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现予印发,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执行该38项具体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现行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rar
二○○六年二月十五日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自2014年7月1日起废止)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注:2019 年 6 月 10 日起废止)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自2014年7月1日起废止)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注:自 2019 年 6 月 17 日起已废止)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注:2017年进行了修订,执行修订后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本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注:2017年进行了修订,执行修订后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本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注:自 2017 年6月12日起废止)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注:2018年进行了修订,执行修订后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本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注:2017年进行了修订,执行修订后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本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注:2017年进行了修订,执行修订后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本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自2014年7月1日起废止)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自2014年7月1日起废止)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自2014年起废止)