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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修改
2024-04-08
2024-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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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
汇发〔2020〕14号  发布时间:2020-08-28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24〕11号),本文所附《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支)局分类结论告知书》、《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支)局风险提示函》和《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支)局核查通知书》同步修改。

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 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23〕28号)附件4,本文附件《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 年版)》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市场采购贸易项下委托第三方报关出口的市场主体以自身名义办理收汇的,应满足以下条件:(一)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市场主体已在地方政府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备案。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应能采集交易、出口全流程信息,并提供与企业、个体工商户对应的出口明细数据;(二)经办银行采取系统与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对接或通过网页登录等其他必要技术手段,识别客户身份,审核交易背景的真实性,防范交易信息重复使用

根据汇发〔2023〕8号,删除第一百零二条中的“整改期间停止接受新的外汇保险业务”。删除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便利市场主体办理经常项目外汇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全面整合相关法规,形成《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 年版)》(见附件1),并废止部分规定(见附件2)。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收到本通知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

特此通知。

 

附件:1.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

      2.废止规定目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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