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提高个人外汇数据申报质量,进一步规范个人购汇业务办理流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营外汇业务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在为个人办理购汇业务时,应对《个人购汇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信息尽职履行审查职责,确保内容完整、逻辑合理。
二、银行应要求柜员在为个人办理柜台渠道的购汇业务时,指导个人完整、真实填写《申请书》;同时,应建立异常申报信息数据库,对非柜台渠道《申请书》内容填写要素不完整、明显不合逻辑的申报信息进行识别和拦截,并自动提示个人须完整、真实填写《申请书》。
三、银行应将纸质版《申请书》信息录入本行系统,与电子银行渠道《申请书》信息一并保存。
四、银行应持续加强购付汇用途一致性审核,对于发现的付汇用途与购汇用途不一致的,应提示个人重新填写《申请书》。
五、对于《申请书》填报不合规的个人,待其准确修改购汇申报信息后,银行方可为其办理非柜台渠道的购汇业务。
六、上述规定涉及本行系统改造的,银行应自收到本通知起3个月内完成。
七、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参照本通知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开办个人结售汇业务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以及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
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任何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17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