“合伙关系”或“所有者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合伙人共享利润、共担风险,不领取固定工资,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因此律所无义务为其缴纳职工社保。

合伙人不属于律所“聘用职工”,不存在法定劳动关系,社保属于自愿参保;授薪律师、行政人员这类雇员,才是律所必须缴纳社保的对象

合伙人的收入性质是经营所得,而社保缴纳的收入性质是劳动报酬,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工资。合伙人的收入主要是分红,属于经营所得,不属于劳动报酬。那么合伙人以分红取得的收入就不需要缴纳社保。

个人自行缴纳:

合伙人属于灵活就业人员或个体经营者,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应自行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保登记,并自行承担全部社保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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