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
政策调整
2024-02-26
2024-02-26
5f24nxqte33t,1irgz6t0debya
关于印发《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2009〕15号  发布时间:2009-12-20  

根据《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的通知》(财会〔2020〕20号),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进行了修订,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允许企业提前执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2020)》的企业,不再执行财政部于2006年2月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以及财政部于2009年12月印发的《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9〕15号)(即本文)。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保险公司:
  为了规范保险混合合同分拆、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和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的会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现予印发。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财政部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下载: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