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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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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2025-08-18
2025-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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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延续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5年第3号  发布时间:2025-08-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促进海南自由贸易港(以下简称自贸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3号)规定,现就自贸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适用于注册在自贸港的居民企业、居民企业设立在自贸港的分支机构以及非居民企业设立在自贸港的机构、场所。
  二、注册在自贸港的居民企业,从事鼓励类产业项目,并且在自贸港之外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其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在自贸港,属于在自贸港实质性运营。对于仅在自贸港注册登记,其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任一项不在自贸港,不属于在自贸港实质性运营,不得享受自贸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注册在自贸港的居民企业,从事鼓励类产业项目,在自贸港之外设立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对各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属于在自贸港实质性运营。
  四、注册在自贸港之外的居民企业在自贸港设立分支机构的,或者非居民企业在自贸港设立机构、场所的,该分支机构或机构、场所具备生产经营职能,并具备与其生产经营职能相匹配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属于在自贸港实质性运营。
  五、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在自贸港具体规定如下:
  “生产经营在自贸港”,是指企业在自贸港拥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设备设施等,且主要生产经营地点在自贸港,或对生产经营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在自贸港;以本企业名义对外订立相关合同。
  “人员在自贸港”,是指企业有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从业人员在自贸港实际工作,从业人员的工资薪金通过本企业在自贸港开立的银行账户发放。根据企业规模、从业人员的情况,一个纳税年度内至少需有3名(含)至30名(含)从业人员在自贸港均居住累计满183天。其中,从业人数不满10人的,一个纳税年度内至少需有3人(含)在自贸港均居住累计满183天;从业人数10人(含)以上不满100人的,一个纳税年度内至少需有30%(含)的人员在自贸港均居住累计满183天;从业人数100人(含)以上的,一个纳税年度内至少需有30人(含)在自贸港均居住累计满183天。
  “账务在自贸港”,是指企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表等会计档案资料存放在自贸港,基本存款账户和进行主营业务结算的银行账户开立在自贸港。
  “财产在自贸港”,是指企业拥有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并实际使用的财产在自贸港,且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相匹配。
  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实质性运营:
  (一)不具有生产经营职能,仅承担对内地业务的财务结算、申报纳税、开具发票等功能;
  (二)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且无法联系或者联系后无法提供实际经营地址。
  七、注册在自贸港的居民企业,其在自贸港之外设立分支机构的,或者注册在自贸港之外的居民企业,其在自贸港设立分支机构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计算总机构及各分支机构应纳税所得额和税款,并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八、设立在自贸港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符合规定条件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12号)的规定,计算总机构及各分支机构应纳税所得额和税款,并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九、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执行查账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享受自贸港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高端紧缺人才,其任职、受雇、经营的企业或单位的实质性运营,参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十一、享受自贸港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实质性运营,采取“自行判定、申报承诺、事后核查”的管理方式。申报享惠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应填写《实质性运营自评承诺表》,并对纳税申报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十二、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共同开展实质性运营联合监管。建立实质性运营联合核查工作机制,对当年度新增的享受自贸港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和享受自贸港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高端紧缺人才所属的企业或单位实施“全覆盖”核查,对存量的企业或单位则按照一定比例抽查。
  十三、企业对实质性运营判定有争议的,由省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部门建立争议协调解决工作机制,研究予以确定。
  十四、本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附件:实质性运营自评承诺表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8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延续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延续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制发《公告》?
  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3号),在《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海南自贸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海南自贸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2022年第5号)基础上,研究完善实质性运营判定标准,确保既促进海南自由贸易港(以下简称自贸港)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又避免“空壳企业”违规享受税收优惠,防范出现行业性、系统性税收风险。
  二、《公告》适用对象有哪些?
  《公告》适用于注册在自贸港的居民企业、居民企业设立在自贸港的分支机构以及非居民企业设立在自贸港的机构、场所。
  三、生产经营在自贸港如何理解?
  生产经营在自贸港,从两个层面进行标准细化,两个标准满足其中一项,即符合生产经营在自贸港。一是业务层面标准,要求主要生产经营地点在自贸港。二是管控层面标准,对生产经营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在自贸港,即生产经营决策(如计划、控制、考核、评价等)、财务决策(如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人事决策(如任命、解聘、薪酬等)由设立在自贸港的机构作出或执行;企业集团采取财务共享中心模式,集中统筹开展资金管理和配置的,自贸港的子公司具备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职能中的一项或几项,即可视为财务决策由设立在自贸港的机构作出或执行。
  四、人员在自贸港如何理解?
  企业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在自贸港实质性运营,需要有能够支撑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开展的从业人员在自贸港实际工作。考虑到无任何从业人员在自贸港实际工作是“空壳企业”最普遍的特征,不加以限制容易造成税收优惠的滥用,从有利于自贸港提高就业、带动消费、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角度出发,设定最低的常住从业人员比例和居住天数标准,即:企业一个纳税年度内至少需有3名(含)至30名(含)从业人员在自贸港均居住累计满183天。其中,从业人数不满10人的,一个纳税年度内至少需有3人(含)在自贸港均居住累计满183天;从业人数10人(含)以上不满100人的,一个纳税年度内至少需有30%(含)的人员在自贸港均居住累计满183天;从业人数100人(含)以上的,一个纳税年度内至少需有30人(含)在自贸港均居住累计满183天。在最低标准的设定上,综合考虑了各种规模企业和自贸港当前发展的实际情况,因此采取了分段的方式。上述标准根据自贸港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实施动态调整。从业人员应与居民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五、从业人数如何计算?常住从业人员的居住天数如何确定?
  (一)从业人数计算规则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总机构设在自贸港的企业,从业人数是指其设在自贸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总机构设在自贸港以外的企业,从业人数是指其设在自贸港内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非居民企业设在自贸港的机构、场所,从业人数是指自贸港内机构、场所的从业人数。
  同一从业人员不得重复计入多家企业的从业人数。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二)居住天数计算规则
  居住天数,指的是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自贸港累计停留的天数。在自贸港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按照一天计算。
  企业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且实际经营期不足半年的,居住累计满183天的标准,按实际经营期的天数减半计算。示例如下:
  某企业2025年7月3日在工商注册登记,7月10日进行税务登记确认,从业人数情况如下表所示:

季度

从业人数

季初

季末

第三季度

10

20

第四季度

20

34

  解析:
  1.计算该企业从业人数,过程如下:

指标

第三季度

第四季度

从业人数

季初

10

20

季末

20

34

季度平均值

15

27

全年

季度平均值

21

  该企业全年季度平均值为21人,因此从业人数为21人,当年度其从业人员至少需有30%(含)即7个人常住自贸港。
  2.确定常住从业人员居住天数。由于该企业于7月3日进行工商登记确认,实际经营期不足半年,常住从业人员居住累计满183天的标准,按实际经营期的天数减半计算,即91天(182天/2)。
  因此,该企业当年度至少应有7名从业人员在自贸港均居住累计满91天。
  六、账务在自贸港如何理解?
  指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一是基本存款账户和进行主营业务结算的银行账户开立在自贸港。二是指居民企业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档案资料存放在自贸港。会计档案是指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企业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形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会计档案资料如果是纸质保存的,应存放在自贸港;如果是电子形式保存的,应能够提供查阅。采取财务共享中心模式核算财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后续管理的要求,提供相关会计档案资料以便相关部门查阅或者检查。
  七、财产在自贸港如何理解?
  财产在自贸港,强调的是企业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而持有的必要财产在自贸港。一些企业的财产已登记在其名下但不在自贸港,如果符合行业生产经营活动常规或者符合相关资产特征,对该部分财产是否在自贸港不做硬性要求。比如,一些交通运输业企业的车辆、船舶等运营财产,由于生产经营需要长期位于自贸港以外的地方,但确实符合行业生产经营活动常规,视为财产在自贸港;又如,企业拥有的专利权等无形资产,由于不具有实物形态,只强调登记在自贸港企业名下即可。
  八、如何理解《公告》里的负面规定条款?
  负面规定条款,对不符合实质性运营的情形进行了具体化描述。在政策制定上,“正面规定”属于一种预防性规定,能够清晰向市场主体传递政策规定的本意。但由于对“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四要素,正面规定无法穷尽列举出所有业态的细分标准,因此考虑正面规定和负面规定相结合的方式,增加负面规定条款。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实质性运营:
  (一)不具有生产经营职能,仅承担对内地业务的财务结算、申报纳税、开具发票等功能;
  (二)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且无法联系或者联系后无法提供实际经营地址。
  九、企业如何提交《实质性运营自评承诺表》?
  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对实质性运营的情况进行承诺,并填写《实质性运营自评承诺表》,与纳税申报表一并提交。
  十、汇总纳税企业如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税款?
  注册在自贸港的居民企业,其在自贸港之外设立分支机构的,或者注册在自贸港之外的居民企业,其在自贸港设立分支机构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计算总机构及各分支机构应纳税所得额和税款,并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的企业,按照现行征管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企业依法依规享受税收优惠。
  设立在自贸港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符合规定条件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12号)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税款,并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一、相关部门对企业实质性运营如何监管?
  相关部门将坚持包容审慎监管原则,建立事中政策辅导、事后风险防范机制,为企业提供公开、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一是在企业预缴申报享受自贸港优惠事项后,强化风险提示提醒。二是共同开展实质性运营联合监管。建立常态化实质性运营联合核查工作机制,对当年度新增的享受自贸港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和享受自贸港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高端紧缺人才所属的企业或单位实施“全覆盖”核查,对存量的企业或单位则按照一定比例抽查。三是建立争议协调解决工作机制,解决企业实质性运营判定争议问题,保障合法经营市场主体权益。
  十二、《公告》施行时间如何确定?
  《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执行,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3号)的施行时间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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