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答疑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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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取得财政补贴而发生的进项税额之前已作转出处理,现在能申请再抵扣吗?
发布时间:2026-09-20   来源:远程墨子 作者:墨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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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墨子老师,您好!我们之前因为看了网上的小视频说为了取得财政补贴而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我们就把相关的进项作转出了,现在25号公告出来了,第一条规定说与取得与收入或数量不直播挂钩的财政补贴不属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那我们现在能否把之前搞错了的进项再申请抵扣?

      答:感谢您的提问!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2026年第25号公告第一条的规定,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取得,且与其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不直接挂钩的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所称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是25号公告的第十一条规定,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8月31日期间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贵公司在9月1日之前已将财政补贴对应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则不能再按25号公告的规定执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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