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经费是不是必须拿到代收凭据才能税前扣除?
解答:
工会经费税前扣除,不是必须拿"代收凭据",要看缴费方式。
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的凭证要求不是单一的,而是根据缴费渠道分两种情形:
1.直接拨缴给工会组织的→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扣除;
2.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多数地区已实行),通过税务机关缴纳的→凭税务机关出具的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扣除。
二者是二选一的关系,不是必须同时取得。没有取得上述合规凭证的,拨缴的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一、政策依据
(一)直接缴给工会:凭《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第一条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是财政部统一印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的财政票据,由各级总工会向下级工会和基层工会发放使用。
(二)税务机关代收:凭税务机关代收凭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目前全国绝大多数地区已实行工会经费由税务机关代收(委托代征),企业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缴纳工会经费后,取得的《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税务收现专用)、《税收完税证明》或电子缴款凭证等,即属于"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
二、两种凭证的适用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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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渠道 |
税前扣除凭证 |
政策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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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拨缴给本单位基层工会或上级总工会 |
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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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向税务机关缴纳(委托代收地区) |
税务机关出具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税收缴款书、完税凭证等)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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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计提未拨缴,或仅有银行转账回单/内部划款凭证 |
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需纳税调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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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税前扣除的其他前提条件
除了取得合规凭证,工会经费税前扣除还需同时满足:
1.比例上限: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超过部分需纳税调增;
2.实际拨缴:必须是实际拨缴的工会经费,仅计提未拨缴的部分不得扣除;
3.建立工会组织:一般应是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向工会拨缴;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部分地区需缴纳"工会筹备金",其扣除凭证和口径以当地总工会和税务机关规定为准。
四、实务提示
1.先确认本地是否实行税务代收: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税费申报"模块查看是否有工会经费申报入口,或咨询主管税务机关/当地总工会。实行税务代收的地区,直接以税务缴款凭证入账即可,无需再找工会开《专用收据》;
2.电子缴款凭证可作为扣除凭证:通过电子税务局缴纳后打印的电子缴款凭证、完税证明,与纸质税收缴款书具有同等效力;
3.仅计提不拨缴要调增:会计上按工资总额2%计提计入"管理费用——工会经费",但年末未实际拨缴的部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做纳税调增;
4.拨缴凭证要与工资总额勾稽:留存工资总额计算表、拨缴凭证,以便税务机关核查2%比例是否准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