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资金流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0号),现就加强对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分类管理的具体操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流入重点企业确定标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在支持守法合规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的同时,应当立足本地实际,有针对性地加大对辖内货物贸易资金流入企业的监管力度,通过非现场监测,根据企业主体以下指标及变动情况,确定辖内的资金流入重点企业:
(一)货物贸易收支差额超过进出口差额的金额(以下简称净流入量)以及一般贸易、加工贸易、保税物流等分项业务资金净流入量;
(二)货物贸易及各分项业务资金净流入量占相应资金货物规模的比例(以下简称不匹配率);
(三)转口贸易收支差额及收支差额率。
上述指标以三个月为计算周期。确定首批流入重点企业时,外汇局应当以2013年一季度为周期,参考其相对2012年相应指标值的变动情况。
在确定流入重点企业时,外汇局应当根据地区业务规模与特点确定阈值,既要关注不匹配率等比例型指标超标、流入明显异常的企业,也要关注比例型指标正常但净流入规模较大的企业。
二、风险提示函发送流程
外汇局应当及时通知辖内流入重点企业于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领取《风险提示函》,并提醒企业于收到《风险提示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资料(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向外汇局做出合理解释。外汇局应当认真审查流入重点企业所做情况说明;如有疑问,应当通过向企业确认、查询相关部门管理信息等方式核实情况。通过企业名录登记信息所列联系方式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外汇局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注销该企业名录。
外汇局应当于2013年5月10日前向首批流入重点企业发送《风险提示函》。
三、B类企业确定流程
对于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流入重点企业,外汇局应当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将其列为B类企业:
(一)接到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领取《风险提示函》;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外汇局提交书面资料、做出合理解释;
(三)提交的书面报告及相关证明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一致,不能合理说明货物流与资金流不匹配或流入较大情况;
(四)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在对企业进行风险提示、审查企业情况说明的过程中,对拟列为B类的企业,外汇局应当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提前研究确定企业的预收、预付额度等电子数据核查参数(以下简称参数),必要时与企业沟通,并在B类企业信息发布前,通过监测系统完成相应参数设置工作。上述B类企业的预收和预
付额度,以3个月为周期核定,分类结果生效后再根据实际情况每3个月调整一次。
对于首批资金流入重点企业中被确定为B类的企业,外汇局应当于2013年5月30日前完成监测系统参数设置,并集中于5月31日通过监测系统向银行发布B类企业信息。6月1日起分类结果生效。
四、B类企业持续监管与退出
外汇局应当加强对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监管。B类企业相关指标连续3个月正常、经持续监测排除虚构交易嫌疑且未发现其他异常或可疑情况的,外汇局将其恢复为A类。发现B类企业存在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的,外汇局应当及时将其移交外汇检查部门。
五、加大重点地区重点企业监管力度
根据2013年一季度货物贸易结售汇差额状况,顺差较大的广东、江苏、深圳、浙江、宁波、山东等6个地区,以及结售汇为逆差但逆差规模大幅缩小的北京、上海等2个地区,为需要持续关注的货物贸易资金流入重点地区(以下简称流入重点地区)。上述各地区确定的辖内首批流入重点企业应达到100至300家,其总量差额之和应达到所在地区流入企业总量差额合计的60%以上。在向企业发送《风险提示函》前,上述地区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分局)应当将辖内流入重点企业名单报总局备案,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辖内流入重点企业监管情况以简报形式上报总局。
非流入重点地区分局应当根据外汇收支形势和地方实际情况,自行研究确定辖内流入重点企业,切实做到抓大放小、找出异常,并加强分类管理。其他货物贸易资金净流出地区,外汇局应当重点关注辖内资金流入规模较大的企业,对其进行持续监测和管理。非流入重点地区分局应当按月将辖内流入重点企业数量及净流入贡献度、B类企业核定情况报备总局。
六、做好沟通与服务
外汇局应当及时与地方政府等沟通,取得理解与支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进出口企业的政策引导和解释,在加强管理的同时做好服务;结合地方情况,采取适当方式,及时向辖内银行讲解加强外汇资金流入管理的政策措施和相关具体操作,并提示银行加强贸易融资业务的内部风险管理。
七、严格依法行政
外汇局应当严格遵守外汇管理规定及内控制度要求,对确定流入重点企业、确定企业分类及调整分类结果等关键环节,实行分级授权管理;留存企业书面报告原件、证明资料原件或复印件、分级授权内部审批材料等5年备查。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各分局应当尽快将本通知要求传达到辖内各级分支机构,迅速部署、按时完成相关工作,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总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联系电话:010-68402450。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二0一三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